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要旨在于澄清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并进而阐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拒斥的。 一、区分三种不同涵义的人类中心主义 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首先表现在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基本概念的混乱认识上。在我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有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层次上的不同涵义。然而不少人却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使其意义发生错乱。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张人在本体这个层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他与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处于一种中心与周边、主宰与被主宰、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之中。这其实只是古人的一种美好信念,现代人已经没有人相信它了。在本体上,人不是宇宙的中心,这已得到了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的支持。早在哥白尼的日心说诞生之际,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已经从科学的意义上永远地驱出了历史舞台。但由于人们混淆了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认识论的、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许多人至今还在以哥白尼的日心说等自然科学结论来批判非本体论意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实,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不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组成部分了,即人是不是在本体上处于宇宙的中心,与人是否以自己的尺度、利益为中心来进行各种认识和活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包括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和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完全没有道理因不接受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拒斥认识论的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对前者的否定并不影响对后者的肯定。这是我们要作的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区分或澄清。其次,我们还要区分认识论的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所谓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张人类的认识总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即总是以人类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客体的,是严格地受人与自然特有的相互关系制约的。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是,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的利益服务,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当前生态伦理学界谈到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这最后一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就是这种伦理人类中心主义,并号召人们走出人类中心主义〔1〕 。我们认为,这是人们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一大误会,因为我们面对的当代生态问题,并不导源于人类中心主义,而是起源于人类思想上的极其狭隘性和在生态规律等多方面的无知。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一误会已得到中外不少学者的反对〔2〕〔3〕,故本文在比不再重复。本文想要澄清的是人们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误会,即把一种生态伦理学称为“非人类中心的伦理学”。在我们看来,这种生态伦理学是一种更彻底、更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 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目前谈的较少,但对它的误会还是不小。如卢风就指出: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方面表现为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征服自然方面原则上不存在解决不了的难题,历史地看,人类认识和凭借科学认识而形成的科技力量是无往而不胜的,这便是人类理性至上论或自然科学万能论”〔4〕。 显然作者是狭隘地把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等同于科学万能论了,这是对基本概念的明显误会。美国学者C·胡克也有类似看法, 他认为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有两类:一类是直接的信念,即相信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类的感知认识是无限的并常常是正确的,人类的想象也是无限的并通常是广阔的。“另一类是科学家较隐蔽的观点,一种精巧的先验类型,其中人类中心论对人类认知的限制及意义来自于语义或认识论‘分析’”,如认为逻辑经验主义是人类中心论的,因为它宣称所有不能为我们证实的断言都是认知上无意义的,仿佛世界不过是对我们明显可理解的东西〔5〕。 我认为这些观念也是对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并且混淆了如下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人类是否以自己固有的内在尺度或自己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与人类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并具有一种无往而不胜的能力。下面我们就来澄清一下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误会。 二、走不出的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 我国生态伦理学专家余谋昌先生曾撰文号召人们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我们以为这是他对人类中心主义认识不彻底的表现。其实他提出的许多生态伦理学基本原则〔6〕我们是赞同的, 但不同意他把自己所提倡的生态伦理学称为一种“非人类中心的伦理学”。余先生认为,生态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有着本质的区别,“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传统伦理学只关心一个物种——人的福利;生态伦理学除了关心人的福利,还关心地球上千百万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福利。因而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7〕。 余先生如此说的根据是:“(1)人和生物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保护人的利益。这是从人的利益出发需要承认自然界的利益。……(2)从生物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 从人类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从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赋予生物和自然界利益”,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8〕。然而从这些论述中, 我们不仅一点也看不出生态伦理学是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相反,我们认为,它是一种更加彻底、更加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因为其保护生命与自然界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利益。 爱护和尊重生命与自然界,不伤害生命与自然 界,保护和促进生命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均是出于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为了减少和消除已经发生的并将继续发生的生态环境恶化。因此,余先生提出的所有生态伦理学主张不仅没有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相反却是十分真实地符合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要求,因为正是出于人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才提出了上述生态伦理学主张。另外,从人类一开始提出生态伦理学的初衷来看,也是为了减少和消除人类已经面临的生存危机,保护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即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因此,我们说,生态伦理学是一种更彻底、更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