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象并不都是外在的和可感知的。现象是经验知识的直接客体或表现。现象之对于认识主体,存在一种由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合取”的表现结构。在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上,现象具有比本质更高的真理性。现象的对比决定本质。 全部科学活动,说到底,无非是对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因此,对现象本身做更深入一点的研究,不但有利于哲学内容的丰富,而且也必定对科学活动有所补益。 一、现象的界定与分类 在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辩证唯物论哲学教材和辞典中,现象被定义为“客观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或“能够直接感知的事物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基于这种认识,现象与本质相区别的特征在于:现象是外在的,本质是内在的;现象是可感知的,本质是只能通过理性才能把握的。现象是具体的、表面的、易逝的,而本质则是普遍的、深刻的和稳定的。这种对“现象”的理解是有局限性的。 第一,现象并不都是表面的。如对于人的行为现象而言,心理现象显然是内在的。生物的表现型变异现象是外在的、表面的;而生物的基因型变异现象则是在内在的、深层次的。 第二,现象并不都是可感知的。比如,历史现象是不可感知的。“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我们现在感知的月亮并不是历史上的月亮。大部分历史现象,是我们理性加工的产物。它既不是我们感觉的反映,也不是我们感觉的组合。 第三,现象也可以是普遍的和稳定的。比如地球周围的自由落体现象就是一种普遍而稳定的现象。至于导致这种现象的本质是否在于引力的作用,反倒面临着挑战了。因为广义相对论推测,引力的实质是没有引力,而是物体在弯曲空间中沿最短程线的自发性的运动。 第四,现象也可以是和本质直接合一的。马克思曾经说:“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959页)这一陈述对宏观领域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许是充分有效的。但将它无限制地推广到微观、亚微观领域则不正确。比如,放射性元素的放射性,既可以是现象,也可以是本质。在微观领域,现象和本质都是潜存的。当某种微观粒子潜存的现象被揭示出来的时候,它的本质也暴露出来了。因此,在微观领域,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合一的。 现象界是宇宙中最复杂的领域。随着自然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复杂性还会表现得更加充分。为便于从哲学的高度给现象以一个恰当的定义,有必要首先在我们现有的认识的水平上,对现象进行归类。为此,笔者给出“现象界三级分类表”如下:
在康德哲学中,现象是区别于物自体(das Ding an sich )的一个范畴。它既包括物自体的表现,也包括头脑中的理性构造。康德之后的哲学发展,使西方哲学家对“现象”做出了新的概括:“现象是经验知识的直接客体或表现。”我国哲学教材对现象的定义,把“物自体”由“本质”来代替,同时去掉了“头脑中的理性构造”。这样做,不但没有反映哲学的学术进步,反而还使它后退到了朴素反映论的水平。尤其,它不能包容笔者在“三级分类表”中所列举的全部现象。 比较而言,把现象理解为“经验知识的直接客体或表现”是易于被接受的。所谓经验知识,既包括感性经验知识,也包括理性经验知识。由此,一切直观的、直觉的和逻辑的现象都可以经由感性或理性来体验。显然,经验中的“直接客体”,并不都是外在的。这样它又把历史的、心理的、逻辑的或间接的现象作为经验的直接客体包括了进来。依笔者陋识,我们似乎很难再找到比这个定义具有更好概括性的定义。如果有人找到了比之更好的“现象”定义,我想,不仅我个人会欢迎他,整个哲学界都会欢迎他。 二、现象的表现结构 现象的表现是简单的还是存在某种复杂的结构?主体是否包括在这种表现结构之中?现象又是通过怎样的表现结构来反映物自体的?对这些问题,我们曾经思考得极少,甚至完全被忽略了。但是,如果我们不了解现象的表现结构,我们就无法从现象的表面,“穿越”这些结构深入到物自体。 从物自体到现象是有一段距离的。通常的情况是,物自体表现出来的现象包括了物自体以外事物的参与。例如,呈现在主体中的“颜色”就是物自体、光环境、视觉神经三者缺一不可表现出来的现象。其中,物自体和光环境是现象表现结构的客观方面;视觉神经是表现结构的主观方面。任何现象都是表现结构作用于物自体的结果。 (一)表现结构的客观方面 1.物自体。物自体是现象表现的基础。它深层次地存在于现象的表现结构之中。它是由观察者确认起来的现象“主角”。没有这个主角,现象的“表演”便失去了意义。物自体可能是某种物质、某种过程、某种精神实在(如理论)等等。正是这些现实的或历史的物自体,才使现象的表现成为可能。 2.时间。在自然状态下,现象的表现是有时间性的。朝霞只能在早晨看到。满天星斗只能在晚上看到。哈雷彗星76年才出现一次。人工记录下来的现象(如电影、电视),若它们被重放的时序不同,在主体的感觉中会产生不同的现象知觉。这表明,在现象的表现结构中存在一个时间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