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凯兴斯泰纳公民教育思想之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明海(1965-),男,安徽繁昌人,中央民族大学教育系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德国教育家乔治·凯兴斯泰纳教育思想体系核心是公民教育思想和劳作教育思想。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的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劳作教育的实质是通过让学生动手这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公民教育是劳作教育的目的与归宿,二者相互印证,相互实现。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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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新教育运动中,乔治·凯兴斯泰纳(Georg Kerschensteiner,1854-1932),是一位具有典型意义的教育家。他的公民教育思想循着费希特开辟的道路,将民主主义与国家主义相结合,并不同于在国家统一与崛起过程中产生的傲慢的民族主义情绪;他的劳作教育思想,适应德国当时生产力发展对人发展的需求,将教育与生产劳动、职业技术结合起来,与只注重读书教育有别,当然也有别于当时西欧新学校注意从游戏中学习的普遍趋势;他将“劳动教育”纳入“公民教育”思想体系之中,提出了培育“有用的公民”的观点,较辩证地反映了科技进步、政治民主、国家富强三者统一的关系,更加符合魏玛共和国的进步要求,不仅受到当时政府的重视,产生了积极的现实作用,而且对二战后德意志民族教育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影响。

      一、关于公民教育

      凯兴斯泰纳指出:“国民教育是一切教育的核心问题。”[1](P220)公民教育是凯兴斯泰纳教育思想的主题与主体,此处重点阐述公民教育的性质、概念、目的任务和部分内容。

      (一)公民教育的性质

      凯兴斯泰纳指出:公民及公民教育的定义前提是立宪国家,但在专制立宪的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国家公民”,“国家公民的概念和民主立宪国家的概念是相互交替的”[1](P214),当且仅当民主立宪的国家才有公民及公民教育,因为“旧的专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抛弃不要的东西,而在新的人民国家里则必须保留,那就是对人民的最无微不至的关怀,是对人民进行国民教育”;“民主的国家宪法要求具有高尚稳健的精神状态”,“凡是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地方,在那里,只有当全体人民都学会以国民的身份去感受、去思维并且去行动时,才会有一个健康兴旺的国家出现”[1](P213)。也就是说,凯兴斯泰纳认为只有民主国家才有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民族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怎样理解凯兴斯泰纳的民族观和民主观呢?凯兴斯泰纳经历了德意志民族的分裂、统一与崛起,和大多数德意志人一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他强调教育的民族性,指出教育者的全部教育必须具有民族精神的特征[1](P190),“真正代表民族特色的东西,那些出现在我们的歌颂伟大祖国的歌曲与诗作,出现在我们为表现伟大男性或女性人物……而创作的书画与戏剧中的真正代表民族特色的东西,必须得到最精心的培育。”[1](P191)但他对当时德国蔓延的民族主义情绪持批评的态度,称其为一种病态的、十分愚蠢的自负,要求清除课外读物、历史书籍、歌曲选集中的民族主义“杂草”。可见他的民族观与极端民族主义有别,是健康的、开明的。他热烈歌颂魏玛共和国,称其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主制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1](P213)。魏玛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可见凯兴斯泰纳的民主观是属于资产阶级民主性质。概而言之,凯兴斯泰纳的公民教育观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公民教育。

      (二)公民教育的概念

      凯兴斯泰纳所谓公民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国家意识的公民。这一概念又以国家、国家意识、公民三个概念为基础,要正确理解公民教育的概念首先就必须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

      凯兴斯泰纳认为,国家是一种道德集体。他说:历史告诉我们,人总是要不时地相互打斗,而且又不时地互相调和,在此过程中,为了让这种争斗越来越人道一些,让这种调和越来越自愿一些,于是道德集体的轮廓便在知识者心目中慢慢地形成了,这就是国家图像;在国家这种道德集体之中,利益与不同观点的斗争在寻找着以越来越具有人类尊严的方式去解决不断出现矛盾的方法,而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始终与所有其它各种均衡了的利益相一致。由此,知识者便会领悟到各种国家文化都是建立在斗争双方相互妥协的基础之上的,于是“法制”与“文明”就产生了,成为国家伦理概念。“文化,特别是国家生命就是在这种不断地斗争与调和之中向前发展的”[1](P241)。由此可见,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概念,实指人与人之间秉持“法制”与“文明”伦理概念的道德集体。这一“法制”与“文明”完善结合的集合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集体,在这一集体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将被自觉遵守,而不再需任何强制的措施,为了实现此种理想,公民教育就有产生的理由。

      国家既然是道德集体,在凯兴斯泰纳那里,国家意识其实就是道德意识,就是“某个个人道德自律性”[1](P242),“是每一个个人的道德自觉权和由此产生的自愿参与社会伦理发展的个人责任感。”[1](P306)。他认为这种意识不同于单纯的法制意识,也有别于纯集体意识(或者叫社会意识),因为这两种意识是以法制为基础的,而道德的国家意识虽然屈从于积极的法制,却始终关心着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按照国家集体道德化的标准,越来越道德化。换言之,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意识”就是法制意识与文明意识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外在的道德意识内化为自觉的文明意识,同时法律制度文明化,合乎多数人的利益。

      凯兴斯泰纳认为,在理想的国家集体中,公民必须具有三种美德即:“公正”、“合法”及“劳作”。首先,公民必须具有“以公正为内容的道德勇气和受合法情感支配的忘我友爱的精神”[1](P251),学会从公正与合法性的角度去解释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的关系,一方面为社会公正具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高度负责”的“大无畏的精神”,另一方面遵守集体法律,时刻准备着牺牲个人的利益而服从集体命令。其次,“公正”、“合法”并非凭空产生,是在集体生活尤其集体劳作之中产生的,集体与个人的文化财富的建设也需要脑力的和体力的劳作,故劳作也是公民必备的美德。具备“公正”、“合法”与“劳作”的品德服务于现有的国家的人,凯兴斯泰纳就称之为“有用的国家公民”[1](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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