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整合与金融监管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监理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慧玲(1974-),女,广东大埔人,在读博士研究生。天津财经学院,天津 300222

原文出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及资金移动效率化,金融机构朝向综合化发展已蔚为潮流。台湾地区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一连串的金融改革,金融集团在2001年11月执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后快速整合,成为纯粹的控股公司。探讨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监理(注:金融监理,即金融监管,本文以台湾所称金融监理一词代表。)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将会为我国大陆金融业迈向国际化、全球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96(2004)02-0013-04

      一、台湾地区金融环境恶化的背景因素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及资金移动效率化,金融机构朝向综合化发展已蔚为潮流。长期以来金融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加入WTO后,面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台湾地区加速对金融法制的松绑,着手进行一连串的金融革新措施,加速调整金融法规,改善金融体制,让台湾地区能搭上这波金融改革的列车,现将台湾地区金融改革的背景因素简述如下:

      (一)银行恶性竞争

      台湾地区于1990年初开放新银行的设立,先后有16家新银行进入市场,新银行希望藉由扩大市场来增加规模经济效益,导致台湾地区的银行竞争激烈,在大家争夺同一块饼的情形下,由于各家银行规模不大,为获得高业绩遂产生恶性竞争的现象。

      (二)银行逾放比(注:逾放比,即逾期贷款比率=逾期放款/(放款余额+催收款),其中放款余额不含买入汇款;逾期放款,指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各项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项。)过高

      各银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加强服务客户,再加上近年受景气的影响,使得银行整体逾放比持续呈上升走势,表明台湾地区银行的授信品质仍呈持续恶化状态。银行整体平均逾放比由1997年的3.1%增加到2001年的7.48%,快速增长的逾放比例,让人担心台湾地区会成为下一波金融风暴的起点。

      (三)存款人信心不足

      有些新银行不是以银行本业起家,而是由集团企业的转投资,对于集团投资不顺利或是获利不佳时,由于银行吸收大众存款,难免对于银行有负面的作用,影响存款人的信心;又因为长期以来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坏账问题严重,尤其以基层金融机构(例如:各地区农渔会信用合作社)违法放贷,造成一般民众与外商公司对于台湾地区金融业的信心不足。

      (四)总体环境欠佳

      近年来在不景气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各种振兴方案纷纷出笼,诸如协助企业纾困贷款展延、921赈灾贷款、劳工失业贷款展延,采取利息减免、本金展延分期等措施,使银行的获利空间更加萎缩。

      二、台湾地区金融整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为解决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持续低迷问题,加速金融现代化效应。2000年,台湾地区已通过《信托业法》,并修正公布《银行法》,以提高银行经营效能,并强化主管机关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权限;制定公布《金融机构合并法》,赋予金融机构合并法源,鼓励金融机构合并。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逐渐在这波金融整合潮流下脱颖而出,成为台湾地区金融界的新宠儿。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希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能透过金融资源的整合,提高竞争力,使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迈向大型化、组织多角化、财务透明化、金融监理一元化时有法源依据。

      (一)金融控股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提供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及组织再造的依据,金融机构得依其经营目标直接投资或收购子公司跨业经营以增加金融版图,扩大经济规模。

      1.金融控股公司定义

      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而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的董事。业者按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跨业经营投资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创业投资事业、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的外国金融机构等。

      2.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规的架构,台湾地区对于金融集团的架构设计简单说明如下:

      (1)全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八条)

      

      (2)营业让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营业让与,指金融机构经其股东会决议,让与全部营业及主要资产负债予他公司,以所让的资产负债净值为对价,缴足承购他公司发行新股所需股款,并于取得发行新股时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他公司转换为其子公司的行为。

      

      (3)股份转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经其股东会决议,让与全部已发行股份予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对价,以缴足原金融机构股东承购金融控股公司所发行的新股或发起设立所需股款的行为。

      

      (二)金融控股公司现况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产生“快速洗牌”的合并效应,大幅牵动台湾地区各大集团金融版图重整,透过共同行销、信息交叉运用、产品组合,提供消费者一次购足(one-step shopping)的金融百货化商品,也将全新挑战未来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态势。台湾地区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1)以商银、保险或证券为主体,具金融控股雏型的金融集团;(2)工业银行纳入商银等而成为金融控股者;(3)由票券转型的控股公司;(4)政府主导的公营银行合并整合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自2001年11月正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来,台湾地区核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华南金控、富邦金控、国泰金控、开发金控、玉山金控、复华金控、兆丰金控、台新金控、新光金控、国票金控、建华金控、中信金控、日盛金控、第一金控等14家。兹将14家金融控股公司作一系统性的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