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现象的伦理分析

作 者:
李萍 

作者简介:
李萍(1965-),女,湖南省衡阳市人,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一百多年前就已开始了,但伦理学对这一现象的考察却远远滞后。本文在分析同性恋行为所包含的伦理关系之基础上,提出了同性恋伦理评价的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隐私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用以引导同性恋者自我约束和促使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者保持宽容、人道的心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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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homosexuality,也被称为同性爱)一词是由希腊语前缀“相同”(homo-)和拉丁语“性”(sexuality)组合而成。这与一般的英语单词构词法很不相同。因为,绝大多数英语单词的词根或前后缀只有一个出处,或出自希腊语,或出自拉丁语。其实,“同性恋”一词本是一百多年前才由欧洲的精神病学家们创造出来。然而,同性恋现象却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围绕它,有许多众说纷纭的问题,至今仍未被充分说明。对同性恋现象,除了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的关注外,伦理学的视角也不能忽视。本文在充分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基础上,提出应树立一种恰当、适宜的伦理对待方式。

      一、同性恋与同性恋者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并不总是以理性、科学的态度看待身边的现象,甚至常常陷入非理性的激愤中,比如对同性恋的反应就是一例。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因素使得同性恋成为人们情绪化厌恶、反感的对象:第一,它与性相关。尽管实际的同性恋行为并非总是与性有关,但是,性的问题,在中国(至今仍有很大残余势力)和在西方(直至三十年前)都受到了严格限制。不仅不能公开谈论,甚至纯粹的学术研究也不大容易被接受。尽管人们在政治观、价值观上可能存在种种分歧,但对性问题的禁忌、缄默却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一致。第二,它与性的唯一可以接受的功能——生殖相违背。传统性规范认为,性不是善的或快乐的,而是自然的一个过程,即为了繁衍后人、传宗接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性是“必要的恶”。因此,性的规范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带来生殖后果。换句话说,异性恋才是可以允许的,同性恋则颠覆了人们在性问题上的禁忌。同性恋者不为着祖宗家族,只为着自己,或者说是自己的、个人的快乐。至今在许多国家,同性恋仍然是污秽、邪恶的代名词,受到种种不实的攻击。

      (一)同性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性社会学家李银河主张,“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活动;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1](P1)。根据她的定义,有无性关系是判定是否是同性恋的重要界限。她还在一系列的社会调查中坚持这一标准。这就是说,鉴别同性恋不以当事人的叙述或旁观者的感觉为尺度,而只以是否有了实际的、真实的性交行为为基准。这一标准的最大好处是防止了“同性恋扩大化”,把许多原本属于正常的同性间亲密交往、接触排除在外。因为在同龄人中,许多同性都会有数个可以称为“挚友”、“知己”的人,若把他(她)们都视为同性恋者就显得十分荒唐了。当然,这样还可以消除许多人对同性恋的恐惧,以为与同性有了亲密接触就是同性恋。

      但是,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只是以性交与否作为同性恋鉴别的标准仍然是有问题的。就像异性恋不以是否性交为界限一样,同性恋未必都有实际的性交行为。有些人对某一同性怀有深深的眷恋,对异性毫无兴趣,他(她)可能终身未婚,也从来没有与眷恋的同性对象性交,但他们的行为仍然属于同性恋。因为他们不只是同性恋倾向,而且在价值观上也深深认同、接受了同性对象,而无丝毫反感。若以性交来划分,这类人就成为了被“遗忘的角落”,尽管他们是坚定的同性恋者。

      性社会学工作者张北川提出,“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2](P48)。他的定义的最大长处是涉及到了定量因素,强调同性恋者应是自愿、经常性的同性性行为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的自我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为同性爱者”[2](P48)。张北川区分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爱)”,认为二者不是一回事。美国性学家金西曾用“同性性行为”指称同性恋,但张北川指出,同性性行为范围更广,含义模糊,它可以包括接吻、拥抱、抚摩或刺激性器官等所有肉体接触。应当说,张北川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区分开的做法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过,在张北川的定义中,由于内涵过于丰富,外延就被缩小了。根据他的定义,一个自由的、成熟的个体,难以克制地欲望同性,这样的同性恋者只能是同性恋的一种,即素质型同性恋,而实际上同性恋者中还有许多不同表现。有的人认同了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的身份;有的人却十分惶恐、不安,视之为“病态”,自我厌恶,主动求治,等等。

      西方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同性恋者权利运动”为理解同性恋增加了更多的变数。他们把歧视同性恋与政治压迫联系起来,在反抗“同性恋恐惧症”的同时,对同性恋作了全新解释。他们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以对抗父权制的传统观念。90年代后出现的“酷儿理论”更是异军突起,既挑战对同性恋的污蔑,又反对肯定同性恋的主张,向一切“正常”、“常态”以及既成规定发起攻击;他们反对“存在”(being)只强调“行动”(doing),主张“建构”而反对“本质”。总之,他们始终坚持用“同性恋行为”来说明同性恋者,而不是把同性恋者固定化,使之成为某种“本质”或“身份”。

      “酷儿理论”的颠覆作用虽然有积极意义,但为了使公众能对同性恋现象有一种接近事实真相的理解,对同性恋作出定性同样也是必要的。这大概也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所谓同性恋,是指一个性成熟的个体自主选择或习得的、指向同性的性取向。这一定义可以容纳许多类型的同性恋,并且为他们今后被社会所承认留下了延伸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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