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价及其本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钢 南开大学哲学系 高静文 新疆大学政治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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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哲学界在讨论“代价”问题时,对“代价”的涵义及其本质有不同看法,并存在着一种将成本和风险包容到代价内的“泛代价论”倾向。对此,笔者以一孔之见,求教于大家。

      一、代价的涵义:从社会哲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代价是指人类在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基于自身社会选择基础上而产生的与人的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结果。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代价是指人们在面临的众多价值目标中,由于选择了优先发展的主导性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其他对人或社会仍有益的价值目标被抑制、损害甚至被牺牲。这些被抑制、损害或牺牲的价值就是人们为换取主导性价值而付出的代价。

      其次,代价是指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其内在矛盾性和客观制约性、复杂性所产生的对人的消极的副作用。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必然包涵着利弊共存的两个方面。正是这样,历史才为主体自身的能动性和选择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人类活动的历史性和受客观制约的特性决定了它自身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在特定的条件下,人的活动的结果会走向它的反面。马克斯·韦伯在论证新教伦理对于造就资本主义的伟大作用时,也发现了这样的情形:“因为宗教必然产生勤俭,而勤俭又必然带来财富。但是,随着财富的增长,傲慢、愤怒和对现世的一切热爱也会随之而增强”。(《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三联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最后,代价是指由人的错误、失误所造成的悖离自身价值取向的消极后果。应该指出的是,肯定人的错误和失误会造成代价,并不是为所谓“学费论”辨护。“学费论”不过是有些人打着改革的借口,为达到个人或小集团的狭隘利益而肆意践踏社会利益的幌子。有学者认为,那些弊大于利、失大于得的失误也不能称之为代价,或只能称之为“虚幻性代价”。(见王永昌、 杜大宁:《论代价与进步》, 《百科知识》1990年第10期)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代价付出在最终的、总体意义上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代价的付出都是不可避免的、合理的。代价是基于人的社会选择和实践基础上产生的,有实践、有选择就必然有错误和失误,如果排除这一点,社会的发展就无所谓有代价问题,因为无任何的人的责任可言的“代价”,就失去了代价的本质意义。

      关于代价的涵义,有一种观点认为,代价包含成本。这种成本是人们为实现某种价值目标所耗费的基本支出,(参阅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对此,有学者认为,成本的消耗本身不能算作代价,而成本怎样消耗,即消耗的合理与否则属于代价问题。 (参阅丰子义:《关于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 《哲学研究》1995年第7期)我们认为这样两种观点都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其一, 成本是经济学概念,意指在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总和。根据经济理论,通常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和收入。但是,这里包含了一个前提,即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单位商品的成本,而不是指总的投入或总的成本。如果需求大于供给,销售有保障,即便劳动生产率不变,多投入也会多产出、多收益,即总成本的增加会带来收益的加大。如果代价包含成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毋宁是在说代价越大越好。其二,代价是和价值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在追求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价值取向相悖的负面价值。那种在人的价值活动中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我们不称之为代价,因为它丰富了我们追求的价值内容。过多的代价会减少甚至抵销实现的价值成果。如果代价包含成本,那么成本较大不一定损害价值,成本转化到产品中去,构成了产品价值量的一部分,会增加原有产品的价值量。但是,代价恰恰相反,它不是转化到产品的价值中去,而是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被抛弃、压抑或损害的部分。其三,成本在经济生产领域中是可以通过货币加以量化的具体概念,因为它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所以被经济领域广泛采用以计算经济效益,计算利润和收入。而在社会生活的其他很多方面则难以用“成本”来衡量究竟是必要的投入还是额外的损失,使人无法把握和操作,而且会引起许多歧义。

      在代价的涵义中包不包括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两类。前者不属于代价范围,后者则要算作代价,因为它同主体的价值活动有关。(同上文)其实,风险与代价虽有密切关系,但却难以划归代价之列。因为风险只是导致代价付出的“可能”,而不是“现实”。风险有向代价转化的可能,但是也有向价值目标转化的可能。正是风险的这种不确定性,为主体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场所,风险是主体对事物发展趋势的把握和预测,它蕴含了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要求,反映了事物发展的矛盾性和复杂性,而代价只是这种矛盾性发展的可能结果之一。

      二、代价的本质:代价与价值紧密相关。没有人的积极能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活动,就无所谓代价的付出。人的需要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欲望,而是规定着人之为人的本质的东西。这种间接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满足必然是以人自身的社会选择为基础,人只能根据自身的目的,有意识地选择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去实现自己的需要,维持生存并发展自我。正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这种本质决定了价值问题的产生。因此,马克思说人的需要决定了人的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第514页)人的需要造就了人的价值。同时, 价值作为人类生存方式的实现,也体现了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对立统一。凡是有助于人的生存方式实现的存在物都是有价值的;凡是有悖于、无助于人的生存方式实现的存在物都是反价值的。物的价值体现为它对人类的意义。人的价值则体现为自身的存在。人不再是为了满足他人需要的工具性价值,人的价值始终是人的目的性价值。个人对他人的有用性、对他人需要的满足正是其自身目的性价值的体现,正是有益于人类生存方式实现的反映,人类生存方式的实现这一本质决定了价值只存在于人类社会,而不存在于动物界。价值的存在是以主体有自由选择能力为前提条件的,但是人的选择和创造能力又必然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受着人的价值追求目标的内在矛盾性的制约,受着个人、社会的历史局限性与目标的理想性之间矛盾的制约,正是这种种的矛盾导致人类在创造价值、实现自我本质的过程中不断地产生代价,然后又努力扬弃代价,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代价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类生存方式实现的内在矛盾性。这个矛盾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制约性与人的自觉选择性之间的矛盾。当主体依照自身的价值尺度去指向外部世界时,对象展示给人的是诸多的可能性空间,这时人必然面临选择。而选择本身即意味着限制的存在,这种主体选择性和客观制约性的矛盾决定了代价产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主体选择性的存在是代价问题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追求价值的选择活动。在人的价值活动中产生的消极结果及积极结果无不与人的选择相关。因此,人才有必要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那些由人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自然灾难造成的价值损失,必须由人负责,属于人类活动的代价。其次,客观制约性的存在是代价存在的另一基础。主体的价值目标和手段都要受到包括环境、技术、生理等物质条件和各种文化、价值规范、传统习俗等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制约导致人类不可能完全彻底地达到和实现自己所有的价值目标,使其在任何时候都有一些对人有价值的东西被抑制、损害或牺牲,构成社会进步的代价。而且这些人类活动的消极后果连同实现了的价值一起又留给了后人,成为后世发展和选择的前提和基础,重新制约人类的价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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