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和对应互补都是对立统一的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铭仁 山东滨州医学院马列部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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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普遍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矛盾就是反映事物的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1〕。这种把对立统一和矛盾等同起来的流行观点, 其实是对二者及其关系的误解。实际上,对立统一有两种基本形式:矛盾仅是其着眼于分、着眼于不同一的形式,其着眼于合、着眼于同一的形式就是“对应互补”。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的有机统一和概括。只有将“矛盾分析方法”和“对应互补综合方法”互补运用,才是对立统一规律方法论的全部意义。

      一、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

      黑格尔最先规定了“对立”范畴的科学含义:“本质的异即是‘对立’。在对立中,相异者,不是任一别物,而是他正相反对的别物,就是说,每一方面只由于与另一方面有了关系方得到它自己的性格,此一方面只有从另一方面反映回来,方能自己照映自己。另一方面亦然。这样每一方面都是对方自己的对方”〔2〕。 而他所谓的“统一”(或同一)就是这样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结合为一体(简称联结)。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互为自己的他物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结和趋向同一的辩证运动过程的实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的“方法”一节中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3〕。在马克思看来, 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的对立面之间互相融合或综合、趋向统一或同一辩证运动的实质。

      恩格斯把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4〕。 “对立:两极性”,即同一个东西的两极;同一,即两极“相等”、“相当”、相互联结和渗透、互补。事物及其运动的实质是彼此相当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抵偿或补充的辩证运动过程。这应该是恩格斯对对立统一规律本意的理解。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5〕。 在《谈谈辩证法》中他把对立统一明确界定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6〕。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解与黑格尔基本一致,都指根本差异和彼此相当的对立面之间互相联结、互相抵偿或补充,融合或综合为统一物。这说明,对立统一规律在本意上,既可以着眼于对立来表述、理解和运用,也可以着眼于同一(统一)来表述、理解和运用。

      二、矛盾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把对立统一和矛盾完全等同。把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始自斯大林,完成于毛泽东。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论述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时,不提对立统一规律,只提矛盾;不提“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只提“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7〕。使人们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就是矛盾, 就是对立面的斗争。到了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就开宗明义地宣布:“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8〕。 此后的一切哲学著作和教科书都毫无疑义地把二者完全等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对立统一规律不等同于矛盾规律,又表现为矛盾规律,二者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地联系着。要弄清这种关系, 先要弄清“矛盾”的本意。

      矛盾概念归根结底是一个关系范畴。虽然有人认为它既是性质范畴又是关系范畴〔9〕。作为关系范畴, 它又有关系的性质和状态两重内涵。从关系的性质说,矛盾是指事物内部诸方面和事物之间的两极相反性、两重性、可分性。在此意义上,它与“对立”范畴的意义相近,或者说是着眼于对立性而言的。黑格尔和列宁都把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这种两极相反性、自身背反性、两重性、可分性叫做“事物自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者)”〔10〕。

      矛盾作为对立统一关系的状态,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方面、诸要素之间不相一致、不相符合、不相适应、不相容、不平衡、二律背反、甚至尖锐冲突、势不两立、严重对抗等等不同一的状况或性质。正如毛泽东同志言简意赅的概括和表述:“一切矛盾着的方面,都因一定的条件具备着不同一性,所以称为矛盾”〔11〕。

      矛盾就是性质意义的矛盾和状态意义的矛盾的综合。前者在外延上与对立统一相同,在内涵上除增加了“着眼于对立”之义外也相同。此意上的矛盾与对立统一确实基本相同,是对立统一的可以着眼于对立的形式。后者与对立统一在外延和内涵上都有显著差异。对立不等于不同一,不意味着不同一。相反,越恰好正相反对,越高度同一。所以后者不仅偏离、超越了同一,也偏离、超越了本来意义的对立,是应然性的对立统一的一定的偏离、涨落、超越了的实然性(具体)形式,是原对立统一到新对立统一的过渡形式,从而它也就不是可以着眼于对立,而是必须着眼于对立、着眼于分(分析不同一的根源和机制,通过分离、分解、消除不同一的因素、方面而解决之)、着眼于不同一。前者与后者也不是分立的、简单相加的关系,而是融合或重叠的关系,在外延上前者包括着后者,在内涵上后者包含着前者。而作为前者与后者综合的矛盾,在外延上与对立统一相同,在内涵上比对立统一更丰富、更生动、更具体。因此,矛盾与对立统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就采取这样的形式: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着眼于分、着眼于对立、着眼于不同(不统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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