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的检验问题研究近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校利 汉中师院政教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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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哲学理论界就真理检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具体深入的研讨,现就一些有意义的观点介绍给关心这一问题的同志们。

      一、真理检验中的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实践观的缺点是把实践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仅仅理解为事实证明。其实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过程既是求“真”又是求“善”的过程。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和价值检验不是两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一个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实践证明是真理性认识的,同时就是有价值的认识,而在真理性认识指导下的实践是有价值的实践。在这一实践过程结束时,实践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即实现了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和价值检验是一致的。另有学者认为,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辩证统一。只有将实践检验进一步区分为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坚持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检验观,既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又充满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色彩,从而既与唯心主义,又与形而上学的真理检验观区别开来。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的辩证统一在于,事实检验是真理的外在尺度,价值检验是真理的内在尺度,只有两个尺度相统一,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既经得起事实检验并被证明为真,又经得起价值检验并被证明为好的认识,才是真理。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具有相对同步性,具体地历史地统一于以全部人类为主体的正确的理论性的社会实践。也有学者认为,关于真理的检验标准,我们应在毫不动摇地坚持实践标准这个基本的前题下,又要对它做深入理解,既不能把实践检验标准外在化,也不能使之简单化,而要把真理的标准系统化。这个系统大致可分为几个层次:在真理做为观念的意义上,它要与客体相一致,因而观念与客体是否一致,就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标准系统的基本层次,是由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在真理作为思想形式的意义上,它应该以恰当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内容,因而思想形式是否符合思维逻辑的恰当性和明晰性是不可缺少的标准之一;在真理做为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的意义上,它必须体现人的价值追求,因而是否具有价值功能也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标准系统中的高级层次,是由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任务所决定的。这三个层次的发生和依次跃迁,是必然的,并且归根到底离不开实践。还有学者认为,所谓实践检验认识,无非是看实践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而这种实践的成功和失败,只能相对于主体的价值尺度而言,离开了主体的价值尺度,就无所谓实践的成败。价值尺度影响、制约和规定着主体对实践标准的选择、评估和坚持。所以,实践标准内含着价值标准或尺度。

      二、关于实践检验真理的具体过程

      有学者指出,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互检循环过程。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性,来源于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性和主体本质力量的辩证发展性。一方面,客观世界本身是一个具有无限矛盾性又无限发展的运动过程;另一方面,人得以确立自己主体地位的本身,即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也是一个不断由有限走向无限,由非至上走向至上的辩证发展过程。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有赖于实践,反过来,实践结果的检验又有赖于真理,真理需要实践来证明,实践则需要用真理来检验,从而形成一种互相检验循环。实践与真理既相适应,又相超越的关系,就是二者互相检验,共同发展的基础。真理的预见功能和实践的创造功能,不仅使互检循环成为可能,而且又使互检结果必然存在着偏差,甚至背离,这是二者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和推动力。二者正是通过循环互检,在偏差与背离不断产生,修正,又产生,又修正的过程中实现协调一致的。另有学者认为,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并不在于达到真理的过程之外,它本身就是达到具体真理的统一过程中的一个方面,一个环节。真理的产生与对真理的检验这两个过程在认识中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处于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同一的辩证状态。这种性质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更为明显地表现出来。这就是离开实践检验,概念运动的正确性就不能保证,上升就不能实现,具体真理也不会产生出来。具体真理的产生,对真理的检验与理论的客观化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是辩证统一的。这一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和中介,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概念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当然,说具体真理在其产生过程中就开始接受实践检验,并不排斥具体真理在产生后实践对它的继续检验。另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检验过程通常包括几个依次进行,前后衔接的检验阶段,即评选阶段、逻辑推演阶段和付诸实践阶段。实践固然是检验过程中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方法,但不是检验的全过程,也不是检验的唯一方法。感性认知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理论框架方法渗透并贯穿于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中,这三种主观形式的检验方法是完成实践检验不可或缺的手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实践方法,实际上是以实践方法为核心和基础并由感性认知,理论框架和逻辑思维的检验方法参与的检验方法系统。也有学者探讨了实践检验认识的具体性和反复性,认为1、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一个表现,是实践的结局是具体的, 实践结局的具体范围,也就成为检验认识的范围。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二个表现,是实践结果的成败是具体的,即成败就是相对于某种具体目的而言的,而目的又总是和某种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实践检验具体性的第三个表现,是实践成败的因果联系是具体的。2、 实践检验认识的反复性,归根到底是由实践检验的具体性决定的。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性质、范围和水平相同的实践的多次重复,反复检验;二是更高水平、更大范围的实践多次重复,反复检验。即一个具体认识要经过基本相同的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证明其真伪;而当它的真理性被证明之后,并不意味着实践检验的结束,还要不断地接受人类不断发展着的实践的检验。这是由于实践检验的普遍性只有在其反复性中才能表现出来,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客观事物具有质的多样性,以及实践具有阶段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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