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科学知识和技术伦理委员会下设了一个关于能源伦理的分委员会。两年以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它的第一份报告。(注: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该报告开头是这样写的:“可持续发展即为我们现在和将来地球上“居民”的幸福而利用资源,已经成为在各个方面引导个人和集体行为以及国家和国际政策的一个概念。”(注: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 这是一个著名的宣言,因为它包含着对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关键的伦理性挑战:第一,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在各个方面包括个人、集体、国家和国际都将引导我们作出能源决策。能源不再是一个扩大能源的供应以满足越来越多的人的需要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环境和未来均衡的问题。第二,可持续发展关注地球上“所有生物”并不仅仅是我们人类的幸福。其所包含的非人类生物对可持续发展概念提起了重大的挑战。第三,可持续发展“必须”成为我们行为的一个指南而不仅仅是一个考虑因素。这就提出了能源政策和法律的伦理学指导问题。 本文将着重阐述第二个和第三个挑战。在这里,我们可以忽略第一个挑战,部分是由于我们的讨论以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重要性为前提,但同时也是由于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报告已经清楚地区分了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和纯粹意义上的关注效率和使用权的“能源伦理学”。在讨论广义的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概念和它对能源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之前,这里需要谈几点。 一、能源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学的区别 科学知识和技术伦理委员会分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能源伦理学作了完美的介绍。与已经建立起来的“能源伦理学”(注:说明了公平取得和分配能源的问题。)相比,可持续发展伦理学还相当的新颖,也值得我们多加关注。 在工业时代,能源已经成为发展的先决条件:能源越多,经济越繁荣。对各种形式的能源都是建立在短期而不是长期的使用,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的。长期的环境影响要么被忽视,要么在独立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中加以处理。 能源法强调保证能源的充分供给是人们关注能源的短期效用的反映之一。能源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已经不再关心环境问题。时至今日,能源法已成为公共行政法的附庸,很少考虑环境法的原则。同样,能源伦理学则以简单的方法去关注一些诸如有权使用和平等分配能源的社会正义问题,对环境的关注则变得无足轻重。(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反对使用核能运动并不是一个例外,因为它传递了一种对人类安全的关注(就事故和军用而言)。最近人们才在道义上关注长期环境影响(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特别是核废料)。)这一特征的典型问题就是对到底是政府还是公司应配备更好的设备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和1992年里约峰会将环境的地位从经济发展的外围提升至经济发展的中心,这一转变也揭示了能源和温室气体的关系。根据气候的变化,一些形式的能源似乎要比其他的要好。现在有一种伦理性的划分方式——令人不愉悦的形式(煤、石油、天然气)和值得想望的形式(太阳能、风能),这种划分方式并未考虑核能和水电。(注:反映在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报告中。该报告表达了对可再生能源的全面支持但也对接受矿物燃料和水能持中立态度。总起来说,该报告建议对“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问题采取平衡对待的方法,要考虑补贴和外部费用以及环境和社会成本”(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第15页)。)同时,能源保护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性从未引起任何争议。 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能源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起着重要作用。这使得伦理学的考虑因素更加复杂,从真正意义上来讲,使其政治化了。能源应该同等满足经济、社会和环境需要还是有一个等级体系呢?例如,经济繁荣是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呢,还是反过来是所有人类(如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环境基础呢? 世界科学知识和技术伦理委员会的报告并没有试图阐明这些关系,而是提供了一些有助于阐明这些关系建议。分委员会主席——哈梅斯·克敏斯教授的指导性评价是一个重要的起点。(注: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第2页。)当考虑能源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时,我们一定不要将它们孤立起来,而是认识到所有人类的活动都与能源有关。这就需要一个建立在相关时间和空间因素基础之上的更为宽广的研究方法。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在决策时需要拓宽空间(包括全球范围)和时间(包括未来的人类),能源伦理学不但要考虑生态正义还要考虑社会正义。作为一个伦理学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平等地获得能源问题。近来有更多的重大基本问题涉及环境安全和人类持久生存方面的不平等。(注: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第13页。)现在全球的生态系统已经成为我们的家园,而不仅仅是我们恰好生活的国度。 在这一方面,需要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对伦理学进行考虑。仅仅简单地将环境因素与能源供给中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一起考虑是不够的。我们来看一下目前能源供给问题的一个简表就会明白为什么:(1)在能源分配上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公平,世界上大约有40亿人无法使用或十分有限地使用电力;(注:水、能源、卫生、农业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小组:《能源行动框架》,2002年8月,第7页(水、能源、卫生、农业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小组是在联合国秘书长倡议下成立的)。)(2)与此相反,最富的国家人均消耗的能源接近最贫穷国家的25倍,而这些最贫穷国家的能源需求还在稳步增加;(注:水、能源、卫生、农业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小组:《能源行动框架》,2002年8月,第7页(水、能源、卫生、农业和生物多样性工作小组是在联合国秘书长倡议下成立的)。)(3)某些能源正在面临紧迫的稀少并将枯竭;(4)超过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源于矿物燃料的使用。(注:世界科学技术与知识伦理委员会能源伦理分委员会(200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2000年11月2-3日报告,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