公民社会与中国德育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月细(1974-)女,广西宾阳人,中山大学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系2002级博士研究生。广州 510275 欧阳林(1954-),男,福建福州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国现代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出现。公民社会是与传统的“臣民社会”不同的社会,这给德育提出了从传统德育向现代德育发展的要求。德育功能将在坚持政治意识形态导向功能的同时趋向于强化育人、协调和发展等功能;同时将形成并推崇“主体—发展性”德育,这是中国现代德育发展的必然趋向。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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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真正迈出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步伐,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大将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后,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公民社会”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公民社会是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是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经济领域中市场和政治领域中民主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对应物。”[1]这使原本仅属于社会政治理论范畴的“公民社会”理论被运用到其他研究领域,成为人们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就中国而言,随着现代化进程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与发展,我们也将进入一个与臣民社会、威权社会截然不同的公民社会,这必然会给教育带来深刻变化,德育作为培养人、发展人的事业,如何调整、适应,完成传统德育向现代德育的转变,就成为德育界乃至整个教育界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公民社会及其对我国传统德育的挑战

      “公民社会”译自于英文Civil Society,与其同意的译名还有“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但都因缺乏“公民社会”的公正性、恰当性和现实性而不为当代学者所认同,因而“公民社会”成为流行的表述。

      “公民社会”一词历史悠久,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却要晚得多,它与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相伴而生,形成并流行于17至18世纪的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商品经济的发展,唤醒了人的主体和权利意识。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争取和坚守社会的相对独立及其对国家的监控以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使“公民社会”应运而生。在当代,由于“公民社会”理论被引入到多种研究领域,因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用的概念发挥作用。人们常常从两种维度理解其内涵:一是常常被含糊地用来指与国家相对立的社会;二是用来指在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和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或社团的中间层。但无论从哪一个维度,公民社会看重的都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积极作用。

      在公民社会里,作为公民的个人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的主体权利意识得到尊重,人人成为平等的主体,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得以突显。不象在臣民社会或威权社会中那样,强调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依附和顺从,致使绝大部分人丧失了主体性和独立人格,从而沦为别人的附庸。概括说来,公民社会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1)它是一种存在于血缘和地缘界域之外,有别于国家又独立于国家的公共生活空间,它既是国家的社会资源和支持力量,也是国家的一种制衡力量。(2)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或原则,这些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3)它要求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政治民主是其政治要求,它与专制主义和威权主义相对立,而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

      总之,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根基。它的基本单位是具有独立意识、自主意识、程序意识的现代公民。近代以来100多年的中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由于历史上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形成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其基本特征就是圣人掌权,人们把公平、正义寄托在开明君主和清官身上,没有权力本位观念和权力维护观念;重伦理家庭、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形成了至今仍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裙带之风盛行,人治大于法制,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义务本位而非权力本位,造成人们的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这种臣民政治文化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必须用公民社会和公民政治文化取而代之。同时,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须表现于人的现代化,因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有限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等的真正落实和完善,离不开人的现代化的支撑。因此,呼唤公民社会,形成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我国现代化进程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臣民文化和威权政治与专制主义相适应,与政治文明相对立,要建设政治文明,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必须由公民社会来取代。而公民社会显然是由具有自由人格和主体权利意识的公民有机结合而组成的联合体,要建成并发展这样一个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首先必须要培育出无数健全自律的公民,他们不仅具有政治民主理念和强烈的参与意识,而且还应具有符合现代社会规范的行为方式和自律性特征。这就要求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教育。而德育在其中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它正是在培养人的德性、开发人的潜能中发挥作用并寻找价值归依的。

      由于新的公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德育又必须为形成一个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德育要适时做出必要的回应。而现在的问题恰恰就在于我国传统德育在经历了长期封建制度的“臣民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国家”与“权威政府”之后,德育的功能、模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现代公民社会相疏离的情况,这显然对我国传统德育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和要求,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因此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文明的社会变化,我国德育必须进行相应的甚至是重大的调整和改革,由传统德育转变为适应公民社会的现代德育。

      二、现代德育在公民社会的发展探析

      首先,德育在坚持政治意识形态导向功能的同时趋向于育人、协调和发展等功能。要了解德育在公民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就需要了解“德育”一词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特定内涵。与西方“德育”的内涵不同(西方的“德育”仅指道德教育),我国对“德育”内涵的理解要复杂得多,一般有三种含义:其一,从伦理学角度,指伦理道德教育。其二,从教育学角度,指中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其三,从政治学角度,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高校开设的“思想品德课程”及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平时的表述中,又往往有“大德育”和“小德育”或广义德育和狭义德育之分。“大德育”泛指大中小学中相对智育、体育而言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和活动,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小德育”仅指道德教育。但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德育”一般又是指“大德育”。本文取的正是“大德育”之意。从德育的内涵和范畴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德育”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有着极为特殊的关系。虽然道德只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但德育的内容却不仅仅是道德,而是涵盖了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国家的政治方向、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等都成为德育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学校德育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十分突出,也反映了传统德育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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