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值定理初探

作 者:
李一 

作者简介:
李一 台州市社科联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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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物的发生、发展和转化的过程中,其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要素都存在着一个摆正位置即“定位”问题:或定位于极端,或定位于中值——非极端。走极端的事物是短命的,不走极端的事物才有生命力,才有存在价值,因此大量的事物都应该定位于“中值”。中值可以是一类事物的“平均数”,可以是一种事物的本质表现,可以是一种事物的轴心或基准,可以是一种事物的“平衡点”,可以是一种事物的综合评判。中值是一个“关系”值、“有机”值,并不是事物要素的绝对平均值,不能用算术的方法求得。我们把事物定位于中值的道理称为中值定理。

      所谓中值定理,是指相互联系的有人系统,在其变化过程中,其利害关系也随之调整,但其中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对于各个方面都较为有利的“中值”,各个方面都有可能在中值附近达成共识,从而使问题得到较为完美的解决。中值定理告诉我们,在相互联系的事物中,各个方面都不宜过份扩张自己,或走极端,而应该兼顾其他,共存共荣。

      在人们的实践中,这一定理起着广泛的支配作用。人们在开展各种活动时,都想以较低的“付出”,获得较高的“收入”,这是人们在社会上会自动遵循的“效益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并不能如人所愿。当大家都同时实行这一原则时,会发生相互矛盾。少劳者想多得,多劳者未必多得,各方的利益之和往往受到削弱。所以,追求高效的行为,一旦变为全部个体(群体)的行为时,其结果不一定与付出成正比,情况也许会相反。面对那种“求高不能,就低不愿”的情况,个体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会作出“中值”取向。久而久之,这种想法就被人们内化了,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

      在领导活动中,有许多做法与设想都是基于中值定理。例如,关于香港回归的决策,邓小平同志分析道:“只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这里的和平方式,也就是取中值的办法。在这里,中值的含义是:中国、英国和香港“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类似的决策在领导活动中屡见不鲜。可见在领导决策中,可行性是一个出发点,追求可行而放弃最佳,是中值定理见之于决策的一个典型。

      中值定理在对策论中得到最典型的体现。对策论是研究对抗局势的理论。一方采取策略的结果,取决于其他各方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如果每一方都强求个人的最大所得,这种对策称为不结盟对策,“中值”的位置也很难确定。如果每一方都指望问题得到解决,追求全局的利益,这种对策称为结盟对策。结盟对策中存在着明显的中值,这个中值对于全局都有好处。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生产、工作、交际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害。只有我为人人,才能人人为我,这样才能达到利益共享;反之,人人都自我扩张,追求利益最大化,就会致使一部分人遭到损害,那么,利益就不会共享,只能走向反面,变成害处共享。如果既要得益,又不受损害,只有取中值,大家才能共享“中值”利益。

      中值定理的意思早已被前人总结过,而且形成了对后世有着广泛影响的理论。我国儒家倡导的“中庸”,便是中值定理在道德方面的运用和总结。“中值”可作为希腊文mesotes的意译(亚里士多德用语), 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可分成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如鲁莽、怯懦和勇敢,纵欲放荡、冷淡无情和节制等;过度和不及是恶行的特征,只有适中才是美德。他把这一原则运用于社会政治领域,肯定大贫大富都是不好的,中等财富才是最好的;认为国家应该由拥有适度财产的中等阶级来统治。我认为,前人的这些东西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在科学的世界观指导下总结出来的,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中值定理作为一种看待具体事物、分析具体事物的理论观点,它是一种事物观,是一种具体的方法论,因而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对事物加以定性,方可作为认识工具见之于客观。下面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对中值定理做些简要的论证。

      中值定理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指出,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的结合,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可以认为,事物的中值就存在于统一性和斗争性的结合部上。统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统一性,就不存在统一体,也就无中值可言;统一性使事物的中值得到加强,因为它会使矛盾双方互相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中发展自己。斗争性能引起矛盾双方力量与地位的变化,可以改变中值的倾向性;斗争性能引起矛盾双方的转化,这种转化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不会转化为别的什么东西,所以能引起中值位置的显著变化,但不能否定中值的存在。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对立面的统一,只要事物未解体,未变成新的事物,那么这个事物虽然存在着相互反对的“对立”关系,但总是由相互依存的“统一”关系来体现事物的性质。这些相反相成、相斥相依的因素必须找到一个各方都能寄托的“中值”。只要该事物保持原有性质,中值总是存在的,只是这个中值的位置在移动。矛盾双方是对立的,但可以在力量对比上找出中值的所在位置;矛盾双方在力量对比上有着悬殊差异的,也可以在关系上是协调的,“中值”可以在主从关系中找到。具体地可以有4 种情况:(1)事物内部的对立双方, 在力量对比的现状或某一阶段上存在着中值;(2)事物内部的对立双方, 在力量对比的变化中存在着动态的中值;(3)事物内部的双方, 在现状或某一阶段的相互关系上能够协调,可以找到中值;(4)事物内部双方, 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能动态协调,这里面存在着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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