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校利同志在其《“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 期)一文中认为:流行于我国哲学界的“客观真理说”是出于对列宁论断的片面的误解,是用被反映的客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完全是在本体论意义下谈论真理,否认了真理是主观认识的范畴,排除了真理的认识论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并且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据此,李校利同志提出要“放弃‘客观真理说’”,认为“放弃这一学说所引发的问题,比这一学说已经造成的思想混乱及保留这一学说还将造成的理论困惑要微小得多,因而更有利于真理论教学和研究的顺利发展”(凡未加注的引语均出自李校利同志文。下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拙见陈述如下,请李校利同志和理论界前辈、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真理的客观性 李校利同志认为,“客观真理说”的主要论据——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其内容来源于人们头脑之外的客观现实,是对列宁的论断“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 第120页)的“片面地曲解”而导致的“结论的失误”。李校利同志认为,列宁是“借助‘客观真理’这一特定概念表达了包括真理和谬误在内的整个人类认识体系的客观内容,而绝不只是局限于真理论领域,仅讲真理问题……是通过对‘客观真理’的论述,阐发唯物主义认识路线,是在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意义上使用真理的,以此划清认识论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是谈包括真理在内的整个认识论内容,而不只是真理论。”并且,李校利同志认为“当我们说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认识客体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时,已经包括了真理,已经体现出我们在真理论方面的唯物主义,没有必要在讲真理时重复提出”(真理的客观性——笔者注)。之后,李校利同志提出“真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这一反映与它们所依赖的被反映的客观事物之间并非等同,一个属于人的主观认识范围,而另一个则属于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从这一前提出发,李校利同志认为,由于“客观真理说”对列宁论述的“片面地误解”,从而将认识客体的客观性“转移到真理身上”,这是“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 这里的问题是:1.“客观真理说”所讲的“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内容”的真正涵义是什么?2.列宁为什么不直接用“真理”来阐发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而偏偏使用“客观真理”这样一个概念? 澄清第一个问题是讨论问题的关键,而要澄清这个问题,则有必要先弄清客观性的涵义。客观性至少应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指物质世界具有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等同于物质的本原性。这种客观性的载体就是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这是客观性最原始、最一般、最基本的涵义。第二,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处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认识客体(对象)相对于主体的外在性。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客观对主观的决定性,它的载体就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二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客观性,也就是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第三,真理论上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与认识客体(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就在于主观认识同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其中不包含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份。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真理论的客观性可以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由此可以看出,认识和真理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范畴,认识中包含着真理,也包含着谬误,真理和谬误都是认识在一定阶段上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认识论和真理论的内在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真理属于认识论范畴,真理论首先是一定认识论前提下的真理论;另一方面,真理论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说体系。当然,认识论、真理论又都受着一定的本体论前提的制约。 到这里问题已基本明晰,“客观真理说”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出发使用“客观真理”这一概念来说明真理的本质,其目的是要说明,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无疑,这是在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即真理论层次上所言,而不是在本体论或认识论中第一个层次上把真理同客体相等同,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从本体论或认识论第一个层次上讲,客观性只能属于外部世界,属于客体,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获得了客观事物(实体、客体)所具有的客观性,成为一个实体、实物。而从认识论的第二个层次,即真理论层次上讲,真理之为真理,并且具有客观性,在于它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以此为自己的内容。因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所以以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为内容的真理的性质也可以用同样的判断方式来规定和表述。而李校利同志则只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个层次的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他说“客观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某物具有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主观世界及认识结果而异体独立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属于外部世界、客观事物即认识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它与事物这个基础是不可分离的,以认识客体为自己的现实载体和承担者。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就获得了客观事物所独有的客观性,就具有了与客体相等同的属性,客观事物的客观性也不会由于真理的反映而转移到真理身上。”应该说,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第一个层次的意义上讲,李校利同志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而他的失误就在于在这个前提下理解真理论层次的客观性,恰恰犯了自己本来要反对的将真理本体化、实体化的错误。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李校利同志引用了列宁的论述“反映可能是对被反映者的近似正确的复写,可是如果说它们是等同的,那就荒谬了”(《列宁全集》1957年版,第14卷,第341页),但是, 列宁在这里反对的正是将认识论中的真理论问题本体化、实体化。而李校利同志仅仅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没有对客观性作层次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