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机制探讨

作 者:
范虹 

作者简介:
范虹,湖南理工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湖南 岳阳 414006)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既是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需要,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使公民道德建设取得实效,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道德灌输机制、注错习俗机制和道德接受机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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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下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纲要》的公布和实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中共中央所颁发的第一个专门关于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自从《纲要》颁发以来,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种形势下,深入探讨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指导意义。

      一

      在探讨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因为只有全体公民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才能为公民道德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公民道德建设获得强有力的、持久的动力。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需要。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是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站在历史与时代的高度,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与创新的结晶,是对前人治国传统的批判和继承,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于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对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蓬勃而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和稳定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和德治虽属不同范畴,但对一个国家的或一个社会的治理和稳定来说,二者同样重要。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从而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因为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深层次讲,法律的根据是道德规范。法律诚然是由立法机关以多数通过的途径建立的,是有强制性的,任何人不管同意不同意都必须遵守,但法律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而不如彼规定,之所以得到通过,不是没有理由可讲的,这个理由包含着很多因素,而道德规范(道德上的是非标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即以国家权力来强制执行某些道德规范。因此,国民的道德水平提高了,犯罪率和民事纠纷率就会降低,发生了也容易解决。不仅如此,道德起作用的范围远远比法律大,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法律,而要靠道德来解决。所以,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同时,还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即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贯彻落实“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只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德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在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得到迅速而健康的发展。

      其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虽然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资本的流动和周转、资源的配置和分配,但这些本质上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物化的形态,它必然包含着一种属人的东西,即人们所说的人文精神。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文化精神及价值体系作为其动力因素、规范因素和定向定位的机制,否则,它就不可能得到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而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体系的核心即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问题。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也是克服市场经济消极影响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看,可以说是以个人的利益作为动力的一种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某些消极影响,诱发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思想,腐蚀人们的思想和道德观念,使不少人陷入自私自利和极端利己主义的泥坑,使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淡化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以至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正如《纲要》所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编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在于市场经济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公民道德建设所导致的结果。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必然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必然会损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之所以要开展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公民道德建设,解决这些道德问题,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最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本质据为己有,”促进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1](p32)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这一规定中,道德、伦理是其首要内涵。因为全面发展的人是各方面的才能和能力得到协调发展的人。就个人的内在方面而言,它包括个人德、智、体、美、劳和谐完整的发展,个人潜能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需要的全面丰富和满足。就个人的活动方面而言,是指个人通过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和外部世界发生全面的对象性关系,并充分表现和实现自己内在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就个人的外在社会关系方面而言,是指个人积极参加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交往,同其他个人,从而也同社会的生产进行相对普遍的交往,使个人摆脱个体的、地域的和狭隘的民族局限,摆脱陈旧的、狭隘的社会关系,形成尽可能全面丰富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而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个人的内在方面、活动方面,还是个人的外在社会关系方面都离不开道德功能的发挥。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个体的存在物,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又都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也具有二重性,即作为“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和“表现为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从而使人的需要或利益呈现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所决定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与完整性之间的关系,它在人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2](p77-81)只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道德的各种功能,才能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前提、基础和动力,否则,所谓“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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