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伦理学的批判性

作 者:
卢风 

作者简介:
卢风(1956-),安徽六安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哲学博士,从事伦理学、现代西方哲学和科技哲学教学和研究。(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自然辩证法研究

内容提要:

应用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通过对话商谈而达成道德共识,以便为立法和公共政策提供依据,但这不是应用伦理学惟一的任务。确立对话程序不是应用伦理学的任务。批判现实和时尚,改变共识是应用伦理学更重要的任务。应用伦理学不可能对各种不同的哲学保持中立。程序论者设定相对主义,但相对主义是自相矛盾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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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有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应用伦理学研究首先要确立一套对各种哲学、宗教信仰中立的对话程序;应用伦理学惟一的任务就是通过论辩式的对话协商,就各种在公共领域引起争议的道德问题达成共识,就此而言,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舞台就是各种伦理委员会。这种对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式和研究目标的界定不无合理之处,但仍失之于片面。本文试针对这种观点补充几点关于应用伦理学方法和目标的看法。

      1 应用伦理学与对话商谈

      达成共识的最好途径当然是对话商谈。在政治领域,如果通过对话协商达不成共识,或一时达不成共识,便只好通过表决而达成协议,其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多数人原则。但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都不能说多数人的观点一定正确。在伦理语境中应用伦理学不能仅局限于达成道德共识,它还有责任使今天少数人的观点成为明天多数人的观点。启蒙伦理学便起了这样的作用。在启蒙之前,西方多数人虔信基督教,启蒙伦理改变了人们的共识,从而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不仅在于达成共识,还在于改变人们的共识。

      伦理委员会的对话、协商和应用伦理学家的讨论应遵循平等对话的原则进行。但不能说应用伦理学首先须确立对话交往程序。民主对话的程序是现代民主文化中业已存在的,应用伦理学没有必要过多关注对话程序,对话程序不属于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中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民主文化,许多人仍不习惯遵循民主的对话程序,这是另一回事。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学者之间能否进行有成果的对话,关键不在确立程序,而在学者有没有民主的真精神: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坚持通过说理去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有倾听不同声音的耐心,有和观点不同的人友好相处的气量;发现别人和自己意见不合就不和别人交流不好,借政治势力攻击不同观点则非常恶劣。

      有程序不见得就有正义、人权。美英政府在国内能很好的遵守民主程序,从而能较好地维护本国的正义和人权。但在国际上未遵守民主程序,未把民主原则、精神贯彻到国际事务中。因为他们的民主德性还不够(即只有在国内尊重人权的德性,缺乏在国际尊重人权的德性)。当代中国在制度建设方面进步较快,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程序,但我们在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方面仍然很差,就因为很多人不具有正义德性,缺乏民主的真精神。在应用伦理学研究中,情况是类似的,重要的不是程序,不是说不需要程序,程序是必要的,但有程序不见得就有高水平的应用伦理学。能坚持说理,能耐心地倾听他人的声音,有尊重不同见解的肚量,自然能和持各种不同观点的人平等对话,无需专门研究中立的对话程序。

      如果坚持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当代形态,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是道德哲学的根本转向,又坚持应用伦理学首先要确定一套对话程序,且认为应用伦理学惟一的任务就是达成道德共识,就很容易再退回到把哲学伦理学归结为语言学的路子。确立学术对话程序是简单的事情,进一步研究如何有成效地达成共识,就必须再去研究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这些学问告诉我们如何在论辩中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则,避免论证错误,如何辨析各种语词的运用,避免歧义,避免种种无意义的争辩,排除对话商谈中对语言和逻辑的误用,从而提高对话商谈的效率。如果应用伦理学惟一的任务就是通过对话商谈而达成共识,那么最好退回到西方30、40年代的元伦理学研究,即专注于对种种道德语词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但应用伦理学不能退回到元伦理学[1]。

      把应用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归结为确立一套中立的对话程序,似乎要求应用伦理学对各种哲学和宗教信仰保持中立,这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罗尔斯要求政治对一切“综合性信条”(comprehensive doctrine)——即哲学或宗教信条——保持中立,政治应努力这么做,但政治也不可能严格中立。应用伦理学则根本不可能对一切信仰都保持中立,应用伦理学研究者不可能不带任何哲学观点去参与对话商谈。人的道德信念与宗教信仰或哲学信仰休戚相关,伦理学必定依赖一定的哲学信仰。信仰不同者研究、建构的应用伦理学必然不同。

      如果应用伦理学的惟一目标就是达成共识,那么其作用就微不足道,不值得任何人去研究。达成共识大约不会仅指在伦理学家圈子内达成共识,而指在整个社会达成共识。研究应用伦理学的人占人口的比例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应用伦理学家也很难施展论辩技术在任何委员会和论坛上有效说服所有其他人,如果最后不得不通过表决而达成共识(这是共识论者不得不承认的),那么应用伦理学的作用就会被彻底淹没。

      2 应用伦理学的双向反思

      应用伦理学不能承认凡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流行的就是合理的。谁在领导今天的潮流?政治家、金融家、资本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经济学家、科学家在领导潮流,他们在领导潮流时是受一定价值观、道德观指导的,但他们一般不对自己的价值观、道德观进行反省。

      哲学家似乎无法领导潮流,因为哲学是“密纳发的猫头鹰”。但哲学有其批判作用。应用伦理学应发挥哲学的批判作用。著名应用伦理学家辛格(Peter Singer)说:“哲学应该质疑一个时代所取的基本假定。针对大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想法,进行批判的、谨慎的透彻思考,……乃是哲学的主要任务,而哲学能成为一种值得从事的活动,原因也即在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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