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以《罗尔斯与制度正义辩驳——西方现代政治伦理论争》为题,就西方现代政治伦理论争中的社会构成的政治正义原则、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以及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之公器公信公平等基本内容,作了基本揭示,并认为现代政治正义制度无法脱离公民美德精神而独立存在,这是罗尔斯及其所引发的关于当代政治伦理论争中的又一重要内容,应有专门讨论。现作文论之。 现代西方政治伦理论争中的焦点之一就是政治正义与美德精神之关系。它所提出的严肃问题是:现代政治正义制度是否可以脱离美德精神而独立存在?如果答案是否定性的,那么,用以支撑现代政治正义制度的精神是何?而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于《正义论》的修正,似乎又将这一问题凸显出来。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良序社会是一个有着基本共同道德信念的社会,因而,所论正义并没有在道德与政治之间作明确区分,且主要似乎是道德立场的,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则明确将所论正义规定在政治的范围[1]。 一些学者针对罗尔斯的批评也主要是集中于此展开。其核心主要有二:其一,合理多元社会政治正义有无共同道德善之前提?其二,制度正义与个体善之关系,或者换言之,是否正义(权利)是第一美德? 一、公民的道德人格与理性能力:现代政治正义理念中的人性论 罗尔斯作为当代政治哲学、伦理学执牛耳者,从《正义论》的道德正义立场向《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立场转换,并不意味着他无视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道德价值之地位,也不意味着他对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成员人性认识持一种无道德之立场与态度,而是表明了他对合理多元社会及现代民主政治中作为主体存在的人之人性的特殊把握与深刻理解。根据罗尔斯的理解,第一,现代民主社会作为合理多元社会,有一个理性宽容与重叠共识的问题——如果一个多元民主社会只有一种完备性学说或价值观,那么,就很难说这是真正的民主政治社会;第二,人们对于民主政治中的基本价值观通过重叠共识的方式从各自的完备性学说中获得证明,进而共同认肯这些基本价值观;第三,能够构成现代民主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能力的人。 理性能力是罗尔斯政治正义理念中的人性观。虽然罗尔斯自己声称,他的研究一反通常所习惯的那种对人性作形而上先验设定的做法,他没有搞人性设定,而是取一种原初状态中的代表设置方法展开自己的全部讨论[1](pp.29-30),但是,事实上罗尔斯在其关于现代民主政治良序社会的理解中,还是存在着自己特有的人性观,这就是公民的理性能力。 在作为罗尔斯体系出发点的原初状态中存在着的是作为自由个人的代表,这些自由个人代表在无知之幕下存在,他们具有“充分参与合作”的精神,正是他们的合作建构起现代性公平正义良序社会。这样,“社会合作能力”就是这些原初代表“基本的”能力[1](p.320)。而“社会合作”自身又意味着三个进一步的规定:“公共认可的规则与程序”的存在,及对这种规则程序的自觉践履;公共认肯的“公平合作项目”;各“参与者合理得利”[1](p.16)。这就意味着能够在罗尔斯原初状态中存在的并不是任何一个人,而是有着具体内在精神气质与人格类型规定的自由个人。于是,罗尔斯就进一步“把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归于”原初状态的社会成员,这就是“正当和正义感能力(即尊重公平的因而也是合乎理性的合作项目的能力)和形成其善观念的能力(因而也是合理的观念)的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正义感的能力与善观念的能力。不仅如此,罗尔斯还明确把“这两种道德能力当作成为这一政治正义社会之充分而平等的成员的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那些能够终生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和那些愿意尊重适当公平合作项目的人,均可视之为平等的公民。”他“假定”“人们可以在必要的、最起码的程度上发挥这两种道德能力,而且这些道德能力的发挥,在任何既定时刻都可以与一种决定性的善观念相配合。”[1](pp.320-321)另外,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1讲第5节以“政治的个人观念”为题专门阐释其构成原初状态或建构现代性公平正义良序社会的主体规定性。由此可见,能够构成罗尔斯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良序社会的并不是随随便便现实或历史中的任何一个人。那些没有起码的理性能力、没有起码的公平正义感、没有起码的道义心与自我美德、没有起码的社会合作能力的人,不能够构成现代性的公平正义良序社会。换言之,只有那些具备了这些精神气质人格特征的人,只有那些既能善待他人又能善待自己的人,才能成为现代性公平正义良序社会的构建者。 这样看来,罗尔斯心目中的原初状态其实并不是道德价值上的无,而是有。即,能够作为原初状态中代表的个人,总是具有某些共同认肯的特定道德价值。正是这些共同认肯的道德价值,才能使得原初的各方能够通过商谈达成关于正义基本原则的共识。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对于自己所做出的承诺有坚定不移践履的自信,有对于他人亦能够遵守正义原则契约、践履承诺的信任,等等,构成这些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基本道德共识。如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不是一个绝对的无知之幕,而是一种“有知之幕”,在无知之幕下所做的选择就是一种“有知选择”。此“知”,即为基本价值准则之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