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核心问题的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海泉 本校政史系

原文出处: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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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之一,就是阐明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应当看到,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思想的继承。

      马克思在这方面的思想,我们可以看看他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在该书的第二章中,马克思指出,普鲁东把任何范畴都分为“好”的和“坏”的,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1〕诚然, 马克思这里并不是在论述辩证法各要素、范畴的内在关系,而是驳斥普鲁东玩弄辩证法用语,对辩证法大肆歪曲的错误,但他指出了辩证运动的实质是“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即对立统一规律,确是明白无误的。

      至于恩格斯,有这样一种观点:“在辩证法的核心问题上,恩格斯还没有作更深入的考察,论述还很不一致,不太明确。”〔2 〕其根据是,恩格斯在有的著作中把否定“作为整个辩证过程的核心”,“是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而在另一些著作中,“又认为,辩证思维不过是自然界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并‘构成辩证自然观的核心’。”〔3〕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的作者看来, 之所以说恩格斯对辩证法核心问题的论述“很不一致,不太明确”,是因为同一个恩格斯,有时把否定的否定规律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和基本规律,有时又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因为这并非事实。所谓恩格斯论述“很不一致,不太明确”,不是恩格斯自身的问题,而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的作者对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的理解有误,而强加给恩格斯的。

      认定恩格斯把“否定的否定”作为辩证过程的核心的根据,是《反杜林论》哲学编的“辩证法·否定的否定”一章中的一段话。恩格斯在叙述了卢梭关于人类从原始平等到不平等再到“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平等”的历史进程后指出:“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指出矛盾、 对抗是发展过程的动力,当事物达到其极端时就必然向其反面转化,转化的途径是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而否定的否定是“整个过程的核心”。对这段话的理解,关键在于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整个过程”指的是什么过程。我认为从上下文和本章的整体来看,恩格斯所说的“整个过程”,不是指整个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过程,而是事物发展的一个周期,即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的否定的过程。而在这一个周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第一阶段的肯定和第二阶段的否定来说,否定的否定才是“整个过程的核心”。因为,事物通过否定的否定克服了肯定阶段和否定阶段的片面性,保留其各自的积极因素,达到对立的同一,使事物在自我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呈现出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在同一章中,恩格斯就曾强调:“我不仅应当否定,而且还应当重新扬弃这个否定。因此,我做第一个否定的时候,就必须做得使第二个否定可能发生或者将有可能发生。”〔5〕他认为,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事物才得到发展, 得到完善化,“每一次新的否定的否定都提高了这种完善化”。〔6 〕由此看来,恩格斯决不是把否定之否定作为整个客观世界辩证发展过程的核心,而只是认为在事物的一个周期的发展过程中,否定的否定是“整个过程的核心”。

      恩格斯从来没有断言过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他在《自然辩证法》中曾说:“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以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只当作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第一个规律是在他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中;第二个规律占据了他的《逻辑学》的整个第二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即本质论;最后,第三个规律是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7〕显而易见,恩格斯这里指的是, 在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体系中,否定的否定规律是“基本规律”。因为否定的否定规律是黑格尔哲学体系这座大厦的“建筑物的骨架和脚手架”〔8〕, 黑格尔用它来构建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并视为辩证法的核心,贯穿于其整个哲学体系之中。恩格斯这里不仅没有把否定的否定作为辩证法体系的基本规律,恰恰相反,他强调指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是黑格尔辩证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我们不能设想,思维和行文异常严密的恩格斯会在同一段话中,忽而把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法“最重要”的规律,忽而又把否定的否定规律作为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恩格斯把对立统一规律视为辩证法“最重要的部分”,决非偶然,是与他一贯重视对立统一规律,把它看作辩证法的核心的思想相一致的。诚然,他申明过:“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表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不能详细地考察这些规律的相互的内部联系。”〔9 〕但这只是说明恩格斯不打算对辩证法的规律、范畴、要素的内部联系进行系统地、详细地论述,并不表明他对此问题没有进行研究、考察,从而使他在此问题上“论述还很不一致,不太明确”。

      众所周知,恩格斯对事物的内在联系是非常重视的。他有句名言:“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10〕他多次指出黑格尔巨大的功绩不仅在于他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而且他“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11〕在《反杜林论》序言中,恩格斯特别提醒人们“不要忽略我所提出的各种见解之间的内在联系”。〔12〕他明确指出,在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中,科学社会主义是“核心”,〔13〕哲学是其理论基础,因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14〕对事物内在联系如此重视的恩格斯,会对辩证法本身的内部联系“没有作更深入的考察”吗?显然不能。相反,恩格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认真研究,得出了在辩证法的规律中,对立统一规律是“最重要的”、是“核心”、是贯穿于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的结论。这个思想象一根红线,贯穿于恩格斯的哲学著作特别是他的后期的哲学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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