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康之,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选择对于社会治理活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整个伦理学的发展史都把人的道德行为作为研究的重心。但是,真正能够对人类社会治理活动发生实质性影响的伦理学说并不多。公共管理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直接的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学,它研究公共管理者道德行为发生的前提、基础和机制,并寻求道德制度的保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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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道德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选择对于社会治理活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整个伦理学的发展史都把人的道德行为作为研究的重心。但是,在近代以来,真正能够对人类社会治理活动发生实质性影响的伦理学说并不多。只有公共管理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直接的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学,它研究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行为发生的前提、基础和机制,并寻求道德制度的保障。

      一、伦理学对道德行为选择的研究

      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人的德行是社会生活整体有机化的前提。一个有着普遍德行的社会,是一个健全的社会;反之,没有德行的社会,就是一个恶的社会。对于恶的社会,无论有着什么样的惩罚机制,都不能从根本上禁绝恶行的发生。因而,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激励人的德行,都是成功的社会治理的标志。

      社会需要道德,需要人的道德行为的支持。但是,如何才能激发人的道德行为,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重心。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学这门学问的存在,就是为了研究人的道德行为及其社会功能。自从人类有了自觉的伦理研究以来,一直是把重心集中在对人的行为的探讨方面,即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前提、基础、发生机制及其效应等等。就伦理学的总体情况来看,大致存在着三类伦理学理论范式。在古希腊和中国古代,伦理学主要集中在对人的德性的研究上,它属于伦理学的“本质论”的阶段。近代以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所代表的是另一种伦理学范式,由于这种伦理学范式着重研究人的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归入伦理“现象学”的范畴,属于对人的道德行为加以解释的伦理学说。在20世纪后期,有一些被称作为制度伦理学的探讨,试图走出伦理现象学的阴影。但是,由于这种所谓制度伦理学主要是法律制度化思维路向的翻版,很难说会在理论上有着什么样的积极意义,更不用说能够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了。不过,无论伦理学属于实质论的、现象学的还是“制度观”的,差别无非在于探讨人的道德行为发生的根源、道德行为的运行机制、道德行为的制度保障而已。就研究的重心而言,都需要落脚在人的道德行为上。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农业社会中的社会治理由于是一种直接的权力作用体系,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为了谋求统治的合法性和统治秩序的稳定,需要强调统治者道德因素对于权力运行的约束作用。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在理想形态上所追求的是行“仁政”、施“德治”。但是,由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所维护的是社会等级差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利益上的根本对立决定了德治和仁政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念,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总是以直接的权力强制力和暴力来维护阶级统治。如果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着统治者的道德行为选择的话,那也是偶然的,是因人而异的。所以,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总是给人以伦理说教的印象,并不能够真正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稳定的作用。

      在工业社会,由于发明了法制,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法的精神”来进行建构,只是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内部运营中才较多地为权力的行使留下自主的空间,实际上,即使在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极力根据法制的原则来加以规范。法律的制度所从属的是科学化和合理性的原则,它不需要过多地强调道德的作用,社会治理者能够依法行事,就已经是合格的社会治理者了,至于他的道德状况以及他能否时时处处作出道德行为选择,那是无关紧要的。对于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来说,主要是在一般性社会生活领域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解释。所以,这种伦理学是从属于对人的一般性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目的的,是以科学面目出现的伦理学。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它根本不发挥什么作用,因为它在本质上是不可能在法律规范之外提出另一套社会治理规范系统的。

      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出现了制度伦理学的研究热潮,如果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的过程中来看这种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它已经超越了近代伦理学仅仅为一般性社会生活提供理论支持的研究视域,重新开始关注社会治理的伦理问题了。就这一点而言,关于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已经敏感地感知到了后工业社会的要求,属于后工业社会社会治理伦理学的前奏曲。

      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建立在权力的直接作用基础上和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建立在法律制度体系上不同,公共管理这种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形式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属于道德化的社会治理。这样一来,随着后工业社会变成现实,随着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体系走向成熟,必将会有一门公共管理伦理学出现。这种伦理学将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通过对人的德性的考察来探讨人的德行发生的前提、基础和运行机制,探索能够激发人的德行的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从制度上寻求人的德行的制度保障。所以,公共管理伦理学需要更多地在实质性的伦理层面作出探讨,而不是满足于对人的道德行为作出解释。当公共管理伦理学涉及到道德行为的时候,主要是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来探讨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行为模式。但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社会治理者的道德行为,也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对它的研究也不应受到忽视。所以说,公共管理伦理学对道德行为的理解,是基于伦理关系、人的道德存在和社会治理模式所作出的思考。

      二、道德行为选择的道德存在基础

      有什么样的人就会有着什么样的行为。其实,不止是人,动物也是这样。一种动物的行为与其他动物不同,那是因为这种动物有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人的行为虽然不同于动物,但也是由于人的特性所决定的。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他们在行为上的区别也是由他们的特性所决定的。当然,人在“物理存在”(注:近代科学在理解个体的人时,习惯于从人的生理和精神两个方面来把握人,往往把人的生理存在称作物质存在,我在这里把它称作“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上所具有的差异性,也会决定着人的行为会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更多地存在于人的生活层面中,即使存在于人的职业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之中,也往往是不具实质性意义的不同,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不同。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以及其他重要的社会活动中,人的有着实质性意义的行为选择是由人的道德存在的状况所决定的,人在这种有着实质性意义的行为选择上所表现出的差别,是他们在道德存在方面的差别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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