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有句反复强调的名言:“拿事实来说话”。 事实是真理的客观基础。研究问题、探寻真理,必须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判断是非、评说人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说服人、教育人,亦需依赖于事实的力量。而要正确把握事实,就需搞清事实的本质、特征和规律。 事实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概念,几乎人人会说,人人会用。但在说与用中,人们对它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事实本应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哲学范畴。但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和哲学词典中还难以找到对这个概念的明确界定和解释。在报刊上也难得见到系统地论述事实的文章。 因此,有必要对事实进行一番哲学探究。 一 事实,就其本质来说,指的是客观事物自身的真实情况、本来面目。我们通常说的事实有两种:史实与现实。 事实与事物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事实本身就是事物,事物本身也是事实。二者又有明显的差别性:原来的事物变化了,原来的事实却不会变;原来的事物消失了,原来的事实却依然存在着。事实的反面是假,事物的反面是无。 事实具有既成性。就是说,凡事实都是已经发生的情况,而不是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情况。人们可以根据现实条件和客观规律预料将来可能出现什么情况,但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前,这只能叫推测而不能叫事实。作家在文学创作中可以通过想象来塑造某种事物的形象,如果塑造的形象符合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在文学意义上可以称之为“艺术的真实”;在哲学意义上却只能算作艺术而不能算作事实。侦察员和检察官可以依靠逻辑推理和合理想象来推断罪犯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和动作过程,但法官却不能把这种推断作为判案的事实依据。 事实具有原始性。就是说,凡事实都始终保持原来的样子,其本身永远不会变化。虽然人们能通过实践来改造客观事物,却无法改变作为该事物当时本来面目的事实。事物的改变仅意味着又出现了新的事实,丝毫也不意味着改变了原来的事实。所谓“事实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感到某种事实多么不合意,也必须尊重它,而不能任意歪曲它。无论美化事实还是丑化事实,无论夸大事实还是小缩小事实,都是弄虚作假,都是对别人、对自己的欺骗。 事实具有恒久性。就是说,凡事实都是永远消灭不了、抹杀不掉的。某种事实一经发生,它就成了历史(社会史和自然史)中的另一个颗粒,一个不可磨灭的组成部分。尽管一种事物本身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为新事物所代替;但作为该事物存在时的本来面目的事实却不会消失,只不过由现实变成了史实;尽管有的事实可能一时间被某些人精心地掩埋起来,也可能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被遗忘掉,但说不定哪一天又会被发掘出来,重放光彩。所谓“纸里包不住火”、“事实铁证如山”,都是指的这个意思。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某种事实多么使人感到痛苦和难堪,我们也必须正视它、承认它,而不能无视、否认或抹杀它。 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原因,所以事实胜于雄辨,事实最有说服力,无论何人,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都不能无视客观事实。尽管有些人在主观上也想回避、否认某种事实,然而一旦事实摆到了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即使那些所谓“不撞南墙不回头”、“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掉泪”的顽固脑瓜,在撞了“南墙”、到了“黄河”、见了“棺材”的事实面前,也不得不“回头”、“死心”和“掉泪”。 二 事实与事例也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事例是人们选择出来,有意识地加以展示或陈述的有典型意义的事实。它与事实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人的思想观点由以形成的基础。事例则是人在一定的思想观点指导下,从事实中选择出来用以说明或论证思想观点的手段。在未经过人的选择和展示、陈述之前,任何事实本身都不是事例。而某种事实一旦经过人的选择和展示、陈述变成事例,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选择运用者思想观点的影响,渗透进某些主观因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才会出现如下情况:有的事例与事实相符,能代表事实;有的事例则与事实不符,不能代表事实。 作为形成某一思想观点的客观基础的同类事实有很多,且每一事实本身也总是具有多侧面的特征、属性和关系。作为说明、论证某一思想观点的手段的事例却只能是一个或很少几个,且人们也只能侧重展示或陈述思想观点所反映的它那一个侧面的特征、属性或关系。这就是说,事实是“大海”,事例只是从大海中抽出的“一滴水”;事实是“全豹”,事例只是“一斑”。因此,任何事例都只能代表事实而不能代替事实,只能代表同类事实而不能代表非同类事实,只能代表同类事实中的某一共性因素,而不能代表大量同类事实千姿百态的个性特点。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所以我们研究问题只能从事实出发,不能从事例出发;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事例为依据。谁要根据一两个事例来判断是非、评说人事,谁就会犯先入为主或以偏盖全的错误。 三 事实总是具体的。凡事实都是由多方面的特征、属性和关系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都是在特定的具体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都与其它多种事实处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具体关系之中,并与其它事实共同构成更大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事实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必须具体地把握具体事实: 一是必须把每一个事实本身都看成是由多侧面、多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全面系统地“把握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1〕观察、研究它各个方面的特征、属性、关系、构成要素及其诸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决不能像“瞎子摸象”那样,仅仅摸到了事实的某一方面就下结论,无视或忽略事实的其它方面,用部分来代替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