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

——兼论教育之可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焕琦,女,江苏无锡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南京,210097

原文出处:
道德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传统的诚信伦理主要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诚信伦理已不仅是个人道德的评价尺度,而且是含有经济内容的利益要求和法律要求,从而与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生活的本质相联系,成为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效的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有效的诚信教育在于制度建设以及成年人的榜样。诚信教育主要依托于家庭与学校,而社会的诚信氛围使诚信教育真正成为可能。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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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

      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其本义指真实不欺,诚实无妄。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孟子时不但已经形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注:《孟子·离娄上》)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他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注:《荀子·不苟》)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至诚如神,有了诚笃的品德和态度,就可以贯通多种仁义道德,成己成人,甚至能够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只化育而与天地参,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注:《通书·诚下》)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程颐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不诚而能为善也”(注:《河南程氏遗书》25卷)其见解入木三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继承了“诚”这个范畴,肯定诚实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实之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正直、老实。忠诚的主旨是对祖国、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和狭隘的“愚忠”,而是认同于崇高的理想,为实现理想而不懈追求和努力奋斗,从而表现出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正直,是指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坦率。老实,则特指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范畴。“信”的基本要求是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真诚无欺,忠实于自己的诺言和义务。其含义与“诚”、“实”相近。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不欺之语。隋国大夫季梁说:“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注:《左传·桓公6年》)后来,由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观念的发展,原有的纯朴的社会被逐渐破坏。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得不订立誓约。但誓约和诺言的遵守,仍然要靠天地鬼神的威慑力量维持。春秋时期,经儒家的提倡,“信”始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纯粹的道德规范。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注:《论语·学而》)。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和孟子都将“信”作为朋友相交的重要原则,强调“朋友信之”(注:《论语·公冶长》),“朋友有信”(注:《孟子·腾文公上》)。而历代当权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左传·文公4年》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汉代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并对“信”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竭遇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注:《春秋繁露·天地之行》)。他认为“信”要求诚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朱熹提出“仁包五常”,把“信”看作是“仁”的作用和表现,主要是交友之道。他说:“以实之谓信”(注:《论语集注》卷一),其说与孔子、孟子基本相同。在儒家那里,诚与信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的。“信,诚也”,“诚”与“信”的意思十分接近。

      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诚信伦理正发挥着更大的社会价值,它不仅是个人道德的评价尺度,而且是含有经济内容的利益要求和法律要求,从而与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生活的本质相联系,成为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效的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因为现代社会的存在,不可能仅仅建立在个体之间的个人诚信关系的基础之上;它需要一种社会诚信作为存在的基础,这就是公民普遍相信整个社会制度的运行能促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幸福。具体来说,公民相信社会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的规则和程序是公正的,会被公正地使用。作为一个推论,他们还有必要相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使社会制度出现了断裂,也会有迅速纠正任何错误的办法和政治意志。

      鉴于此,诚信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作用,已表现为社会生活契约的普遍化。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到来,契约已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流通领域,经济契约、政治契约、身份契约、社会契约等等的出现,表明契约已对整个社会秩序和规则起到了构造作用。在现代契约的范围内体现的伦理观念,诚信仍处于基础性地位,它是契约社会的内在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

      契约化社会的诚信要求是双向的。诚,首先是指个人在面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制度时言行与内心思想的一致,不虚假。同时,也要求他人和社会制度在面对每一个个体时,抱以相同的态度;信,一方面是指个人以诚为基础的为人处事的态度所赢得的他人和社会制度的信赖,同时,也由于他人和社会制度对个体的信赖而获得了个体对之的高度信赖。只有建立在双向意义上的诚信,才可能积极地促进诚信,从而达到社会的真正繁荣和发展。

      诚信的双向作用及其意义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反映,在商业营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饮食店因厨师患流感,为避免传染顾客,贴出启事停业几天。重新营业后,饮食店更加门庭若市。一位患肝炎的顾客在该店用餐后主动将碗筷送到伙房,请服务员消毒后再使用,此事传开,顾客纷至沓来。(注:《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5期)这一典型事例,充分说明了市场营销和以诚信为基础的道德行为是一个整体上的“双轮驱动”关系。双轮驱动才能平稳快速地前行,而“缺德”的买卖就如“独轮”单行,注定是走不远的。这一事例,还证明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存在着伦理上的“同频共振”的关系,相互以对方的存在而存在,以对方的发展而发展,从而构成了“共同利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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