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实践标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进校 河北省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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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获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所谓真理性认识,即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认识和思想。那么怎样才能够确定人的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呢?用什么作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呢?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武器。因此,全面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观点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实践标准的科学涵义

      所谓实践标准即是说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也即是说,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及其规律性的标准。但是在进一步的理解中,就有如下的不同说法和争论。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真理的途径和方法,客观规律性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等,甚至用其中一种说法排斥或否定另一种说法。我认为,实践标准的涵义是多方面的,它既包含了检验真理的途径、方法、手段,也包含了检验认识的客观尺度、过程和实质。

      首先,社会实践活动是主体目的性和客观规律性双向对象化的过程,因此,“认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性才具有真理性”是实践标准的实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个观点就是“认识是对存在的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作为认识对象,有其客观性和确定性。认识的真理性除了表明认识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外,再没有别的意义。认识和认识对象相一致,既是认识的目的,也是认识发展的最高成就。认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认识对象是客观性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中并在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 “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3〕。 实践标准所测定的问题不是认识与实践是否一致,而是认识与客观存在是否一致。因此,认识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是实践标准的实质。

      第二,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途径、手段和方法。认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性才具有真理性。认识是以观念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形式上的主观性。认识对象是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其客观性。认识在没有对象化以前,仍是认识,自身无法对自身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只有把自己对象化以后,才有主体与对象一致与否的问题。客观事物是认识对象,在他没有对象化之前,自身也无法证明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存在。列宁说:“真理是过程。人从主观的观念,经过‘实践’(和技术)走向真理。”〔4〕实践是联结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纽带, 是实现主观与客观双向对象化的唯一方法和途径。所谓对象化,即各自向自己的反面转化。转化与否、转化的程度,就反映了认识与对象是否相符合,及符合的程度。没有这个对象化的过程,就没有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比较。因此,也就没有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因此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和途径。

      第三,实践结果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客观尺度。实践结果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同于目的,也不同于客体,而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通过对客体性和主体性双重否定的产物。毛泽东同志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5〕。 列宁说:“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6〕。 实践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是检验真理的客观尺度。实践目标与实践结果的吻合程度,就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一致程度。实践目标是根据对客观事物认识情况确立的,是实践结果的超前反映,是观念形态的结果。实践结果是实践目标的物化,是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实践结果综合了实践目标、实践手段、实践过程等等诸因素和事物客观规律性的作用。实践目标、手段、过程等都反映着主观对客观的认识程度,与客观规律相一致,实践目标就能实现,证明实践成功,说明认识与客观相一致,否则就是失败,就是不一致。实践是一个过程,因此,实践目标有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实践结果有阶段结果和最终结果。结果作为检验认识的客观尺度也有阶段尺度和最终尺度。实践标准涵义的多面性,是由实践在认识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同时又充分反映了实践概念的丰富内容。认真领会实践标准涵义对深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识,有深远意义。

      二、关于实践标准的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法原则

      列宁说:“当然,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7〕。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在检验真理标准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既是唯物论者又是辩证论者。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是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绝对性。对认识真理性检验的标准只能是实践,归根到底是实践。哲学史告诉我们,在真理标准的问题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区别就在于是从理性出发还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标准,就是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坚持了唯物主义。正如列宁所讲:“如果认为我们的实践所证实的是唯一的、最终的、客观的真理,那么,因此就得承认:坚持唯物主义观点的科学的道路是走向这种真理的唯一道路”〔8〕。

      但是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又必须辩证思考。从检验认识的标准只能是实践,“最终”、“归根到底”是实践来说是绝对性。但就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复杂过程来说则又表明其相对性(不确定性)。这种相对性主要是由实践的过程性和局限性决定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以动态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无限发展和逐步完善过程。这种过程性规定了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是一个过程。另外,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历史的,都要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其历史局限性。这种过程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实践检验认识过程的复杂性。这主要表现为:多次性,即不是一次实践检验解决全部问题;不充分性,即现有实践不可能对所有认识都能作出确定判断;不准确性,即经过一定实践证实或驳倒的认识,可能被更新的实践所推翻或得到补充和修定;不全面性,即具体实践活动都只是人的某种主观需要同客观事物某一方面的联系,因此,所有具体实践也只能是人的认识同事物某一方面相符合的标准,而不是人的认识同事物无限多方面相符合的标准;非客观性,即实践活动是人的活动,实践对认识的检验离不开人的自觉、能动性活动。对实践过程的分析、实践结果的选择与评价都受着主观理解和价值取向的影响,表现出实践标准不纯粹性(非客观性)。提出这一点并不是要动摇实践标准的唯物主义基础,而是为了更自觉地注意和克服主观因素干扰,尊重实践标准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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