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价值哲学诞生以来,“评价”概念上的争论从未间断,评价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认识论意义?评价与认识是怎样的关系?80年代以来我国的哲学研究尤其是认识论研究中,也对此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就评价的认识论归属及其与认识的关系作出阐述。 一 评价与认识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大多数价值哲学家的共识。然而,评价与认识的这种区别是否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或存在联系,对此,西方价值哲学家持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评价研究的是应当或有效性问题,而认识专思所是与事实问题,“所是”与“应当”、“所是”与“有效性”存在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逻辑鸿沟,评价与认识无关。这种观点认为,哲学由“思辨”和“实践”两部份组成,前者属理性的认识范围,后者属感性和意志领域。理性在于发现真伪,对事实作出理智的判断,回答“是”与“不是”,检验观念是否与“实际存在”相符,而道德和评价本身并不存在真伪,它关注的是对象与主体间的关系,强调并依据主体对外界的主观态度。这种观点甚至认为,评价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而认识则是科学,它追求命题的科学性及其与事实的相符。因此,评价与认识无法沟通,评价不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在认识论中应当驱逐评价。这一看法以休谟、穆勒为代表。 第二种观点只承认评价和价值,否认真理和认识。这一观点以尼采最为典型。在哲学史上,尼采第一次把文化价值和评价置于哲学的中心,在他看来,“价值”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他认为:“评价,然后有价值;没有评价,生存之核桃只是一个空壳。”〔1 〕强调“价值对生命来说,才是最终决定的东西。”〔2 〕他把认识归结为权力意志的工具,以此论证认识不过是一种价值评价而已。在他看来,认识是人保存自己、役使实在的工具,逻辑和理性亦然,通过认识,人们得到的是一个根据价值来观看的世界。认识和判断无非是根据信念和意义对实存作出解释,评价的过程也就是人们认识的过程,孤立于评价以外的认识是不存在的,因此,尼采断言,“并没有什么‘精神’,也没有什么理性、什么理想……什么真理”,“认知”概念本身是矛盾的,认识论本身也是一个“畸胎”,唯有价值和评价才是真实存在的。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评价范畴本质上是认识论范畴,而且是核心范畴,在全部认识活动中,评价活动优先,评价高于认识并支配认识。 新康德主为者文德尔班认为,“应当”属于价值范围,因此,评价贯穿于认识之中并支配认识。在他看来,评价与认识不同,但两者的区别又是相对的,认识的过程也就是评价的过程,每一次判断也就是一次评价。认识本身既表明了认识内容及成果,同时也表明了主体的态度。因此,认识论不仅要研究观念的意义及真理问题,而且要研究价值和评价,评价和价值是认识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李凯尔特断言,单靠传统的认识论无法解决世界观问题,传统认识论只是经验科学,主张将对事实本身的研究逐出哲学,坚持评价优先基础上的评价与认识的统一。无疑,在认识论中重视主体及其价值的重要作用,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过份强调价值和评价的作用,否认认识论追求与实在的相符,则是不正确的。 由此,我们看到,看待“评价”范畴,不能仅把它理解成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它涉及到价值哲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及如何构建认识论理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二 一般认识论极少言及评价,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在追求知识的客观性的同时,忽视了认识过程中主体的作用,因此,这种认识论实质上是知识论,它所沿用的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以这一方法去研究哲学,产生的是自然哲学;去研究社会哲学,产生的是决定论;去研究认识论,产生的至多是科学认识论。建国以来我国哲学研究的弊端即在于此。 人的认识依据两种尺度进行,自然事物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前者强调的是客观性标准,后者突出了主体性的一面。认识是以观念形态反映和把握实体,认识的过程也就是两种尺度同时运用的过程,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不存在为认识而认识,为客观而客观的现象。认识的目的是获得关于对象的正确认识,从而有效地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实现自身发展。因此,主体的目的需要和对象的客观规定的关系是认识过程的基本价值关系,而评价作为主体对价值关系(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的反映,具有认识的一般特征,即在人的主观意识中反映或观念地再现现实的过程及其结果,只不过在反映对象和反映形式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反映形式。 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反映对象的特殊性。其对象为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认识过程中主客体关系中较特殊、复杂的关系。为阐明价值关系的特殊性,我们将认识的对象和评价的对象作一比较。认识的对象是整个世界,而评价的对象则是客观存在中的价值对象性,即客观世界中对人类有意义的那一部分。还没有进入,成为社会存在的那么些成份,没有任何对象性可言,因而不可能成为评价的对象,也就不可能显现并建立价值关系。认识的对象较为广泛,而评价的对象则较多关注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较狭隘。“所以如果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都是可认识的对象的话,那么唯有价值的对象性,即客体的社会存在,才是评价的对象”〔3〕,正如只有客观现实的一定现象和一定部分, 才能真正成为认识对象一样,在客观现实的整体中,不是任何一种价值对象性都是评价的对象,而只有一定的价值对象性,并仅仅是以局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关系,才可以成为评价的对象。当然,价值关系的确立并非纯粹由主观决定,而是有其客观根据。一方面,主体的需要是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决定,另一方面,每一主体的需要只有服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