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基本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剑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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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特殊形态,也是这一辩证法思想的崭新阶段。它的总体规定性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辩证法,它的核心和落脚点在建设上。社会主义新时期的辩证法是建设的辩证法,一切围绕着建设,一切落实到建设。这一总体规定性展开为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特点是它的开创性

      一般地说,建设就是创造,创造就要立新。特殊地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必须发扬开拓创造立新的精神。这一点,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讲话中反复强调的。例如他说:“正确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必须更新发展思路”,解决农业问题必须“积极探索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也要有“新思路、新办法”。一般地说,建设、创造、立新是一个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过程,主体发扬高度的自觉能动性,改造和创造客体世界;又在这种实践中改造和创造主体自身。特殊地说,开辟新道路的实践更需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主体精神。我们过去的辩证法研究和宣传,没有把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提到最重要的地位,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马克思说:作为他的科学世界观之对象的,不是抽象的物质世界,而是以“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为基础的“现存感性世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9 页)。这个世界的基本关系是主客体的实践关系。辩证法要研究人通过劳动创造对象,又在创造对象过程中创造自己,把“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结果”的辩证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毛泽东也说:“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他的任务是要“提高中国人民的能动性、热情,鼓吹变革现实的中国是可能的。”(《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11页)过去,我们恰恰忽视了辩证法的这个最重要方面。 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实践的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精神,特别强调发扬主体能动性,认为“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同时,他又强调从客观实际出发,特别是“每年领导层都要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这样来实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我们的实践证明:要把握住社会主义建设辩证法的开创性,必须围绕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正确认识和解决如下几个辩证关系问题。

      第一,动机与效果。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实践的归宿是效果;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践论是科学的效果论或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实践检验就是实践的客观效果对于指导实践的主观动机的检验与校正。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就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个统一的落脚点在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客观效果上,它规定了实践活动的正确方向。开创性实践在其开始的阶段只能是探索性实践,确定动机与效果统一的价值导向尤其重要。邓小平同志的辩证法思想强调效果的意义,他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我们追求的客观效果与行为准则。他告诉我们:效果是我们考虑问题进行决策的出发点,确定动机就要预计效果,借以在思想中努力建立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效果又是我们工作的归宿和检验动机是否正确的标准,通过检验,在实践中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第二,需要与可能。人作为主体,他的一个基本规定就是有着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需要”与“愿望”不同。需要是历史发展与客观条件的产物,具有客观性,而愿望则是客观需要的主观表现。党在判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时,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当作一个侧面,“社会生产落后”当作另一个侧面,二者都是客观的。“可能”是与“需要”对应的哲学范畴。“需要”是主体能动性的原动力,“可能”则是这一能动性的约束力。把握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能动性和开创性,就不能不研究需要与可能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同志把需要与可能的统一当作我们所面对的真正实际,这对我们有深刻的哲学启示。他在考虑发展速度问题时,始终重视国际格局与中国人民客观需要的分析。他1992年在南方说:“现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比我们快,如果我们不发展或发展得太慢,老百姓一比较就有问题了”(同上书,第375页)。 这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巩固问题,中国人民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高的发展速度。在作了这样的分析以后,他才分析对应的可能性,认为我们完全有可能发展得快些,“经济发展隔几年上一个台阶, 是能够办到的”(同上书, 第376页)。

      第三,实践指导规律与客观物质规律。“实践指导规律”的概念是从毛泽东的“战争指导规律”的概念扩展而来的。他在《论持久战》中说:“作为战争指导规律的战略战术,就是战争大海中的游泳术”(《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478页)。这样, 放在我们面前的规律就有两种:一是客观物质规律,二是实践指导规律,二者相同之处是,都讲客观必然联系或客观必然性;相异之处是,前者揭示客观物质世界自身的必然联系,后者则是阐明客观条件、主观目的、使用手段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因为目的与手段都是客观条件系统所规定、所允许的;这种联系又是必然的,因为有此条件才抱此目的,抱此目的则必用此手段。邓小平同志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明确指出,这是在为我们的目的选择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就是说是在确定实践指导规律。对于开创性、探索性实践来说,把握实践指导规律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在实践指导规律充分展开之后,它才能够转化为客观物质规律。到那时它不再是人的选择,而是人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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