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识客体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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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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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给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根据这个要求和标准,作者认为认识客体是和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认识论范畴,它指凡是现实世界中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能够与认识主体建立现实的观念反映关系的所有事物的总和。对认识客体内在结构的考察,必须与其定义联系起来,其形式和种类的总和要同其内涵同一、吻合,二者在范围的大小上不应有出入。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对认识客体的划分可以沿着两个方向来进行:一个是人类的活动序列,另一个是客体自身的存在状况。活动序列又可分为客观活动和主观活动两类。客体的自身的存在状况可分为独立客体、中介客体和关系客体三类。

      认识客体作为哲学认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人们对它的研究从未停息过,近年来的理论兴趣更是有增无减。其中,对认识客体的定义、结构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认识误区也多,因而仍有辨析、讨论的必要。

      一、关于认识客体的内涵界定问题

      究竟什么是认识客体,如何理解它的丰富内涵?这是认识客体的首要问题。对此,有的文章认为:“我们把物质世界中那些被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结构,同主体一起构成现实活动结构的两极并发生相互作用的功能关系的事物叫作客体。”〔1 〕也有的文章认为:“客体是人所要认识,所要改造的对象,即客观世界,它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2 〕还有的文章认为:“认识客体是进入实践活动领域和主体发生相互联系的一切客观事物。”〔3〕这几种对认识客体范畴的定义, 尽管语言表达形式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其基本思路是正确的,都体现和坚持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路线和原则,但又都存在着不少的缺陷。缺陷至少有两个:一方面是没有区分认识客体和实践客体,将二者等同起来;另一方面是对客体范畴作了极其片面、狭义的理解,将其限制在物质世界(并且还是其中一部分)、客观世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狭小范围之内。我们不禁要问:认识客体是否就是对象性活动(或曰实践活动)的对象?认识客体和实践客体是否就是一回事?认识客体是否只限于客观世界、物质世界的狭小范围?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作为人类的活动体系来讲,它们都以客观事物的存在为前提,具有相同的客观基础和自然本质,从根本上说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相互渗透,因而是内在同一的。但是不管它们有多少联系和同一,毕竟是人类的两种不同的活动。实践活动反映人类与对象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物质关系,其现实结果是引起事物现存形态的变化,以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而认识活动体现人类与对象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观念关系,它追求的直接目标是一定的思想、观念等精神产品。可见,它们的真实关系是有差别的同一,具体的同一,决不是简单的一重关系。实践活动与认识活动的这些区别,必然导致认识客体和实践客体也不是直接的同一,而是有具体差别的概念。一方面,认识客体不一定是实践对象。由于认识活动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的特殊能动性,使一些不能或暂时不能作为实践对象的事物成为认识的客体。其一,对于事物发展的未来状况,或将要出现而尚未出现的事物,人们可以把它们作为认识客体来研究,但却不是实践改造的对象。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研究,人们对21世纪的中国和世界的研究,还有预测学、未来学的研究,都是对于事物将来趋势及其规律的把握。其二,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的研究,例如对革命战争、农民起义和反革命叛乱、历史人物的生平、思想和事迹活动,人们可以根据历史材料去论证和研究;科学家对于生物进化论、宇宙起源、生命诞生的研究,都是指向过去的事物,是认识历史上既经发生便不再重复的现象。对于这些属于认识客体的事物,由于它们不可能再来一次,不具有直接现实性,所以我们现今的人类不能对它们施加影响,进行改造活动,也就是说它们不能成为实践对象(客体)。这是认识客体超越实践客体的情形。另一方面,实践对象不一定同时是认识客体。人们为了获取自身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物质生活资料,首先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和自然界处于实践关系之中。但是,在一段时间里,人们常常对某一实践对象毫无所知或知之不多,还没有把它转化为认识客体,只有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之后,才能把这一实践对象转化为认识客体。这种认识客体滞后于实践对象而出现的情况,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表现得特别突出。当初,人们为了生存果腹,首先改造周围的事物,在实践改造过程中才逐步认识这些事物,才与它们建立起实际的观念反映即认识关系。到了近代和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排放出大量废气、废水和废渣,这些实践对象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被人们作为认识客体,直到“三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之后,才开始把“三废”作为认识客体来研究,并从而发展出环境科学等新的综合性学科。这些情况说明,认识客体滞后于实践对象而出现,是人类认识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的现象。由于实践对象与认识客体有上述两方面的差异,要求我们在界说认识客体范畴时,应有“与认识主体发生认识关系”的明确规定,以与实践客体(对象)区别开来,而不能把它们当作同一概念。而上述有关认识客体的定义过分夸大和强调认识客体和实践客体的联系和同一,无视二者的差别,或把它当作“进入实践领域……的一切客观事物”,或把它当作“所要认识,所要改造的对象”,从而混淆了认识客体与实践客体的界限,将二者当作等同的范畴,这是一个不小的失误。

      上述定义还将认识客体归结为“物质世界”、“客观世界”或“客观事物”,那么与此相应的“精神世界”、“主观世界”或“主观事物”是否是认识的对象?属不属于客体之列?如果是,那么这些定义的片面性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我们知道,形而上学旧唯物主义离开人的社会实践来理解认识客体,把认识客体看作是和认识主体毫无联系的“自在客体”、“直观客体”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物质世界”,对认识客体作了纯粹自然主义的理解。正象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指出的那样:“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形式去理解,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 〕而辩证唯物主义则不仅从客观实在性方面理解认识客体,而且还从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相互作用方面去理解认识客体,即从与主观相联系的角度理解认识客体。这表明,认识客体作为认识论的基本范畴,它和物质、客观实在等本体意义上的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并非任何客观事物都是认识客体,而只有那些和主体发生了现实的相关性联系即认识关系的客观事物才能成为客体。这也表明,认识客体绝不限于物质世界,不属于物质世界范围的主观世界、精神世界或主观事物,只要能够和主体建立认识关系,使主体产生认识结果就是认识客体。在这一点上,恩格斯的话似乎更能说明问题:“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5〕这也更进一步提醒我们, 认识论虽然以本体论为前提和基础,从本体论划分出来,但是它毕竟不是由本体论直接演绎出来的,与本体论有着不同的要求和原则,不能离开认识论的原则和标准去谈论和规范认识问题。可是,上述有关定义将认识客体囿于物质世界、客观世界或客观事物的狭小领域,将主观世界、精神世界或主观事物这些“现实世界”的有机部分排除在客体范畴之外,将统一的“现实世界”一分两半,割裂开来,这就把认识论问题本体化,把认识客体和客观世界等同化,很难与旧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客体划清界限,体现不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客体观的特点。

      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给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的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在这个大前提下,还要注意三点:一是改变将认识客体和实践客体不加区分的作法,突出认识客体的认识属性;二是必须逃逸本体论的视界,从物质世界、客观世界回归到“现实世界”的广阔领域中来;三是明确认识客体与认识主体的相关性和对应性,即必须是与认识主体相联系的事物。有人认为,认识客体是进入人的活动领域的事物,严格说来是不妥当的,因为人不一定是认识主体,二者是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关系,人是上位称,认识主体是下位称,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是不能直接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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