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必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哲学界存在着一种错误倾向,就是忽视历史必然性和人的自由和辩证统一性。要么轻视人在社会领域中的自由,要么夸大人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自由,其结果给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带来巨大损失。实际上,历史必然性和人的自由的辩证统一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把握这一理论精髓的关键。因此,深入研究这一理论课题,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关于必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1〕在这段话里,恩格斯使用“自然规律”、“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这些用语,讲的都是必然性,泛指一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它包括自然界的规律、社会规律和个体生存发展的规律等等。“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是指与社会规律相对的自然界的规律。“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主要指社会规律,即社会历史必然性,也包括人的个体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如个体生理、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发展规律。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符合恩格斯本义的,在逻辑上也是行得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及其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时把自然规律作为包括社会规律、个体生存发展规律在内的客观规律来理解。所以,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致路·库格曼的信中, 就把社会经济规律称之为自然规律。恩格斯在阐述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时讲到:“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2 〕这里的“自然界”就包括人类社会在内。 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对恩格斯的理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和认识,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规律”是指与社会规律相对的自然界的规律。因此,在恩格斯那里,自由主要地或更多地指人对自然界规律的认识和支配所获得的自由。因此成为一些人轻视人在社会领域中的自由的理论依据之一,造成一定的理论混乱。 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考察,是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劳动人民的的实践的现实基础为出发点,从主体与客体、人与世界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高度进行的。认为真正现实的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类自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而人的劳动和创造活动,一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们的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二是“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3〕三是作为主体的人同自身的关系,是人的体力和智力支出消耗的过程。正是在主体同自然、社会、个体的现实活动的全面关系中,自由才得以产生、发展和实现。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就是做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主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才能够成为真正的“主人”,那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 可见,恩格斯不但不否认在社会领域中的自由,反而强调人在社会领域中的自由,把它作为实现人在自然领域中的自由,以及人与自身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人自由的前提和条件。 (二) 为了阐明历史必然性和人的自由的辩证关系,我们必须从逻辑上区分历史的必然性和自然界的规律性。历史的必然性和自然界的规律性,因其存在的领域不同,二者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就是自然规律是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作用的结果,人们的实践活动不是它起作用的条件,不管自然界如何带有人化色彩,自然规律总是保留着其坚固的内容和优先的地位,因此,它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作用具有刚性,人类只有通过认识它而使之从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才能获得自由。而人类社会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5〕,不管结果怎样,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自己的目的而创造他们的历史,社会历史正是由许多单个的意志的互相冲突所形成的互相交错的力量作用的结果。社会规律、必然性渗透了人的意志活动,是自觉的人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往往体现为一种趋势,带有统计学性质,它是“平均的、社会的、普遍的规律性,至于个别偏差情形则会相互抵消”。〔6〕因此, 在社会领域主体在必然性面前具有更大的选择自由。这就成为一些人无视历史必然性、规律性的作用,任意夸大人在社会领域中自由的认识论根源。 由于历史的必然性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体现和发展的,因此,人的自由与社会历史必然性的关系的特点就在于二者突出的辩证统一性。这种辩证统一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人的自由要受社会历史必然性的限制。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历史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但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决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的。“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活动的产物”〔7 〕这说明历史必然性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人们自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人们的活动必须尊重历史的必然性。同样,人的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8〕,它要受到社会历史必然性的制约。这种制约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历史必然性决定人的自由的性质和特点。马克思说:“如果生活条件只提供给发展这一特性的材料和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超出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9〕这说明,人的自由的性质和特点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地表现为生产方式。因此,在私有制社会,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的对抗性,人的自由具有片面性、排他性的性质和特点,一个阶级的自由总是意味着另一个阶级的不自由,剥削阶级的自由,必然意味着被剥削阶级的不自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摆脱了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社会自由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了全新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预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为基础,在那里人们将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第二,历史必然性决定着人的自由实现的方式。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人的自由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决定着自由的实现方式。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活动范围极其狭窄,个人无力与自然相抗衡,于是人们便自发地结为群体,个人依赖群体,并通过群体的力量同自然界作斗争。个人在群体中是平等自主的,人们之间的联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无强制性因素。与此相适应,原始社会中人的自由是在群体中自发实现的,个人自由离不开群体自由,个人自由和群体自由是直接的自发的统一。在私有制社会,私有制使人分裂。从此,社会便在阶级对立中发展,个人在主奴对立中生存。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根本对立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之上。因此,这时人的自由是在矛盾对抗中以强制与反强制的形式实现的。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高度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个人与集体间的对抗性消除了,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人对人的统治关系,也不再是物对人的统治关系,而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个人与集体(社会)高度自觉地统一,个人自由地实现也就高度自觉化、和谐化、全面化。第三,历史必然性决定人的自由实现的程度。自由实现的程度,一般称为自由度。人的自由度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和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的。一般说来,人的自由度的高低、大小,并不取决于人的愿望,而是决定于现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0〕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生产中结成的关系极其狭窄,因此,人们的自由度是相当低的,人们在很多方面是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1〕在私有制社会,由于生产力获得了较大发展,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因此,人们的自由度相对于原始社会有了较大进步。但是,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尖锐对抗性,自由必然带有对抗的性质,一部分人的自由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自由为代价的,因此,从总体而言,人的自由度是并不高的、不理想的。只有消灭私有制、消除社会基本矛盾的对抗性、建立公有制,自由的矛盾的对抗性才能得到克服,个人的自由度和整个社会的自由度才能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