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德钧,湖北襄樊人,1937年生,现任四川轻化工学院管理工程系主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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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在概括语言哲学、价值论和符号学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意义的普遍本质作出界定。并且指出,只要承认符号世界的存在,就要承认意义世界的存在。人类追求意义,创造意义,是为了在更为合用、合理、合宜的形态上占有世界,不断提升、高扬自己的主体性。

      [关键词] 价值评价 符号文本 意义世界

      1

      本世纪以来,各种全球性社会危机对人类的困扰日益增大,人类面临着信仰的沦丧和自身的迷失,意义问题凸现出来,越来越成为西方各派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人生于世,区别于动物者,无非在于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人为意义而活着,在意义的指引和推动下又去创造新的意义。失去意义,人便复归于动物。那末,何谓意义?意义的本质是什么呢?

      西方哲学对意义的探索由来以久。自洛克和休漠提出观念论的意义论,穆勒和罗素提出指称论的意义论以来,先后出现过早期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的意义论,戴维森的真理论的意义论,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工具论的意义论,胡塞尔的意向论的意义论和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的理解论的意义论。大别说来,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主要集中在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如何确定上,而解释学主要集中在对语言作品——文本(text)的意义如何解读、理解和把握上。它们在这两个方面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提出过不少的精当见解和正确原则。这些见解和原则尽管是针对语言表达式和语言文体的,但对分析和解读其他符号表达式和其他文本载体仍然基本适用,并且对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意义问题富有启发性。

      可是他们对意义的本质并没有作出过明晰正确的规定。观念论的意义论只看到语言、意义同主体思想观念的联系,而指称论的意义论则只看到语言、意义同客体对象的联系,都不懂得只有从主体(观念)——语言(意义)——客体对象三元统一的关系中,才能找到考察、解决问题的正确的出发点。在胡塞尔那里,甚至还有将意义抽象化神秘化的倾向。胡塞尔把意义看作是意识的意向性活动赋予的,主张所谓的“意向授予意义活动”,否认意义的客观来源和内容,这就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

      在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确定上,分析哲学内部的人工语言学派和日常语言学派各执一端,存在着片面化的弊病。人工语言学派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它的指称,语句的意义就是它的字面意义,它是由组成语句的语词和词组以及据以把这些语词和词组组合起来的语法规则(逻辑规则)决定的,把语言意义的确定完全归之于语言同客体对象的关系和语言内部的结构关系。而日常语言学派则强调,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必须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同说话者意图在听话者心中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愿紧密相关,否认有不以语境为转移的语词和语句的字面意义的存在。正如后期维特根斯坦所说,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全在于它的应用。

      其实,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总是一方面既根据其字面意义,另方面又根据主体的意向、语境等语用学因素,来确定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通常情况下,人们还是按照语言表达式本来的字面意义来使用它的。如果语言表达式没有自身固有的字面意义,人们就无法实现思想交流,也不可能随着语境的变化而衍生出其多义性和岐义性。

      在对意义的理解上,解释学指出了理解的历史性、创造性和文体的开放性,指出了“前理解”在理解活动中的中介作用和背景框架作用,强调理解是文本解读者和作者的对话,是“视界融合”,是现代与过去的相互作用和交融,是当代意识与历史传统、个性化的参予与人类生存经验的观照的碰撞,这些无疑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解释学在承认理解的多样性和无限性的同时,却也为滑向相对主义大开了方便之门。伽达默尔的“视界融合”强调的是解读者的主观投入,理解对文本意义的再创造,实质上是要用解读者的视界去融合文体作者的视界,用当下的视界去融合文体作者视界,用当下的视界去融合文体所体现的历史情势,同中国的一句老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外,解释学还有将理解和语言抽象化神秘化的倾向。海德格尔的著名论断“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语言是存在的寓所”,显然否定了实践是人生存的根本方式和人与外世界的本质关系,因而也就否定了实践对理解和语言的决定作用。其结果,只能把语言和意义的研究引向神秘主义的死胡同。

      总之,离开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客体的双向关系,把语言规定为人与世界唯一媒介,把理解当做人类活动的根本方式,就语言研究语言,就理解研究理解,是不可能正确把握意义的意义的。

      2

      价值论的兴起为意义论的研究拓展出新的视界。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或者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动态地看,它是主体客之间的一种关系,主体索取与客体给予的关系,是一个关系范畴。这种关系既有别于认识和实践关系,又溶注于认识和实践关系之中。静态地看,它又可以看成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是客体一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一个属性范畴,尽管它不具有感性的存在形式。

      价值属性不是客体自在的属性,而是一种“为我”的属性,它是在主体所设定的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由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选择和创造出来的。客体原本的自然的特性、结构和功能只是构成价值属性的必要前提。世界不会满足人,它走着自己的路,没有主体内在需要的尺度,没有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性活动,客体的自在属性不会自动转换成价值属性。价值是“为我”(主体)而生成,由主体所创生、占有和享用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产物,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凝结和确证,因而是一种主体性的属性,一种主体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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