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研究二十年综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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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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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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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1977年以来,中国的认识论研究,经历了两次转折。认识论领域先后出现了七大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众说纷纭,但无一不是“哥白尼式转向”的表现。由于研究的重点、方法和路数不同,认识论领域出现了各树一帜,开宗立派的繁荣景象。

      关键词 认识论 两次转折 七大热点 学科分化 开宗立派

      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国的认识论研究,走过了步履维艰但仍螺旋上升的二十年。这二十年来的轨迹与得失及其所蕴涵的趋势如何?这是关系到今后认识论发展的大问题。本文拟从二十年来学科的走向、讨论的热点和学科的分化这三个方面,对此作一评述。

      一、学科的基本走向

      二十年来,中国认识论的发展方向,发生了两次大的转折,第一次是以1978年的真理标准讨论为契机的思维模式的转变,第二次是80年代以来中国化的“哥白尼式转变”。

      粉碎“四人帮”是当代中国政治进程的大转折,但不是思想方向的转折,中国思想界又一次落后于现实的政治变革。当时,统治着整个民族的思维模式类似于经院哲学的思维模式,其共同点是以某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为前提,运用演绎的方法,推出以不变应万变的结论。这种思维模式严重地钳制着社会生活奔腾前冲的趋势。于是,突破这种思维模式代之以新的思维模式,便成为时代的要求。真理标准的讨论,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并形成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共识。它的基本要求是,从社会生活的实际而不是从教条出发,去审视一切,思考一切。它对“有了问题怎么办,伟人著作找答案”的思维模式的批判,可类比于培根、洛克、霍布斯对经院哲学的批判,但具有中国的特色和当时的时代内容。其进步意义和历史功绩彪炳史册、有口皆碑。通过这次讨论而形成的在试错实践中曲折前进的思想方式和根据实践结果来评判一切的检验标准,被通俗形象地表达为“摸论”和“猫论”,广为流传,深入人心,尔后具体化为生产力标准,最后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这一发展趋势显示出把价值评价作为评判认识客观性和行为正确性的基础与尺度的特色。这种状况投射在学理研究上,就是80年代以来真理论研究和价值论研究的逐渐统一;体现在经济上,则是二十年来“阿米巴虫式”的中国经济,在试错纠错的长途中,艰难曲折地前进。

      与实践标准逐渐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相对应,中国哲学又发生了新的转折。70年代末、80年代初,《批判哲学的批判》一书和《康德哲学与建立主体性论纲》一文的相继出版和发表,拉开了中国的“哥白尼式转变”的序幕。中国哲学研究的重点开始出现从本体论转向人学和认识论、从客体转向主体的趋势。这一转折最初体现在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上。稍后,犹如狂风暴雨迅猛地席卷整个哲学界,并推进到文学界、史学界等许多领域。80年代中期以来,主体性问题成为中国哲学界的核心问题,也成为中国认识论研究绕之旋转的轴心。“认识的本质”、“认识的主体性”、“主体的结构”、“认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真理与价值的关系”等讨论热点的出现,无一不是这个核心的发散和体现。

      进入90年代,高扬主体性仍然是认识论领域的主旋律。尽管在认识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等一系列问题上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歧,但对于在认识论研究中必须贯彻主体性原则这一点,绝大多数学者已形成共识。目前,关于主体性的研究已深入到一系列具体问题,如雷贯耳的鼓噪声已开始降调,甚至出现了反调。一些学者指出,在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自我中心化的倾向,并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而被批评者也针锋相对地展开了反批评。这是值得注意的新动向,论战的结果如何,我们正拭目以待。相信这一论战对于深入认识和正确处理主体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对于摆正这两个原则的位置,具有重要意义。

      二、讨论的热点问题

      认识论研究发展进程的第一次转折的政治意义大于学术意义,其目的是“拨乱反正”、“驱魔卫道”。但在这次讨论中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评判实践成败的标准问题),成为引发后来一系列热点问题(如价值与认识的关系问题)的导火线。认识论的大发展发生在第二次转折之后,研究重心从客体转向主体这一趋势,充分反映在这些年认识论的一系列热点话题上。

      1.关于认识的主客体及其关系的讨论

      80年代初有学者著文区分主客体和主客观,由此引发了关于主客体及其关系的讨论。关于认识的主体,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认识的主体是在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中进行认识的现实的人。但有的学者认为不能把主体仅仅归结为人,主体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系统,除了人还包括物质手段和社会因素。也有的学者主张认识的主体仅指人的思想。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有些学者认为主体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但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属性只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属性而不是主体的规定性,主体的内涵是由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性活动来规定的,主体这个概念表达的是人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认识的客体,多数学者主张,认识的客体只是进入认识领域与主体相对的那部分客观存在,而不是整个客观存在。另一些学者反对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客体就是整个客观世界。其中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进入实践、认识领域的客观存在是现实的直接的客体,尚未进入这个范围的则是潜在的间接的客体,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潜在的间接的客体会转化为现实的直接的客体。对于客体的规定,有些学者主张客体的规定与它尚未成为客体时的规定是同一的,主体并不能添加规定给客体。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客观事物本来的规定只是客体规定的基础,现实客体的规定是在主客体的关系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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