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遍联系和辩证法的规律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贯穿于整个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普遍联系是客观的辩证法,又是认识的辩证法;它不仅是辩证法的基本内容,而且是辩证法体系在形式上的基本特征。没有普遍联系就没有辩证法,忽视普遍联系在辩证法的地位和意义,就会忽视辩证法,也就会滑向形而上学的泥潭。 关键词 普遍联系;辩证法;形而上学;规律 中图分类号 B02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忽视普遍联系学说的倾向。因此我们认为,重新探讨普遍联系及其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意义是非常必要的。 一、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基本定义 恩格斯给辩证法下了两个基本定义:(1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2)辩证法是“关于自然、 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恩格斯在提出第一个定义时,紧接着列出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普遍联系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深刻地揭示了辩证法的规律和普遍联系的内在关系,概括地说明了普遍联系是贯穿于整个辩证法中的基本内容。第二个定义和第一个定义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为,一方面,所谓运动和发展是事物的相互作用引起的,而且发展本身就是联系,另一方面,所谓普遍的规律反映的只能是普遍的联系,而且是最一般的联系,两个定义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它们揭示了辩证法最基本的性质和特征。 辩证法之所以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是因为普遍联系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反映了事物最普遍的本质联系。辩证法的诸范畴反映的也是普遍联系,它们是从各个侧面和各个阶段来说明事物和现象的本质联系。不仅三大规律和诸范畴是这样,而且唯物辩证法的每一个原理和观点也都离不开普遍联系。作为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场,辩证法首先承认事物“广泛的总体的联系”,反对撇开联系的考察。正象列宁所指出的那样,“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 恩格斯的定义高度概括了辩证法的全部内容,是辩证法最基本最科学的定义。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却往往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对立面统一的学说。其主要根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 )一切联系都是矛盾;(2)辩证法只有一个规律和一个特征——对立统一;(3)对立统一是一般,其他规律和诸范畴是个别。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并不完全是对立面的直接联系。相反,大量存在的都是间接联系。列宁说:“一切都是互为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这里的“中介”,是指事物联系的中间环节、相互作用的传递者为媒介;这里的“转化”,并不是矛盾的转化,而是指事物之间的多次转化。直接作用只能使一事物和为数有限的其他事物发生关系,而通过中介和转化都可以使一切事物共同构成“整个世界(过程)的有规律的联系”。另外,即使是直接联系也并非全都是矛盾对立关系。例如,事物的相同性的联系,没有联系同类事物就不能成其为同类。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就是讲的这个道理。 所谓“联系就是矛盾”的观点还认为,辩证法之所以承认事物的普遍联系,就是因为它承认矛盾。”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都把是否承认矛盾作为两种宇宙观分歧和对立的基础。事实上,形而上学并不一般地否认矛盾。但是,由于它否认联系,因而形而上学讲的矛盾不是辩证矛盾,而是两极的绝对对立和排斥。可见,承认联系是承认辩证法的基本前提。没有联系,矛盾失去了同一性,就无法说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旧逻辑没有转化,没有发展,于是黑格尔提出两个基本要求:(1)“联系的必然性”;(2)“差别的内在发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普遍联系的思想,人类认识将永远停留在形而上学的水平上,根本谈不上辩证的思维方法。 列宁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是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对立统一规律只是这多方面认识中的一个方面,它无法代替所有方面的认识。诚然,列宁曾明确指出,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核心。但是,这并不是成为上述论点的论据。列宁是明确说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这里只是从一个侧面对辩证法作一番考察和说明,并没有给辩证法下定义。因为说的是“简要地确定”,是“核心”。列宁虽然强调了对立统一,但是,他认为单讲对立统一是不够的,“需要说明和发挥”。在谈到对立的统一是辩证法实质的时候,列宁紧接着就做了解释:“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特征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如果从这里得出结论说,辩证法只有一个规律一个特征——对立统一,显然是一种误解。 辩证法的各个规律和各个范畴,都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同一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因此都是不可缺少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把对立统一规律放在其他规律之上,更没有把对立统一规律看成所谓一般,而把其他规律看成个别。把对立统一规律与其他规律及范畴的关系说成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或把其他规律和范畴说成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和补充,貌似抬高实则是降低了对立统一规律。因为一般总是贫乏的,是不能脱离个别而独立存在的。如果对立统一是这种“一般”,那么,它是没有什么内容、毋需专门研究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一般,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哲学的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