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后,人权研究在我国迅速成为“热门”。近两三年来。我国出版和发表了大量人权问题著述,其中一些水平相当不错。在人权的实质问题上,虽然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但各方在阐述自己观点时,均已超越了人权研究起步时的简陋,达到了较高的学术层面。本文将对这些不同见解加以简介评论。 一、“权利相对论”的开拓及失误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者陈云生先生著《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是我国近年人权研究方面达到了较高水平的专著。它的最大理论特点是比较系统地凸现了权利的相对性。在陈先生看来,“权利除了在特定的意义上有绝对性以外,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一)“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即任何存在人权问题的社会都要“从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出发,不能不对个人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第52—53页);(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在具体形态上“把二者判然分开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第56—57页);(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即在总体上,随着社会发展,任何权利都对应着义务,任何义务也对应着权利。(四)“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相对”,即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逐渐一致起来,处于“协调状态”(第58—60页)。这一分析,虽然基本上围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法展开,但内容尚不丰富,基本上没有涉及人权作为价值观念的组合具有互相矛盾的本性及其“悖论”(参见拙文《人权悖论》,《人文杂志》1991年第2期)。但是,它毕竟从一个特定角度明确系统地展述了人权固有的相对性。突现了义务对于权利的纠和制约,比起广泛流行的对人权局限性缺乏省悟的“人权绝对论”,棋高一着。不仅如此,陈先生真正的开拓在于,他由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提出西方古代和现代文化是“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而中国古代文化和西方中世纪以及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文化则是“义务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点和弊端,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现实的核心则是权利义务“并重”(第二编);目前,在中国“义务本位的价值倾向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观念障碍”(第342页)。 实事求是地说,这种分析不仅是新颖的,而且是有理论征服力的。中西文化的差异,包括着人权观的差异。西方有些人往往把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人权观强加给中国,在理论上也经不起推敲。陈先生的分析,给这些西方人也是上了一堂“人权课”。 在法理学研究领域,徐显明先生写了《论人权的界限》(收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当代人权》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只注页码)。说明“所谓人权的界限,是指人权在设立、分类、行使和保障时所受的结构性制约。它表明的是个人价值在群体与国家面前应受尊重的范围及个人行为自由的度量分界”(第34页)。这种定义的隐含前提是,在人权研究中,要考虑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以及国家权力的矛盾。不能只以个人权利作为唯一尺度。这一隐含前提是对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加以表彰的阿罗定理已经从当代数理逻辑的层面明确地揭示了这一点(参见拙文《哲学社会科学不能忽略阿罗定理》,《新华文摘》1996年第1期)。惜乎西方和东方都有人在思考人权问题时将它略去。徐先生针锋相对地强调它,并从理论上仔细地解析它,表现着中国学者固有的东方辩证法(阴阳哲学)智慧。由此出发,徐先生依次论述了“确立人权界限的三个比例关系”,“人权分类中划定的界限”以及“人权的内外部制约”。这些分析虽然或多或少地留有法学家思考人权问题时不可避开的形式化倾向。不象高明的哲学家那样处处闪现辩证和灵动的悟性。但是,它在法理学的层面上从法律形式的侧度提出和说明人权的非绝对性,的确是应予充分肯定的。在我的感觉中,维辛斯基学说和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浸润的前苏联和中国法学家,许多人就根本不会辩证地想事情。形式化是他们唯一的擅长。作为年轻法学研究者,徐先生勇于跳出东方和西方的形式化框框,敢于张扬人权辩证法,表现着中国法理学新生者的活力。 长勇先生也与陈、徐二先生相对应,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的内在冲突”问题(同上第101页)。从“人权悖论”的角度来看, 这一提法是很深刻的。按照长先生所见,这一冲突表现于(一)人权“理想与现实”之间;(二)人权的一般“道德原则之间”;(三)“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的“道德原则之间”。即不同文化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人们之间价值观的差异冲突(同上第100—102页)。这种分析实际上构成了对陈徐二先生“人权悖论”的补充,是从文化背景上沉思人权冲突的理论拓展。的确,当此世纪之交的不平静时刻,不同文化的矛盾越来越引人注目,人权研究不能无视与文化悖论关联的人权悖论。 依我看,把作为人权内涵之一的平等所固有的悖论性质加示显化并推向极峰,从而对平等作为价值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论著,是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社会学研究者郑也夫所著《代价论》(三联书店1995年版,《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之一。以下只注页码)。虽然,我以前也曾论说过“平等悖论”。并多次举例提及经济学中那个很著名的“公平分蛋糕悖论”(弟兄二人“公平地”分蛋糕。至少可以有八九种不同方案都可以被称为“公平的”)。但还没有把问题提得象郑先生这么尖锐绝对。在郑先生笔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平等从最终的意义上说是不可能的”。追求平等是“乌托邦”,是“妄想”,应予“放弃”(第57—59页),我们只能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选择”(第63页)。为了提供说明,郑先生指出“在市场经济中流行的是不等价交换”,“是不平等的因素刺激着人们不断填补着一个社会的需要。平等似乎美好,在这里却绝少作为”(第60—61页)。在这种思想中,平等的相对性被导向“平等虚无论”,显然是论者沿着正确的方向多走了一步。跨入误区了。的确,我们以前只讲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方面(所谓“劳动价值论”,便是以平等权利为依据的。见拙文《反映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工人阶级人权观念及其在当前的重构》,《海南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舍弃了其中的不等价交换方面(事实上,在市场交换中,被相互让渡的使用价值从来就是不等价的。问题在于,“劳动价值论”是把使用价值的配置作为政治经济学之外的问题抽象掉了,因而,不等价交换便成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盲点”。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便是专门注目这个“盲点”的成果)。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象《代价论》这样,从根本上否定平等,恐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平等悖论,平等的相对性,都不等于平等应被彻底否定。作为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价值观,作为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一种终极性追求,平等或公平对人们具有永恒魅力。即使在对平等价值观有所贬低的西方经济学之中,关于“效率与平等的矛盾”的讨论,至今也未导向对平等的全盘拒斥,《代价论》显然过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