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什么是检验实践的标准?对这个问题作些深入地探讨,对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回答时代的挑战无疑将是很有裨益的。 一 所谓实践的检验标准,它并不是象真理的标准那样在对象世界中寻找思维的现实根据,因为实践本身就是现实的能动的感性活动,而是指对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客观依据是什么,即标准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如果说真理的标准是对人的活动问题的初步的回答的话,那么实践的标准则是对人的活动的进一步思考,它回答的不是人的活动本质上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人的活动在其终极意义上为了什么,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因而,我们可以说,实践的标准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人的问题,是人的价值能否在感性活动中得到实现的问题。由于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所以, 实践的标准包含着两个内在的层次;其一是实践成败的问题,对任何具体的实践主体来说,目的的实现便是实践的成功,反之则是失败或部分的失败,在这里,实践的标准便是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的一致;其二,由于人是社会中的人,因而个体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也同时构成了与他人、社会的价值关系,从而要求成功的实践还必须遵守“合理性”的标准,即至少是对他人的无害性,这就是主体目的与他人目的一致性,实践结果对实践主体与对他人的一致性。实践成败问题回答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个人价值的实现问题;实践合理与否回答的是主体间的关系问题,是他人价值、社会价值的实现问题。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经常处于矛盾之中,这给检验实践造成了特殊的困难。 因为实践形式的丰富性,因而价值实现的途径就有多种形式,检验实践的标准也具有多种形式,不同的形式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标准系统。社会进步是从历史客体的角度所确立的一个标准,人是从历史主体的角度所确立的一个标准。社会进步是人类发展的必要的前提,但它只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向现实的转化还需要一系列条件、中介、努力才能实现;而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实践的标准,但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只有通过具体化、现实化为个人的利益、发展,才能使从宏观上得出的标准得到生动的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个人、人的全面发展是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它在整个检验标准系统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是实践的最终归宿。 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这不只是由全部历史的发展与现实所证明了的,而且还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据,这就是实践的属人性与人的实践性。 所谓实践的属人性,即实践是人的实践,人是实践活动的现实发动者、承担者,因而实践离不开人是为人而产生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属人性,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首先,实践活动作为能动地改造对象世界的物质活动,总是在遵循合规律性的条件中追求着合目的性,追求着人的内在尺度的实现、需求的满足、价值的创造。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2〕。这就是说, 实践活动必须同时遵从两个尺度,即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所谓内在尺度就是指人的需要、价值尺度,而外在尺度则是由真理所揭示的客体的属性与规律,人的实践活动的展开,并不是这两个尺度的机械相加,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外在尺度、客体的规律之网是通过无数偶然性才得以实现的,因而它总是体现为各种趋势、各种发展可能性的集合,即可能性空间,从而为实践提供了客体的依据、可能;在实践活动中,人们根据对各种可能性的分析、认识,把内在尺度、主体的需要运用到客体上去对各种可能性作出价值评价,并创造条件,让那些有利于主体的、价值量大的可能性变成合目的性的现实性,这个过程既是对那些不利的可能性的扬弃,也是主观目的的客观化,从而实现了主体的目的,使人得到了发展;在两个尺度的无限矛盾中,人的发展逐渐由低级到高级,由片面到全面,这个过程也就是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标准,对实践的不断扬弃的过程。由此可见,在实践的内部规定中,人的尺度、内在尺度与物的尺度、客体尺度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其中,内在尺度是实践的原动力、最终目的,而外在尺度则是实践所必需遵循的条件,是达到目的的必经之路。因而,在这对矛盾中,内在尺度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外在尺度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矛盾运动的终极力量是指向人的,即实践是人的实践,为人的实践,而人在本质上是不断发展的人,所以,人的全面发展是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 其次,在实践本质的展开过程中,即在实践活动的双向对象化过程中,在实践活动发展的根本规律中,人在主体客体化之中不断地实现客体主体化、客体向人的回归,并通过这种不断地回归实现了价值创造向价值实现的过渡,即实现了“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3〕的运动, 使“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4〕。 主体客体化是指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物化,而客体主体化则是指客体转化成人的智力、体力及延长了的器官。这两个过程同时存在,但在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功能是很不相同的。主体客体化是实现客体主体化的根本途径,而客体主体化则是主体客体化的内在要求、最终目的。在双向对象化中,主体创造了客体,从而也创造了自身,使自身呈现出从低级向高级、从片面到全面的不断发展。而作为主体客体化了的客体,并非能立即、全部地实现主体化,那些非主体化的客体便是异态化的存在,呈现出实践负效应;并且,客体一经产生,便成为独立的客观的存在,从而可能对他人呈现出负价值,这就排除了把客体作为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的可能。把人的发展作为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这不仅因为在主体客体化过程中主体的能力得到了发展,使其由原先的主体变成新的更高级的主体,而且因为在客体主体化的流动中,人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并生成了新的需要,从而在实践的双向对象化中发展了人,使实践成为人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