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律方面是外行,甚至缺乏常识,近年来,主要在研究特区的功能定位与未来发展问题,对特区授权立法问题有所注意,但缺少研究。我有一个越来越明确的感觉,那就是经济特区的未来发展将系于特区立法。 换句话说,如果中国的经济特区要办下去,如何办,将有赖于特区授权立法提供的空间,因为时至今日,中央已不大可能采取整体性决策去决定特区的取消或存留,更不可能为特区制定大面积的优惠政策,很大程度要靠特区自身依据既有的条件去进行“现场革命式”的突破,靠形成一种由微观推动宏观的实践效应使特区得以持续发展,而特区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授权立法条件。但另一方面,特区对自己未来的功能定位以及所采取的创新行为,也同样决定着立法的方向和内容,决定着特区授权立法的命运。 在这里,我避其所短,主要谈一谈中国经济特区未来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取向问题,以期能对大家开阔思路有一点作用。 中国的经济特区可谓是命途多舛,不仅因为缺乏一种总体性思路而在发展路径上变动不居,并且由于与国内间的发展差异而令争议不断。 经济特区是否与WTO机制不合 中国的经济特区的内涵是什么?究竟要办多久?这个问题早在特区创办伊始就已尖锐地提出来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好几轮大争论。记得其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是1995年那一次,当时胡鞍钢提出特区是凭藉优惠政策发展起来的,其效应犹如寻租,这刺激了全国在公平问题上对特区的不满心理。特区能够办到今天,主要是实践拿出了更有说服力的理据。 但在当前,有两个因素似乎把中国的经济特区逼入绝境。第一是中国入世,在其晕轮效应的波及下,经济特区显得与WTO机制不合;第二,中国当前的开放改革形势同20多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种全方位开放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在很多人的心目中,象经济特区这样的“特殊体制”似乎已无存在的必要。其中,第一个因素对于特区来说尤为致命。 我国在经济特区问题上,究竟对世贸组织作了一些什么具体承诺?这些承诺究竟对经济特区发展有利还是不利?由于关乎特区的命运,确实有必要对WTO有关文件认真解读一番。 在入世的两个重要文件中,即“入世议定书”和“入世工作组报告”,都涉及经济特区问题。二者观点和内容大体一致,其中“报告”采取备忘录的形式记载了谈判过程的重要细节,“入世议定书”则应属于正式承诺。 在“入世工作组报告”中,关于特别经济区域(WTO对经济特区、边境贸易区、少数民族自治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特别区的统称)共涉及4项说明和6项承诺。 说明部份主要是中国代表作出的,内容包括: 1.中国在1999年前共有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长江沿岸开放城市、21个省会城市和13个内陆城市,它们在“利用外资、引进外国技术和进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享受更大的灵活性”,“目前外国投资者有权享受某些优惠待遇”。 2.中国对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国企业,知识密集型企业,或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率,外国企业汇到国外去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中国将在整个海关管辖区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中国“没有计划建立新的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所适用的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在承诺方面,“报告”主要采取了WTO代表提出所关注的问题,而由中国代表作出回应的形式: 1.WTO工作组成员提出:“从经济特区进入中国其他海关辖区的进口产品,在适用所有的税收、进口限制、关税和其他收费方面,应该和正常进入中国其他海关辖区的产品待遇相同”。中国代表承诺,“将确保这种无歧视的待遇”。 2.WTO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采取步骤,“以确保从经济特区进入到中国海关辖区其他地方的所有产品同进口到中国海关辖区的任何其他产品一样,收取相同的关税和费用”。中国代表确认“对经济特区同中国海关辖区的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中国将加强实施税收、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3.中国代表确认:“中国经济特区和其海关辖区的其他地区贸易统计数据将继续保留并进一步予以完善”。 4.WTO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将与其经济特别区域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措施向WTO通报”,中国代表确认,“将在通告中提供信息,介绍所施行的有关贸易、关税和税收的特殊规定是如何限制在指定的特别经济区的情况”。 5.在答复某些工作组成员表示的关注时,中国代表确认,“提供给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任何优惠安排将是无歧视性的”。 6.中国代表承诺: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将在国内统一执行关税政策。 在“入世议定书”上,共有3项正式承诺: 1、向WTO及时通报经济特区法津、法规及有关措施的信息。 2.“对于进口到中国海关管辖的其他地区的产品所征收的税项、收取的费用、采取的诸如进口限制和进口关税等影响进口的措施,应同样适用于这样的地区从特别经济区域进口的产品,其中包括用于组装的零部件”。 3.在特殊经济区内所实行的优惠政策上,“应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