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三原则”

——学习“十六大”报告的体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启林(1963-),男,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现为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研究。广东 广州 510521

原文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三原则”,为我国在新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指明了正确方向。本文从“三原则”的内涵、必要性、途径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述;认为只有将“三原则”作为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加以理解和把握,才能建立既符合时代要求、又蕴含远大理想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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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时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在新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三原则”。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和道德体系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是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所谓“相适应”,其积极含义是指“相配套、相匹配、相吻合”,其消极含义是指“不脱离、不违背、不反其道而行之”。也就是说,建立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应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巩固和完善,而不是相反。这既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源于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经济的能动作用。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证明,尽管计划经济在特定情形下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不可逾越的作用,但因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使之无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及整个社会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承诺成为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理想。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人民不断地探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济模式,在经历了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到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直至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成了经济体制的历史性选择。实践证明,这一选择是正确的。我国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国民经济步入长期稳定的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从解决温饱到向小康迈进,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

      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一种“标签”或“摆设”,而是一个实质性限定。市场经济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所创造的财富比以往所有世纪所创造的财富还要多、还要大,相对于以往任何社会都是对人的一种解放。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建立在对国内无产者的经济剥削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殖民地国家的人民的经济掠夺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世界经济资源的掠夺的基础之上(几个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消耗了世界的大部分经济资源);因而,它虽然提高了经济效率,但自始至终没有解决好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既没有普遍解决国内的公平分配问题,更没有解决国际的公平分配问题。而且,它对人的物欲的过渡引诱使人“处于物的统治之下”(马克思),成为“单向度的人”(马尔库塞)。这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资本主义制度缺乏道德上的可辩护性。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论从社会制度的价值承诺的意义上,还是从吸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教训的意义上,它既要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要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对经济利益的单方面追求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平衡;既要促进物质文明的高度繁荣,也要促进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既要实现国内人民的共同富裕,也要为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优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且优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出于经济合理性的选择,也是出于道德合理性的选择。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即在制度设计的理念层面,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始终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它要求在制度创新上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创设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这一“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和对财富的初次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为全国人民勤劳致富创造广阔的制度空间;同时,也要合理利用宏观调控这一“有形之手”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宏观失灵(结果是高失业率和高通胀率)、公共失灵(结果是人人都想“搭便车”而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外部失灵(结果是外部负相关)、分配失灵(结果是利益分配的两极化)等,实现社会公正。二是市场主体伦理的建设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和公民,因此企业伦理道德文化建设和公民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培育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不论是法人还是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都应做到守法遵德、诚实守信、无害安全、平等互利等道德规范,树立基于创造性、建设性的竞争观,处理好自身利益与相关利益者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树立公益意识,反对惟利是图、自私自利的逐利心态。此外,政府要摆正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培育市场化的政府理念,建立相应的道德规范。事实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难于经济的、有序的运行,也会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是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第二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如下意蕴。(1)这里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法治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指具体的社会主义法律规则。因此,(2)“相协调”不是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的一一对应,而是指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不能偏离蕴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法治精神。否则,道德规范就只是法律规则的翻版,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纯属多此一举。因此,(3)“相协调”也不是指道德对法律的单向的线性演绎,而是指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

      “相协调”原则的提出是基于法律与道德的辨证关系和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上的功能互补。随着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创制,法律与道德就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大规范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领域、功能优势且又相互补益。法律作为一种外在规范,以其一体化、普遍性和强制性风格推行社会得以维持的最起码的行为规则,严格规范人的行为,惩罚恶行;道德作为一种内在规范,以其倡导性、说理性和自律性风格推行社会的理想性规范,倡导善行。法律循着由外之内的方式,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改变人的精神;道德则循着由内之外的方式,通过塑造人的精神来规范人的行为。总之,二者共同作用于人的社会化,使人弃恶从善。此外,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互为促进。一方面,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空白点”,需要道德去补充和弥合。另一方面,道德的敏感性、灵活性便于人们发现法律的不适宜性,及时修订法律,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法律的明晰性、强制性和速效性便于维护基本的社会道德价值,及时普及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相互补益,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事实说明,单靠法律或单靠道德来治理国家,都无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法律的统治,社会就缺乏秩序;没有道德的支撑,法律就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只有法治、德治两手抓,相得益彰,才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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