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伦理研究的两种范式 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经济伦理建设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要求经济领域中伦理规范体系的调整和变革,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伦理规范体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人们普遍地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内在的伦理行为准则。而且,市场机制并非仅仅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技术性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体制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然表现,这种社会体制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和能对自己负责的,尊重和保护个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这种宪政层次的道德原则乃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要解决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构建诸如社会救济、公平分配等具有道德内涵的制度体系,这些也都需要个体在观念意识和行为方面的配合。这些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设,虽然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的,但实际上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伦理转型和道德建设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它是在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正当性和个体自由意志前提下的伦理建设,在核心价值、基本观念、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等层面都与传统伦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区别。 第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一大批逐步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日俱增,它们的利益取向和行为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明显不同,如何形成一套能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的企业伦理体系,成为直接决定整个经济伦理建设效果的关键。人之败德,无非是因惟利是图而损人利己;企业的败德,并不在于其以利润为中心,而在于它将内部成本外部化。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在今天的中国,很多公司把公司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法人犯罪等,因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1](p.45)企业伦理建设与传统伦理建设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所针对的道德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企业伦理的基础与通常意义上的(以自然人为道德主体的)伦理有着重要的区别。 这两个方面,即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行为主体都应当普遍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主要针对企业经营过程的企业伦理建设,在实践中是相互补充和相互衔接的关系。因此,它们也是近年来经济伦理研究的两种主要的视角,很多学者分别有侧重地从这两种视角提出了大量真知灼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伦理建设的步伐。 然而遗憾的是,这两种研究视角并没有很好地融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这两个研究领域只是被拼凑在一块。在讨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行为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体系时,企业组织仅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影响到经济伦理规范体系的问题被忽略了。而在讨论企业伦理时,企业也仅仅被看作一个道德主体,企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行为的问题也被忽略了。这种情况正类似于在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论中,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和销售单位,一个“黑箱”。这种情况使得两方面的研究难以深入下去,并导致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乏力。具体来说,前一种范式难以避免“经济人假设”陷阱,而后一种范式则难以解决“企业拟人化”难题。 二、“经济人假设”陷阱 同其他领域一样,经济领域的伦理建设同样贯穿着两个道德哲学的问题,即理由和动机问题。前者是指给行为主体施加义务的道德规范本身的合理性依据,后者是指行为主体之所以遵循规范、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日常语言中“为什么要如何如何做”的问题实际上同时包含了对理由和动机的质询两层含义。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伦理思潮更为重视道德义务的理由,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则更为重视行为主体是否具备顺应道德义务的自然倾向;而实际上这两方面同等重要,对于行为者有效的道德律令必定是既有充足理由又能驱动其意志的。(注:但是在市场伦理和企业伦理研究中,这两方面并非完全对称。市场伦理建设由于涉及到道德规范本身的变革,有关理由的问题更为突出。企业伦理建设由于涉及到企业组织这种新的行为主体,有关动机的问题更为突出。) 这两个问题也是当代中国经济伦理建设在理论上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提出一系列的经济伦理规范,而且还必须对它们进行阐述和论证,使得人们清楚地知道为什么应当遵循这些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回答,这些经济伦理规范是基于什么样的依据提出来的,为什么说这些规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般方式是公平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回答,人们为什么会出于道德的动机遵循这些规范,为什么说遵循这些规范是合乎我们的道德本性的选择。实际上也只有把这两方面的问题讲清楚了,所提出的经济伦理规范才有可能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经济人”假设的问题。“经济人”假设即人是自利的和机会主义的,原本只是在经济分析中为了简化和抽象现实而不得不作出的假设,并不意味着这是关于人类本性的客观认定。道德哲学史表明,从利己主义的人性假设出发无法确证任何道德规范,对伦理规范的有效性的论证必须建立在对人类具有道德本性这种实践性的信念之上。(注:此处无法展开讨论这个问题。读者可参见麦金太尔如何回答“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启蒙运动为什么失败”,见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66-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罗尔斯则认为在政治哲学中也必须遵循这种原则。他说:“政治关系是否必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民普遍无道德……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即,一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是可能的,而为了使其成为可能,人类必须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这当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本性,然而却是一种可以理解合乎理性的政治性的正当观念和正义观并依其行为、为之深受鼓励的道德本性,从而能够支持由其理念和原则所指导的社会。”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文版“导言”,平装本第5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引者根据英文版对译文作了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