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伦理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概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从研究的角度看是有缺陷的。基于此,试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提出如下新的概括并作相应阐释:“公忠报国、循礼守法、诚信公正、爱岗敬业、保护环境”,如果用中华传统道德的一个字词来更加凝练地予以概括的话,那就是:“忠、礼、义、敬、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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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1],这是加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两年多来,这项举措不仅在实践上推动了全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而且也推动了伦理学界对公民道德建设理论的研究探讨。这个文件内容非常丰富,其中也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这有助于人们在实践中简单明了地掌握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但从研究的角度看,这种概括可能有失之仓促而不尽科学周延之处。因此,本着进一步推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的愿望,笔者试对这一基本规范作新的探索。

      一

      在笔者看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概括提炼起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这种概括没有搞清楚公民道德的关怀向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公民道德应该是一定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具有本国公民身份的人所提出的其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它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善良之人的德性即个体美德,也不具体关怀个体人际之间的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是处理公民和国家、公民和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其出发点和基础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不直接包括个体美德和人际道德。但上述概括中的“勤俭自强”显然属于个体美德,而“友善团结”则属于人际道德。如果使其无所不包,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代名词,又要用几条基本规范予以概括,这显然是它不能承载的;也就是说,上述概括在外延上失之宽泛。

      2.这一“基本规范”并不“基本”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国家对全体国民所提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符合社会和国家利益要求的基本要求,是属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基本义务,而倡导性的则属于美德而非义务的更高标准,不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所应包涵的。在道德生活中成圣成贤的美德追求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应成为民众自己的选择权利,而不能成为社会义务,社会最多只能作为一种价值导向予以提倡,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现代民主社会、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从这一点看,上述概括中的“奉献”就是一个非基本义务而属于美德的要求。当然也有对奉献的不同解释,有人把奉献解释成每一个人只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了自己的本分和职责就是奉献,我认为这种解释把奉献庸俗化了。在当代的道德生活中,由于道德价值在全社会并未得到真正的弘扬,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把大部分人做不到的较高层次的要求,都有一种做不到就把对它的解释放低的做法,这样似乎人们就可以做到了,如对奉献的解释就是这样。在我看来,奉献精神是属于道德生活中较高层面的东西,它是被期望、被赞扬的美德,而不是被要求和被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这也就是说,上述概括从内涵上不够准确,基本道德并不基本。

      3.这种概括德目零散,缺乏内在逻辑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理论缺陷,所以上述概括还存在着德目零散、缺乏内在逻辑等缺点。例如,人们难以搞清这二十个字是五条规范还是十条规范。如果理解为五条规范,那么两词之间就应该是一致的,而上述规范中有的是有联系的,如“爱国守法”,有的给人的感觉就是没有内在联系,如“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如果理解为十条规范,那就显得分散了,令人难以记忆进而难以实行。它不像“三德”的十五条规范那样,概括得既精当而又富于逻辑。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4.这种概括顾此失彼,分散混乱

      上述这种逻辑矛盾形成的根源在于我们没有认识清楚“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把它简单地处理成一种相互交叉和重合的关系,因而就既想涵盖个体美德、人际道德、职业道德、国家和社会道德,因而必然顾此失彼,分散混乱。

      二

      基于以上分析,试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提出如下新的概括并作相应阐释:“公忠报国、循礼守法、诚信公正、爱岗敬业、保护环境”;如果用我们传统道德的一个字词来更加凝练的予以概括的话,那就是:“忠、礼、义、敬、和”。

      1.这种新概括从总体上体现了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三个原则,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与传统美德相承接

      所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理解不仅是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相适应,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还应该与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现实和需要相适应,如现代之“义”,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公正”,而“保护环境”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具有更重要的时代意义,体现着社会和国家的公益性。

      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不仅是指与我国的法律精神、法律条文相协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要坚持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的普适性、基础性,而不是像传统精英社会那样,对民众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而是只要求普适的、基础的要求,而把对更高的道德要求的选择权利还给民众,这是现代社会民主和文明进步的表现。

      与传统美德相承接,不仅要求我们要批判继承传统美德,而且要在建设现代公民道德的过程中,甚至在德目的概括和表达上要注意发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和简洁准确的表达方式。笔者的上述概括如“公忠报国”以及“忠、礼、义、敬、和”的表达就体现了较鲜明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特色,也便于公民的记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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