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中国大地上曾经肆虐一时的SARS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冷静、客观地审视和反思SARS事件的爆发和应对的全过程,人们普遍意识到,我们民族、社会在有关公共制度安排与治理的理念、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理关系、公民个人的公共美德等方面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SARS事件从多方面、多角度及时提醒并切实敦促中国学术界:必须立足全球视野,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协调和持续发展,从再造民族精神的战略性高度,借鉴当代公共哲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当前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严峻情势及其所致根由,深度关切中国当前公民社会发育过程中“公共领域”所存在的诸多现实而急迫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二 对SARS事件本质的认识与定位,目前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已基本明确并达成共识,即不能把SARS仅仅定位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它实质上是一场综合性的突发公共危机和“公共生活事件”。从现代公共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定位,实质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系统反思SARS事件的依据。事实上,一个社会的灾难反应机制,能够以高度浓缩的形态反映一种制度的德性。SARS事件虽然以偶然面目出现,但是它所揭示的问题却十分深刻,它直指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公共伦理的方方面面。 在这次应对SARS危机的社会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是主角,起主导作用,而广大公众则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当然,这是在“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组织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惟一有效的抗击疫情的办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团组织开始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活动。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截止1997年底,全国事业机构总数为114万家,其中有5万家实行企业化经营。社团组织在经过1990年和1997年两次清理整顿后,有20万个,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数量远远不够。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空间还很大。非政府组织为政府分忧,行使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当公共组织的角色,还有相当大的潜力。与此相应,公民社会公共伦理建设的任务也被提到了日程上来。 首先,公民社会的互信伦理。SARS爆发之初,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政府的一些官员隐瞒疫情。这种不明智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控制疫情埋下了隐患。它不仅使社会主体延误了及时控制疫情的良机,更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众的信任。而一个失去公信力的政府,很难在紧急状态下得到公众的真诚配合。众所周知,在控制这种急剧蔓延的疫情中,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配合,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开始努力地争取民众的信任。只有责任政府和诚实政府,才能创造出一种保证政令畅通、使政府获得权威、让公众获得安全感的信任。 其次,公民社会的互助伦理。在一个自然而自由的社会中,社会最基本、最大量、最重要的组织形态是形形色色的“公民社会”自治性组织。与人民日常的物质、精神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也正是这些自治组织,比如商会、同业工会、宗教团体、兴趣性社团、专业社团、校友会等等。这些公民社会的自治性组织编织成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每个人都同时处于若干个组织之中。于是,每个人都从不同的角度融入到广泛的社会合作与交换网络中,使他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知识并习得规则,借以服务社会并改善自己的境遇。尤其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正是通过这些自愿性组织来发现和创造自己生命的意义。这些自治性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愿性互助组织。在某人出现危难之时,该人所属之各种自治组织及其同伴,都可以提供及时而恰当的帮助。但现有的政治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民社会”这种自我更新、自我修复的机制。于是,当处于紧急状态、面对灾难的时候,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与恐慌之中。尽管身处灾难及灾难周围的人们,拥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灾难、并知道如何援助同伴的“本土性知识”(1ocal knowledge),然而,缺乏组织的个人的这些本土性知识,是不可能被恰当地整合起来的,从而也无法动员起足够的资源,进而也就无法转变为抗击灾难的现实力量。 再次,公民社会的法治伦理。法治之意在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和民众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其中就包括出现灾难、紧急状态时。此时,法治之法不仅没有中止,反而显示出其更重大的意义。然而,在这次SARS疫情处置过程中,政府更多地依靠的是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法治的精神尚未渗透到政府的结构和程序中。其实,一个法治的国家,未必是一个立法多如牛毛的国家。我们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律汇编。一个没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依然可以是一个宪政国家。一个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的国家,可以是一个标准的法治国家。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理解法治。如果以没有法律为自己任意授权或行使权力来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 三 SABS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表明,无论从当下还是从长远来看,中国社会都需要首先把培育公共生活的公共伦理作为社会文明建设的第一要务来抓。因为,一个有积极参与精神的、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文化差异的公共生活领域是建构公共伦理的充分必要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去进一步展开公共伦理应怎样的理性预期和实践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