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稍一回顾哲学于本世纪那种何其变幻莫测的发展历程,都不免概叹,要为下一世纪哲学的走向画一蓝图,是多么地不可思议! 所以,我们倒不如还是把野心收小一点,仅依据从上一世纪到本世纪末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大致趋势,评点一下这种趋势将会于近期内(如三、五十年)引发与强化什么哲学问题,开出何种精神文化格局,来得更实际一些。 那么,从上世纪至本世纪末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大致趋势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那是一个远未终结的俗世化过程。 社会的俗世化过程,与社会的近代化是同一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于文化观念上,就是以追求个人情欲为起始点。带有近代意味的哲学家,其之所以得以名垂青史,重要一点,即在于他们论证了个人自然情欲的正当性。西方如霍布斯等以追求感官快乐为人的本性(参见霍布斯《利维坦》),这种自然人性论其影响至今显而易见。中国明代末年李贽以“私心”为自然之理(参见李贽《焚书·童心说》),清初黄宗羲称“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明夷侍访寻·原君》),也属自然人性论。要知道,即便至明代中叶,如王阳明所说“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传习录》上),那种道德理念还在笼罩一切。至明末清初竟冒出认可情欲与“私心”的一片呼声,这似乎很奇怪。其实不然,这正是中国社会与文化走向俗世化过程的一个开始。只要看看表现明清之际社会世情的大量艳情小说,就不难理解,思想家们观念的这种变化,正以市民社会的繁荣为背景。许多人都说《废都》模仿《金瓶梅》,都写性,写市井风情。两书面世之时间跨度那么大,为什么仍热衷于表现同一生活趣味,而且表现这种生活趣味的《废都》依然能够引发“轰动效应”?这正好说明,社会的俗世化过程,仍然在继续。 不能不承认,社会的这种俗世化过程,是社会的正常发展过程。社会一定要经历这一发展过程,在经济学方面的学理根据,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仅从精神层面看,近代以前占主导地位的宋明理学以道德为本位,固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道德的绝对崇高性与俗世功利社会的分隔与对立,实表现了贵族与平民的分隔与对立;道德理论只为少数人所先觉,是因为贵族仅占少数;道德理论的优位性,无疑又即强化少数贵族对平民的支配权。显然,近代以来道德理想的坠落和社会的俗世化过程,与贵族及其权力的下坠和平民生活及其价值的提升,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就不会有我们今天的这种生活情景。今天我们看到的平民生活,也许是平庸的(没有豪言壮语装饰)、杂乱的(眼花缭乱的广告推销着真假莫辨的各种产品)、不合逻辑的(在股市里仅靠偶然机会发大财)、甚至也是不道德的(只依法律不讲良心),但是毕竟还是要比由少数贵族独揽大权、独享财富来得好许多。 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承认,社会的俗世化过程是一种正常的发展过程。 如果说社会俗世化过程为一正常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迄今为止远未结束,那么,面对这一发展过程,为了完善这一发展过程,我们必须关注到一些什么问题呢?显然,我们必须关注到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为“情欲”层面。人人本有“情欲”;“情欲”是非理性的(还没有进入社会,受到理性的框架与规整);而且,正因为它是非理性的,还没有受到理性的框架、筛选、压缩与变形,故它是最自然——本然的,是“原来的我”;又因其为自然——本然,为“我”所原有,不容纳不选择,不可弃去的,故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近代以来思想家确认“情欲”的天然合理性,正是为了确保每个个人起码的利欲追求的正当性。这一层面的问题显而易见,不必赘言。下面我们着重讨论第二、三两个层面。 第二,为社会公共礼法与公共规范层面。 这一层面缘起于:每个个人都有情欲;每个个人带着自己的情欲进入社会,与他人发生关系,无疑需要有一套公共规则、公共礼法予以协调,加以限定;而且一定要赋予这套公共礼法、公共规则以普遍有效性,否则社会无法维系;每个个人又需认识并理智地遵从之,是为理性(含知性与德性)。这一层面容纳理性,讲求理性。 问题是,公共礼法从何而来,其普遍有效性从何确认? 显然,现代社会的公共礼法,很少再由某个个人的意志决定,大家比较认可的、通行的做法,是借投票由机械多数判定。但是,如果公共礼法借投票由机械多数决定,那么,公共礼法再也不会与“天理”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因为,投票人是从利益关系出发,还是从客观理则或某种正义感出发,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投票结果,是不是客观理则与正义必胜,也是个问题。赞同与否决一项公共礼法只有利益分割,不存在客观理则或正义问题,何来“天理”?公共礼法既与“天理”无关,那么,它虽然是普遍有效的,但却无绝对意义。 公共礼法既由投票的机械多数决定,同时也与人性的内在性无关。如上所说,人的自然——本然性是追求情欲的。从这种人性本身,怎么会引伸出对自己的限定性呢?恰恰相反,借机械多数确认的公共礼法,作为对个人情欲的限定,它是从外面加予个人的,所以,虽然它是理性的,却是“非我”的。 公共礼法与天理——外在客观必然性不存在内在联系,不相对应,便无“真”的意义;公共礼法与主体内在认可的应然性不存在内联系,不相应合,便无“善”的意义。公共礼法与“真”、“善”无关,它就只是一种“方便施设”。作为一种“方便施设”,它不具有崇高性。现代人以职业的眼光看待行政事务(如公务员制),正说明了公共礼法的工具性。对公共礼法的性质的这种认明,有利于打破权力中心论与权力至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