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在重法治、轻德治甚至反对德教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商鞅、管子和韩非子对此均有大量的阐述。但是,法家轻德治、反德教,并不等于绝对排斥德和德治,这种情况与儒家轻法和法治,却不绝对排斥法和法治的情形是颇为相同的。这可以通过对先秦时期最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管子和韩非子言行的分析,寻找一些法家重法和法治,但并不排斥德和德治的一些带规律性的论据。 一、正确看待商鞅”任力不任德”、“贵法不贵义”的思想 在先秦法家中,商鞅是反对德教最为彻底的,他的基本思想是“任力不任德”、“贵法不贵义”。但是,对商鞅提出的这些思想,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而不应简单认为商鞅是绝对否定和排斥仁义道德的。 第一,商鞅对“任力”和“贵法”的崇尚,其根本目的不是要否认道德的作用,而是为了强调“任力”和“贵法”的法治,不但是先于德治的,而且是统治者使道德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作为改革家的商鞅,对上古三代的“德政”反其道而行之,他认为,统治者推行法治,在“任力”、“贵法”的时代,才是施行最大的仁义,而儒家的德政在这样的时代,不但不是在行仁义,而且还是在毁坏仁义。法家的法治表面上是行“恶”,实际上是行“善”;儒家的德治表面上是行“善”,实际上是行“恶”。 商鞅指出:“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一辅仁者,心之续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1](《靳令》)商鞅不是不要仁,而是强凋“用力”方能得“民心”,方能“治人”。他的这一思想甚至还可以理解为“一刑”的目的是“辅仁”,“刑”本身不是目的,“仁”才是治国的目的。这样的思想表面看不属于法家,但法家确实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拒斥仁义。 商鞅还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1](《画策》)在商鞅看来,仁义只能使自己有仁有爱,却不能使别人有仁有爱,所以用仁义本身去治天下会适得其反,只有法才能治天下,“义”不过是“法之常也”,也就是法的普遍性,所以“圣王”“贵法”不“贵义”,或者说,“贵法”就是“贵义”,“贵法”才能“贵义”。 商鞅进一步指出:“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1](《说民》)商鞅实际上是区分了善的手段和善的目的,强调用善的手段治国反而达不到善的目的,而用“恶”的手段反而能够达到善的目的。对结果或目的之善,商鞅不但不反对,而且还是他力求实现的治国目标。 第二,商鞅在法和德的关系上,所持有的是一种辩证的、历史的立场。商鞅坚持认为,“礼乐”、“仁慈”等如果不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来发挥作用,就一定会产生坏的效果,行善反而得不到善;只有行“恶”,也就是施行法治,才能够得到善的结果。 商鞅对他所持的这种观点,作了基于历史对比的论证。他认为,古时候的老百姓纯朴而厚道,今天的老百姓机巧而虚伪;效法古人的做法“治民”,叫“先德而治”;效法今人的做法“治民”,叫“前刑而法”;“先德而治”,针对古时候的老百姓管用,针对今天的老百姓则不管用,今天管用的治民办法只有“前刑而法”。因此,今世所谓的“义”,是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所谓的“不义”,是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二者“名贸实易”。也就是说,今天的“义”实际是“不义”,今天的“不义”实际是“义”。所以,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商鞅反复强调,“所谓利(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1](《开塞》)。天下的“至德”,原来就是“刑”,就是使天下都能普遍实行的法治。 第三,商鞅的基本结论是“德生于刑”和“德生于力”。商鞅对法德关系的认识,既不是简单的以法否德,也不是简单的法德并列,而是有一个他所排定的逻辑顺序,即“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1](《说民》);“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1](《靳令》)。毫无疑问,在这样一个逻辑顺序中,“德”具有自己明确的地位,因为无论是“德生于刑”,还是“德生于力”,都不是对德的排斥和否定,而只是把“刑”和“力”视为“德”的前提或基础;“德”不是没有位置,“德”的位置只是排在“刑”和“力”之后。商鞅认为,“法”是一切行为和社会规范的基础,因此,只有法在德先,“仁义”之类的“德”,才能够大行于天下,这正是“圣君”行“仁义”的独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