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对人的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大量研究。在这种背景之下,“人学”这个名词,不仅已经成了我国当代哲学词汇中常用词之一,而且可以和“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形容词构成一个复合词。即使毫不了解萨特、或者坚决反对存在主义的人,也完全可能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的合法性;在马克思主义之中,大概不再有一个所谓“人学的空场”了。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来说,人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的问题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热点,是一个包含以下诸方面的历史性转折: 第一,从片面注重客体到也重视主体的转折。“人学”的兴起是和“主体性”哲学大致同时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更新大概可以从“主体”和“客体”这对范畴的引进算起。在那以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科书基本上不用这对范畴,而只用“主观”和“客观”这对范畴。“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的关系是思想和实在的关系;它并没有覆盖作为两个“实体”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引进主体和客体的范畴不仅是因为这对范畴相对于“主观”和“客观”这对范畴来说有特殊的内容,而且是为了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来说有特殊的价值,因为主体不是别的东西,就是人自己。 第二,从片面注重群体到也注重个体的转折。不能说新时期以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重视人,但那时所谈论的人主要是作为群体的人,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和“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一直是两个独立的命题(尽管后者的重要性永远高于前者),好像“人民群众”就不是一个个“个人”似的。人学研究的一个成果,是我们终于懂得了,不仅历史上的大人物是“个人”,而且任何普通的、平凡的、甚至卑微无用的人,也是“个人”,和任何大人物一样,他们也是独一无二的,也只能活一次。而且,他们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群众”的一员;仅仅作为个体,他们也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从片面注重人是历史进步的工具到也重视人是历史进步之目的的转折。根据一种传统的观点,“人民群众”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样,普通人、本领小的人或许就只能满足于因为属于“人民群众”而享有的重要性;他们自身作为个人的重要性是无从谈起的。之所以可以作这样的发挥,是因为新时期以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或多或少只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人的价值,即人作为历史进步的工具的作用,而忽视了另外一个尺度,即人作为历史进步的目的的地位。新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一个重大收获是人们终于有了这样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人不仅有工具价值,而且有内在价值;世界上唯有人是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看待的。 第四,从片面注重抽象的普遍目标到也注重当下处境和现实需要的转折。新时期刚开始时有一场讨论,虽然发生在经济学领域,却可以说成了后来哲学界的人性和人道主义讨论的前奏。这就是关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的讨论。发起讨论的于光远同志慎重其事地论证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之所以要慎重其事地论证这个现在看来不应该成问题的命题,是因为直到那时为止,在经济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为生产而生产”——或许归根到底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生产”。于是人的实际需要、包括当下人们的实际需要,被代之以抽象的大目标。这种观点由于人学研究的进展不仅站不住脚,而且拿不出手了。 以上种种表明新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历史地位。但是,我们不能停止不前,我们不仅不能停留在现有的人学研究水平之上,而且不能停留在人学本身。对应于上面所列举的人学研究的几个方面,我们也要防止停留于人学研究的目前水平可能会导致的以下偏向: 第一种可能的偏向是,只重视主客体关系,而不重视主体间关系。从片面注重客体转向也注重主体,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目前的研究仍然只是涉及主客体关系。然而,即使在最强调主客体关系的认识领域,主体间关系也具有不可忽视、不可代替的作用。真理是主体符合客体实际的思想,而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这两个观点在我国可以说已经妇孺皆知。但这并不妨碍在多少年间,一些甚至连起码常识都违背的观点却以真理的名义流传着。坚持己见的人大都说自己的观点是符合实际的,于是就要用实践来检验一番。从“尊重实际”到“尊重实践”,在知识论上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仅仅停留在这一步上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把实践仅仅看做是一种主客体间的关系,而撇开其中包含的主体间关系,实践是检验不出任何真理的,或者是可以把任何东西都确认为真理的。实践检验离不开对实践结果和指导实践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但不存在赤裸裸的实践结果;任何实践过程的结果,都只有经过解释以后,才可拿来同要进行检验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然而对同样的实践结果,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人也常常左右为难。关键在于,实践结果该怎么解释,种种解释该如何评价。有人可能会主张将关于实践结果的解释再讨诸实践,但那只是将问题推迟了一步,并没有解决。所以,最高的“上诉法庭”说到底还是众多认知主体们自己。于是,重要的区别在于实践结果的解释(以及其他许多解释,这里只以对实践结果的解释为例来讨论)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凭权威说了算,还是众多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作决定。如果只有少数人有解释权,而这些人又恰好认为作为实践结果的“形势”是“大好”,不是“小好”,我们就只能得出结论说,导致这些实践结果的思想和计划得到了实践的“证实”。因此,在认识论中,重要的不仅是主客体关系,而且是主体间关系;重要的不仅是要“尊重实践”,而且是要“尊重群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