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性伦理学综述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210097

原文出处:
国外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当代西方性伦理学关于婚外性行为的研究状况。全文共分三个部分:一、关于性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二、关于婚外性行为的三种不同观点;三、传统观点和性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字号:

      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掀起了“性革命”和“新道德”的浪潮,传统的性道德似乎一夜之间分崩离析。“性革命”的支持者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解放,他们将“性革命”和“性解放”看成和“美国革命”和“奴隶解放”一样理所当然。然而,70年代爆发的疱疹《一种很难治愈的慢性性病》,特别是80年代艾滋病的流行,加上大量涌现的未成年母亲,所有这些使人们开始怀疑“性革命”所带来的“新道德”,开始重新思考以家庭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观念。在这种背景下,西方现代的性伦理学应运而生。

      一、关于性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

      在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中,人们一般都预设凡道德的行为都是正确的行为,因而问题的焦点往往是所讨论的行为在道德上究竟是否能予以接受。怎样决定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呢?有三类道德学说或原则可以运用或争论:第一类是规范伦理学理论,主要包括伦理学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康德主义、规范性道德相对论等;第二类是日常人们所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如做人要守诚信,推己及人等;第三类则是人们根据所讨论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某些具体的原则,以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本节重点讨论和性伦理学有关的第三类原则。

      西方的基本价值观点之一就是崇尚个人的自由。在西方人的眼中,以国家的、整体的利益为名而要求某个或某些公民无条件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是不可接受的。应该说崇尚个人自由是导致20世纪60年代西方性解放的因素之一,也是支持婚外性行为、同性恋、接触色情作品等等理由之一。但凡事都有一个度,个人的自由也是如此。那么,个人自由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受到限制?什么条件下不应该受到限制?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原则。这里介绍和性伦理学讨论有关的4种判定限制个人自由是否合理的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伤害原则(the harm principle)。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公众利益,则这种限制就是合理的(即得到辩护的)。这是反对声音最少的原则。争论的问题往往是这是否是惟一的可以得到辩护的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则。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他著名的《论自由》一书中认为,这是惟一可以得到辩护的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则。在他看来,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心灵的主宰是绝对的,任何人或社会都不能以为了某个个人的利益为由而干涉此人的自由,对此,只能劝说,而不能强迫。因此,他坚决反对下面将要谈到的合法的家长制原则(the principle of legal paternalism)和合法的道德主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legal moralism)。(注:Mill,J.S.1956,P.13.)

      第二条原则是家长制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如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个人对个人自己的伤害,则这种限制就是合理的。就像一位慈爱的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自由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不要受到伤害一样,政府对民众的某些自由进行限制也是为了保护民众,因而是合理的。尽管西方不少人强烈反对这一原则,但他们的法律制度的许多方面依然体现了这一原则,如开车、坐车必须系好安全带,开摩托车必须戴头盔,否则就是违法的。

      第三条原则是道德主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如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防止个人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那么这种限制就是合理的。对这一原则的批评之一是认为它是多余的,因为确定无疑的不道德的行为多半会伤害他人,因此,我们只需要诉诸伤害原则即可。另一种批评则认为,如果我们对伤害他人不那么直接和明显的“不道德的”行为实行道德主义原则,如同性恋等,就等于是强制推行多数人所赞成的、约定俗成的道德,用穆勒的话说,就等于是允许“多数人的暴政”。

      第四条原则是冒犯原则(the offense principle)。按照这一原则,如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冒犯他人,则这种限制就是合理的。所谓“冒犯”行为指的是使旁人被羞辱、难堪等行为。如果这种“冒犯”可以算做一种情感伤害的话,那么这一原则似乎可以归并入第一条原则。(注:关于这4条原则,参见Mappes & Zembaty,2002,pp.209~210。这4条原则主要是法学意义上的原则,但也可以从道德的意义上去理解。)

      以上4条原则本来是用于讨论政府对接触色情作品的干涉是否合理,但我个人认为也可以用来讨论婚外性行为和同性恋的问题。因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给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提供最大的空间,然而,最大空间的个人自由也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所以研究和讨论合理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则和条件应该是性伦理学基础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运用上述原则或其他的道德理论讨论具体的性伦理学问题时,我们应该注意有两种不同的争论焦点:一种是对所应用的原则、理论本身的质疑,如上面对第三条原则的批评,从根本上推翻了运用这一原则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理由;另一种则是对如何运用原则的质疑而不是对原则本身的质疑,如争论同性恋是否是不道德的则不是对道德主义原则的质疑,而是对其是否可以应用于同性恋的质疑。

      最后,我们应该注意,上面所提到的各种道德原则和理论在讨论具体的性道德问题时并不需要明确引述,人们在实际讨论中往往隐含或预设其中某个或多个理论或原则,将其看做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