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服务报酬确定的伦理依据

——对哈耶克市场服务理论一个内容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卫建国(1960-),山西省平陆县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原理。

原文出处: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是人们能力的恰当运用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结果之价值,市场会赋予每一种类的服务以某种价值,提供同样服务的人将获得同样报酬。道德品行或美德不能作为提供服务报酬的依据,主张报酬应当与品行相符合的观点是错误的。以服务结果之价值提供服务报酬体现了正义或公平,以品行为依据提供服务报酬是不公平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字号:

      在市场经济秩序中,人们所提供的服务是有条件的、互利互惠的和以得到相应的报酬或回报为前提的。如何确定个人服务的价值,如何给个人服务提供报酬?是哈耶克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一个人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对自己所拥有的特定技能的恰当运用以及对特定机会的有效把握;一个人服务的价值和报酬,主要取决于他所提供的服务对于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的人的用处。

      一、服务报酬确定的原则与依据

      在市场经济社会,一个人所提供的服务要得以完成并最终获得回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个人的能力、知识、技能、对机会的把握、努力程度等等,都将参与这一过程。究竟应当依据其中的哪一个因素或方面确定服务的报酬?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所实际遵行的报酬原则,就是依据人们对某一种技术的恰当使用,依据人们对其他有能力给他以回报的人提供的有用的、具体的服务来确定。也就是说,一种服务能否得到报酬或得到多少报酬,关键取决于这种服务的结果对需要它的人是否有用处。哈耶克说:“一个自由社会的本质在于,一个人的价值及报酬,并不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抽象能力,而取决于他能否成功地将这种抽象的能力转换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的服务。”[1-1]他又说:“不论一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有多大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能力使那些可以从其能力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人知道他的能力之所在,那么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一自由社会中就必定很低。……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我们具有技术,而是因为我们恰当地使用了这一技术。”[1-2]可见,光拥有抽象的能力和技术,还不足以构成我们获得报酬的基础,只有将自己所拥有的能力和技术转化成对其他有能力做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服务,才能获得服务的报酬。别人之所以有责任对我们的服务提供报酬,其依据也在于他得到了具体而有用的服务。他还认为,给服务提供报酬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市场会赋予每一种类的服务以某种价值,并确定每一种类的服务对那些从中获致利益的人所具有的价值,市场也会给每一种服务确定报酬。从本质上说,市场确定服务价值和服务报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之间相互交易、相互服务的过程。

      在哈耶克看来,依据人们所提供的服务结果的价值来确定服务报酬,对于促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促进社会繁荣,有重要作用。它激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努力为自己的能力和技术寻找更好的用途,努力去发现物质资源的更好用途,以便为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也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繁荣。同时,依据服务结果确定服务报酬,也为人们在市场上的个人努力指示了明确的方向。正是这一酬赏标准,能够告诉那些为得到这些酬赏而努力的人,为了什么事情付出努力是值得的,付出多少努力是值得的。而且依据这一原则,提供同样结果的人,也会得到同样的报酬,而不论这些人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相同。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付出的个人努力、精力以及做出的牺牲有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就会得到同样的报酬。

      为什么市场经济社会能够做到以结果的价值作为服务报酬之标准?哈耶克认为,基本的前提和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以自由为特征的秩序,市场秩序为人们的职业选择、个人努力方向以及人们所能够做出的贡献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机会。既然人们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既然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向什么方向努力,那么,依据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就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合理的。哈耶克说:“只要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我们具体的职业,而不是被要求去干某一职业,那么我们能够恰当地运用我们的技术就一定是我们获致报酬的基础。”[1-3]在哈耶克看来,等级社会或贵族社会无法做到这一点。在等级社会或贵族社会中,每一等级或每个人的地位、职责、任务都是被赋予的,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和行动条件也是被指定或被给予的。人的行为是被严格限定的,等级、身份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价值;能力、努力、行动的结果则只起非常次要的作用甚或不起任何作用。因而,以行动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在这种社会中既缺乏应有的社会前提,也没有任何意义。易言之,如果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被指定的或被限定的,那么,就不存在以服务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的条件。

      应当说,哈耶克主张以服务结果的价值确定服务报酬,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市场经济中确定个人服务报酬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意味着,在人们有了职业选择自由和多种可能的发展机会,在人们可以自主运用自己的技能或能力,以及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以服务结果的价值作为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和标准,将成为所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一标准还意味着,为了确立起有效的市场机制,必须对我们的社会教育和精神取向进行调整,真正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新的价值取向和伦理精神。这一价值取向和伦理精神将充分确认个人自由、自主精神、创新精神、成功精神的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精神动力。

      二、道德品行或美德不能作为服务报酬的依据

      在确定服务报酬的依据和标准上,有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报酬方面的差异,应当与他们在品行方面的差异相符合。这种理论断言,报酬与品行不相符合的事实有悖于正义或公正。哈耶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理论进行了辩驳:

      其一,主张以品行作为报酬之依据的观点,是从一个不真实的论辩出发的。这一论辩实际上承认,所给予的物质报酬应当与可承认的品行相符合。而在一个自由制度或在市场经济秩序中,这种做法和主张,一般来说既不是可欲的,也不是可行的。自由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一个人的地位未必就应当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具有的品行所作的评价。把人们对自由的诉求建基于这一主张之上,将对自由构成极大的危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