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果从1980年杜汝楫同志在《学术月刊》(10月号)发表《马克思主义论事实的认识和价值的认识及其联系》算起,哲学价值论(或曰“价值学”、“价值哲学”)研究在我国已走过了16个年头。时至今日,人们对于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仍未取得一个统一的定义。众多价值定义的提出,既是哲学价值论研究深入的标志,也表明了弄清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已成为推进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关键。 纵观国内的价值理论研究,可以看到,学者们大多是以“主体—客体”关系的逻辑结构来定义价值的。他们或以客体的功能或属性规定价值,或以主体和主体需要规定价值,或以主客体关系来规定价值。由于在“主客体关系”中实践关系即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得到了强调,因而“关系”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性范畴。李德顺教授在他著名的《价值论》中,先指出价值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受或一致”,随后他即写道:价值概念概括和表述着“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06页)事实上,《价值论》一书的副题就是“一种主体性的研究”。由此可见,国内哲学界关于价值定义的争论大体上是围绕主客体问题展开的,“属性说”与“关系说”可相应归入其中。李德顺曾撰文指出,国内哲学界关于价值的讨论主要可分为“属性说”与“关系说”,他持后一种观点。(见《关于价值和“人的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应该指出,无论以哪一种思路建构起来的价值理论,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里姑且不谈它们实现了传统哲学教科书中价值论从“无”到“有”的突破,就价值理论自身发展来说,从客体角度对价值概念之客观变化、历史内涵的强调,从主体角度对主体性之实践性本质的开掘,对于西方近现代以来出现的直觉主义、自然主义和非认识主义价值研究流派中所存在的主观唯心主义、个人本位和非历史主义、价值相对主义或价值绝对主义等倾向,无疑有着一定的纠偏作用。从实践意义来看,建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努力,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客观要求,又为新的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的合理化、现代化提供了规范、指导作用。 但是,在经过了16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之后,从今天的眼光来看,我们在价值理论方面已取得的成果应该说还是初步的。这一初步性从根本上说表现在既有价值理论的框架或前提过于狭隘。赖金良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曾尖锐指出:目前国内价值论研究所遵循的主要方法论模式——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并不能说明所有价值现象,它不能称为普遍有效的模式。该文列举了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无法说明的价值现象——客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强调了主客体关系模式虽然可比较好地说明“物的价值”,却不足以全面说明“人的价值”,只能说明作为价值关系中的客体的人即“客体人”的价值,却不能说明作为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人即“主体人”的价值。最后,该文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价值定义归之为“效用论”定义,并指出这是一个前康德的价值定义。(赖金良:《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特点及其缺陷》,载《浙江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并可参看他的另一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 那么,如何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呢?赖金良的文章中提出了不同于效用价值的社会规范价值、人道价值范畴。其中社会规范价值关系是作为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而存在的,人道价值则是人作为人、人作为主体存在本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与此相类似,何中华教授也强调不能把哲学的价值概念归结为使用价值,他说:“所谓价值,既不是有形的、具体的存在所构成的实体,也不是客观对象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是人类所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9 期)在更早一些时候,万俊人教授也下过这样的价值定义:“价值作为一种‘属人的’或‘人为的’、‘合目的性的’意义,体现着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恒追求。……价值是一种终极本质的意味表征。”(见《人文杂志》1992年第6期) 上述对既有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批评是深刻的。前面我们引述过李德顺教授指价值为主体性范畴的一段话。但是,人的主体性、主体的内在尺度何以成为价值的合理、可靠根据?李德顺认为:“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价值标准本身是与主体存在直接同一的,在主体的客观存在之外,它不需要其他客观前提,它本身就是客观的。”换言之,价值存在的根据——主体性、主体尺度何以可靠、合理的问题“是一个不应该提出的问题”。(李德顺:《价值论》,第282 页)而正是在对主体尺度自身进行的批判中,赖金良提出了主体间的社会规范价值关系、主体内在的人道价值范畴,何中华揭示了人类超越于动物的独特存在方式,并强调这才是价值的哲学视界。这样,价值范畴的内涵被扩展到了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类等多重关系领域。无疑,对既有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批评拓展了价值理论的框架或前提,深化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但是,不把哲学的价值概念归结为效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一回事,价值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效用价值、使用价值又是另一回事。从逻辑上看,把价值说成是对使用价值的概括,无疑是不周延的,但哲学的价值概念,应当包括对使用价值的概括,这一点也是无疑的。同样,超越既有的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能被理解为否弃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存在。正如刘奔教授所指出的,即使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将其仅仅理解为“主体—主体”关系,也是不充分的。这一关系的实质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参看刘奔:《交往与文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可见,赖金良、何中华批评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 其实质是批评了一种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即那种把主体性仅仅理解为人在外部对象世界中的行动自由的模式。探讨一个统一的价值概念的问题,仍然离不开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考察,它实质上是一个追问什么是真正的主体性的问题。在这里,无论赖金良论述的社会规范价值、人道价值,还是何中华阐发的“人类所特有的”价值范畴,都没有涉及这样的问题,因而也就不能充当统一的价值概念。这样,问题似乎又回到了出发点:价值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