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性质究竟由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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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师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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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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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认为,事物的性质不是主要地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而是主要地由根本矛盾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规定的。并从根本矛盾的内涵、矛盾两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质变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 事物的性质 规定

      事物的性质是由什么规定的?人们在对“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的。”〔1〕这一命题提出异议以后, 虽然仍有一些人坚持这一观点,但较普遍地同意了这样一个命题: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而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又各有说法。一种理解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单纯的过程中,只有一对矛盾,事物的性质是由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复杂的过程中,有许多对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所规定的。”〔2 〕另一种理解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主要方面规定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矛盾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性质发生一定的影响。 ”〔3〕“事物的性质‘主要地’但不是只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是在肯定主要矛盾方面规定事物性质的同时,并没有否定矛盾次要方面的作用。”〔4〕笔者认为,以上的命题及对该命题的理解值得商榷。

      1、 把对事物的性质的规定功能归结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不确切的。

      毛泽东在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时候,不仅提到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还提到了“根本矛盾”这一概念。目前对根本矛盾的一般界说是:“根本矛盾是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和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5 〕这里的含义非常明确:一是说“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二是说“规定事物和过程的基本性质。”我以为这是符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阐述的思想的:“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6 〕他还拿从辛亥革命开始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的情形作例子,说明“整个过程中根本矛盾的性质,过程之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性质(其反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并没有变化。”〔7〕

      众所周知,根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是两个明显不同的,从不同侧面说明事物矛盾运动的范畴。根本矛盾是从规定事物全过程基本性质的角度亦即事物存在根据角度确定的,它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主要矛盾则是从事物复杂的矛盾体系中,矛盾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的角度来确定的,它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由此,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根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之间就出现复杂的关系。有时它们是重合的,即某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矛盾就是该过程的主要矛盾。而有时它们却有着很大的区别,表现为:①根本矛盾表现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主要矛盾仅表现根本矛盾发展的一定阶段。②根本矛盾贯穿事物的发展过程始终,不变化,而主要矛盾是转化的,不同的阶段主要矛盾不同。③根本矛盾的解决,事物就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它使事物的发展全过程终结,而主要矛盾的解决,只能使事物的一个发展阶段转化为另一个阶段。由此可以看到,对整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基本性质起主要规定作用的应该是事物的根本矛盾,而不是其他。

      2、从矛盾两个方面的构成关系看, 一超出它们两者关系及在矛盾中的地位、作用的范围,就不存在讨论矛盾某一方面与其他任何层次上的关系的可能性。

      一对矛盾的主次方面,它们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不是一种机械随机相加、机械随机并存的关系。它们不是两个可以拆开的实体,不可能设想矛盾的一方可以离开另一方面而单独抽取出来。那种独立自在的矛盾方面是根本不能存在的。就质的角度看,主、次方面的名称之别是相互规定的;从本质的角度看,各方面的本质规定则是从对方获得的。黑格尔说:“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它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每一方面都映现在它的对方内,只由于对方存在,它自己才存在。”〔8〕所以, 当我们在论及矛盾某一方面对事物的性质有什么作用时,这一方面的本质规定是在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的,这一方则是映现在另一方面之内的。实际上(尤其是在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中)是无法独立地讨论某一方面的作用的。

      3、从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看, 不是由矛盾的哪个方面所能主要地(或次要地)确定的。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的。”〔9〕毛泽东说:“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10〕是矛盾规定了事物的质,是那种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规定了事物的质,而不是某一方面或者两个方面各自能力不同地规定了事物的质。如前所述,矛盾双方不是两个可以拆开的实体,它们不具备独自存在的能力,当然也不具备独立规定事物的质的功能,也就无从讨论哪一方在规定事物的质的过程中的主、次作用。因此,首先是确定了两个方面所构成的矛盾关系,然后我们才说是这种矛盾关系规定了事物特定的质。“化学元素的质,是由原子内部原子核同电子壳层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的质,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11〕因为有了钠离子和氯离子的对立统一关系,才形成了氯化钠的特定的质。从物理性质来看,它有立方体的形状、有咸味,有一定的熔点和溶解度等等,这里我们无法各自说明钠离子和氯离子在构成氯化钠物理性质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因为有了雇主和雇佣劳动者的同一和斗争,所以有了生产资料归谁的问题,有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问题;有了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问题;因而也就规定了某种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在这里不可能单独地讨论是雇主还是雇佣劳动者在多大程度上规定了某种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可以说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但是不能说某个社会形态的性质主要地是由某种经济基础决定的,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社会形态的性质只能由某种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立统一体来确定。有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例如在奴隶社会末期),而没有相应的上层建筑,就永远不能形成资本主义社会。再从另一角度看,在生产方式中总的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占支配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标志某种生产方式性质的却是生产关系(是“标志”而不是“规定”)。生产力再发达,如果没有形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而我们现在的生产力虽然比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低下,但是这种生产力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统一,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总之,质就是矛盾存在的定性。撇开了矛盾整体去讨论矛盾某个方面在规定事物的质的作用上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实际上已经偏离了辩证法。如果我们将“主要的规定作用+次要的规定作用=整体的规定作用”这一等式用来说明矛盾双方对事物性质形成的作用,岂不有机械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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