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发展在二战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造就这一“经济奇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公营企业作为台湾政府控制社会资源、主导经济发展、维护政局安定、巩固领导权力的重要手段,贡献卓越。 公有企业在台湾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从下表可以看出,台湾公营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曾经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台湾公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普遍出现了一般公有企业的通病:竞争力下降、效益低下,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早在20世纪50年代台湾就曾将部分公营企业民营化。20世纪80年代,在经济自由化思潮和世界上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潮流下,台湾也正式开始了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改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公有企业民营化加速,并专门成立了“公营企业民营化专案小组”,制定一系列政策,首批确定22家公司为第一阶段民营化的对象;1997年又宣布将岛内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份全部卖出。截至2000年底,台湾已经完成民营和关闭公有企业约占全部需进行民营化改造的企业的1/3。 台湾公营企业改革中,关于股权处置的一些做法,以及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对祖国大陆当前的国有股减持政策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中的股权处置方式 根据台湾1991年6月19日公布的《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台湾公有企业民营化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类:一、出售股权限;二、标售资产。2000年11月颁布实施的《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施行细则》,将公有企业移转民营的方式扩大为5种:一、出售股权;二、标售资产;三、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四、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属民营企业;五、办理现金增资。由于新颁布的条例实施时间较短,新增加的方式使用较少。下面主要来看台湾关于公营企业股权处置的方式: 1.出售股权 1991年台湾《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了移转民营可采取“一次或分次出售股权”的办法,在《施行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说明,出售股权,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股票上市或上柜前公开销售公股 这种方式对符合公开发行公司条件的企业单位是较佳的选择。因为如果将来能够上市,则股票容易变现,所以民间承接的意愿较好,有助于实现股权的转移。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对公开发行公司大股东并严格限制,只要按规定于释股前向主管机关申报即可。 (2)对非特定人公开召募出售公股 将公股售予非特定人,通常都以公开承销的方式。根据台湾“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的规定,公开召募需先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在集中交易市场出售公股 单个交易日转让股数超过1万股的大股东须在释股前向证管会申报,才可于三日后在集中市场以普通交易或巨额交易的方式转让。普通交易指按市场价卖出,这种方法在公股数量庞大时极易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所以难以在短时间中释出足够公股以达民营化的目的。巨额交易指事先与特定人完成价格与数量的协议,再根据巨额证券买卖办法完成交易。这种办法可以一次完成巨额股权的转移,但出于转让价格必须依据市场交易价,所以在市场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就不易达成交易目的。 (4)在海外销售公股 将政府持有的公股拿到海外市场出售,既可以吸收国际资本,又可以减小本国证券市场筹码集中出售的压力,对于规模较大的公有企业,不失为一个好的释股办法。 (5)对非特定人员标售或拍卖公股 指对公股实行不限对象的竞标、拍卖等方式,以期一次完成大额转让,实现民营化的目的。 (6)以协议方式转让股权 这种方式就是将公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特定对象。所谓“特定对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是指公有企业移转民营时,为达到目的引进技术,行销经验,改善经营或其他目的,经该企业主管机关评定合格,报请行政院得到核准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方式包括公开标售及公开拍卖等方法。 (7)全民释股 为争取民众支持,减少民营化阻力,1997年月1月25日,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颁布了《全民优惠释股方案》。全民释股可以增加社会大众对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支持,加速民营化进程。 2.标售资产 所谓标售资产是指将公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出售。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由于效益差而无法采用申请公开发行及上市等方式转让公股,因而只能将资产整体或切割出让。根据台湾《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施行细则》,标售资产也可采取将公有企业的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资产折价入股,与民间公司合作设立新的民营公司(公股折合股权小于50%)。 台湾公营企业股权处置中的组织和制度配合 1.台湾民营化的组织与推动方式 由于台湾各公有企业都隶属不同的部门,为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企业单位民营化的具体方案、时间安排以及是否需民营化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拿出建议(若保持公营不变需拿出理由),交由“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指导委员会”审核与统筹安排,该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下设“顾问小组”与“工作小组”两个募僚机构,进行专家咨询以及具体工作。2000年月10月在立法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推动下,行政院对该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监督职能,并更名为“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与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