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真理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贵权 江苏淮阴师专 223001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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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价值真理是人们关于客体与社会历史主体的需要以及和这一需要相吻合的个体或群体主体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真实的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价值真理与一般事实真理不尽相同,他包含有鲜明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体现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要求的价值取向,因而它并不是主观真理,而是一种客观真理。

      一

      真理是有价值的,但价值真理指的并不是真理的价值性,而是指价值认识的真理性或真理性的价值认识。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价值真理和一般真理一样,都是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只不过它所反映的事实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价值事实——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真实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可能是肯定性的,也可能是否定性的),因而价值真理是一种特殊的事实真理。价值真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实真理,特殊就特殊在它所反映的事实不是一般事实而是价值事实,它要回答的不是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是什么,而是客观事物(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什么。

      确认价值真理是一种特殊的事实真理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揭示价值真理的科学内涵。有的学者认为,价值认识是人们对客观的价值关系的反映,价值关系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这一需要的关系,只要一种价值认识正确的反映了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那么这种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他们继而认为,价值主体有个人主体,阶级、国家等群体主体,以及社会主体之分,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甚至根本对立的需要,所以同一客体与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不尽相同甚至是根本不同的。这样,不同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对客体与自己之间价值关系的真理性认识也就不同,对客体之价值的正确判断也就不同。质言之,有多少种价值关系就有多少种价值真理,价值真理仅以价值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价值真理与价值谬误的分野只在于前者是对价值关系的正确反映,后者是对价值关系的歪曲反映。下面这一事例是他们常常使用的例证,即农民说“农民运动好得很”与地主说“农业运动糟得很”,两者都是价值真理,如果地主说“农民运动好得很”则是价值谬误。

      按照这种价值真理观,一个必然的结论便是,只要客体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即对自己有用就是有价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价值公理。我们认为,在价值认识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一定条件下是成立的,即“公”之理和“婆”之理都是价值真理。这个条件就是“公”和“婆”的需要、价值判断尺度都是合理的,他们的价值认识都是切合实际的。比如,同是一场大雨,久旱无雨地区的农民说“这场雨下得好”,受涝地区的农民说“这场雨下得糟”,这两种价值认识就都是价值真理,因为两个地区农民的需要、价值判断尺度都是合理的,他们的价值认识都是切合实际的。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成立,即“公”之理和“婆”之理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价值真理,尽管他们的价值认识都切合实际。也就是说,某一客体尽管真的满足了某一主体的需要即对某一主体有用,也未必就有价值。问题的关键在于,主体的需要,价值判断尺度是否合理,客体所满足的是主体的合理需要还是不合理需要。

      这涉及到究竟什么是价值,人们为什么要“打破砂锅问(纹)到底”式的探究价值真理这两个基本问题。究竟什么是价值呢?我十分赞同我国著名价值哲学家陕西省社科院研究员王玉樑先生的观点,即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价值的本质在于它能使主体更完善、更美好。根据王玉樑先生对价值之科学内涵和本质规定的揭示,我们认为,某一客体即便真的满足了某一主体的真实需要,也不一定是有价值的,这一客体究竟有无价值关键就是看它满足了主体的合理需要还是不合理需要,对主体起了什么实际作用,是促进了某主体的发展完善,还是对某主体的发展完善没有任何作用,抑或是反而使某主体发生了退化、畸变。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便是有价值,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便是零价值,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是负价值。比如就毒品与吸毒者之间的价值关系而言,尽管吸毒者以自己的畸形需要为价值判断尺度,认为毒品是很有价值的,毒品也确实满足了吸毒者的畸形需要,但是我们也不应确认毒品对吸毒者是有价值的,也不应认为吸毒者对毒品与自己之畸形需要的满足之间肯定性关系的正确认识是价值真理。这是因为,毒品非但没有促进吸毒者的发展完善反而严重影响了吸毒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吸毒者的心理变态、人格扭曲和财产损失等。应该说,如果我们这样来正确地看待、把握价值,我们就会得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立,即“公”之理和“婆”之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价值真理的结论,我们就不会步入“有多少种价值关系,就有多少种价值真理”的误区。

      此外,人们为什么要探究价值真理,“打破砂锅问(纹)到底”呢?比如,当人们说吸毒不好时,吸毒者们则说吸毒非但不坏反而是一种享受,双方唇枪舌战,势均力敌,此时人们会问,天下究竟还有无公理(实即价值真理)?在这里,人们显然是在问:究竟什么是价值真理,究竟谁的认识才是真正的价值真理,检验价值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究竟是什么?言下之意,价值真理不只是价值认识的真假问题,一种价值认识如果只是真实的反映了某一客体与某一主体需要满足之间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关系,还不能说就是价值真理,价值认识的真实性是价值认识具有真理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种价值认识如果是价值真理,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切合实际,具有真实性;二是它所正确反映的是客体与主体合理性需要满足的价值关系。检验一种价值认识是否是价值真理,就是要在实践上考察这种价值认识是不是正确反映了客体与主体合理性需要满足之间的真实的价值关系。如果一种价值认识所反映的虽然是客体与主体合理性需要满足之间的价值关系,但并不切合实际,那么它也不是价值真理;如果一种价值认识所反映的只是客体与主体不合理需要满足之间的价值关系,那么尽管它是切合实际的,也不能算是价值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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