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信如何可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科华(1963-),男,湖南益阳人,株洲工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陈科华,株洲工学院 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湖南 株洲 412008;陈科华,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株洲工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主体间的互信问题是当代社会关系构建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全球化、市场化背景下,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陌生人之间的互信是否可能?”和“经济人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起互信?”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构建一个值得信赖的制度环境,提高不同角色主体的道德修养,是互信之所以可能的关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字号:

      一

      全球化背景下,依靠发达而便利的交通网络,凭借无孔不入的信息技术,现代人的生活经常被置身于一种陌生的环境之中。在公共汽车上,在火车上,在飞机上,在饭店里,在商场中,在……的场所,总有许多陌生的面孔与你不期而遇,他们中有的或许与你只有匆匆一瞥的交流,有的则将与你发生重要的交换,有的或许是你漫长旅途中的一个使你感到安全/危险的过客,总之,学会与陌生人相处,尽可能快而稳固地与你所邂逅的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这是现代人所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然而,在一个充满着不同利益需求的社会中,彼此陌生的人之间的互信是如何可能呢的?

      所谓“陌生人”,首先是指你对他/她一无所知的际遇对象,就像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1](p136)一样,陌生人之间处于一种彼此互不知晓的状态之中。正因为在陌生人之间挂了一道“无知之幕”,所以,陌生人之间的初次相遇总是愿意遵循社会交换的基本原则或礼仪,如在火车上,你会对周围的乘客抱以微笑或点头,这种姿态是陌生人交换的格式。而在这种格式中,包含着陌生人之间的“友好”承诺。但是,其次,“陌生人”同时还蕴含有“敌人”的意味,特别是由于“陌生人环境”的构成具有一次性博弈的特征,他们与你的第一次相遇或许也是最后一次相遇,这使得与陌生人的交换的风险性加大。所以,尽管与陌生人的初次交换承诺了一种“友好”的信息,但这种“友好”信息的实质是防范性的,而不是互信的,它的意义在于促使交换双方皆能按社会所认可的规则出牌,形成一种“纳什均衡”。然而,我们知道,在人类交换过程中,罗尔斯所谓“无知之幕”的预设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在陌生人之间也并不是完全地处于彼此毫无所知的境地。因为,在两个陌生人相遇之际,交换双方的穿着、行为方式甚至微笑和点头等,都或多或少地透露了某种信息,这些信息容易造成一种“以貌取人”的心理倾向。特别是在一次性博弈环境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容易运用自己的经验来使自己掌握比对方更多的信息,从而打破陌生人初次相遇时的信息均衡,形成一种信息不对称状况。这种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存在使得陌生人交换时的“友好”承诺并不能真正构成双方交换的互信基础,以至于人们将“不轻信他人”作为一种处世之道而相互告诫。

      欲消除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必须从改造交换双方的博弈环境做起。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交通的落后,人们的社会交换很难突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地域性约束,人们生活在一种“熟人”环境之中,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便不可能是一次性的。正因为多次博弈的客观制约,人们不仅愿意遵守既定的社会交换规范来行事,而且重视交换过程中的“承诺”兑现,孔子讲:“无信不立”[2]《公冶长》。而“信”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没有它,人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所以,从这方面来说,传统社会之所以是一个信赖社会,原因并不在于人们重视“信”,而在于不得不“信”的生存环境使然。与之相较,现代社会的“脱阈机制”[3](p18)将人们的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联系中抽离出来,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围绕着业缘关系而展开,且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与交通条件的帮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能够在更为广阔的时空领域中延伸,这样,当陌生人交换之际,欲消解“陌生人”之间的“敌意”,就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社会关系构建中的这种“脱阈机制”,看其能否在我们人生的邂逅中重构一种信赖博弈环境。

      事实上,陌生人之间在示以一种微笑式的“友好”承诺之后,接下来的交谈便会围绕着“你是哪里人?”、“在什么单位工作?”等话题而展开,而这些话题的背后实际上隐伏着一种这样的期待,即希望我们彼此之间能找到共同熟悉的人或事。通常的情形的有两种:一种是果真有彼此相识的人或事;另一种是找不到彼此相识的人。如果是前者,人们常常会生发出一种“世界太小”的感叹,并由于彼此相知的“第三者”介入,特别是当这个“第三者”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时,人们之间的陌生感会因此而淡化,至少不再有“敌意”存在。在这里,“第三者”实际上起了一种将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一定的业缘关系或地域性关联中脱阈出来而在另一个特定空间环境中重构的作用。正是这种重构,使得陌生人之间的博弈环境由一次性的变为了多次性的。而一个理性的人在多次性博弈的环境中比在“无知之幕”状态中更能自觉地遵守公正的原则,更能信任对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第三者”介入所构建起来的博弈环境,终究不是一种完全充分的信赖环境。这一方面是因为“第三者”的“缺场”,另一方面也因为短暂的接触无法使双方获得完全而充分的信息摄入。所以,我认为,这种由“第三者”介入而构建起来的博弈环境是一种“欠充分的”信赖环境。

      至于后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彼此相识的“第三者”,脱阈机制没有能够发挥作用,这一点无疑对于陌生人之间的互信建立是不利的,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只要彼此之间的“交谈”在延续,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随着“交谈”的深入而不断改善的。因为,“第三者”对于改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个有利的因素,譬如,某个“第三者”或许是交换双方中的一方所不喜欢或害怕的人,这个“第三者”就有可能成为彼此之间建立互信的一个障碍。此外,不能排除的是,有些人恰恰不愿意碰到或提及“熟人”,喜欢置身于一种陌生的环境之中,认为这样才可以获得一种精神上的自由,才可以放下平常生活与工作中的沉重的人格面具。当然,无论是何种情况,在陌生的环境中,他们都希望自己所际遇的对象是可以值得信赖的。但是,没有了彼此熟悉的“第三者”,互信是如何可能的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认同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陌生环境中,在没有彼此熟悉的“第三者”的媒介下,交谈的话题会自然地转入到诸如“到哪里去?”、“干什么去?”或“那儿怎么样?”等与个人工作情况相关的问题上。而这种交谈的深入进行,必然会涉及到彼此的价值观念、政治取向、文化认知甚至宗教信仰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毫无疑问,两个具有共同宗教信仰、相同人生经历及其价值观念、比较一致的政治取向的人之间容易产生互信感,这就是所谓“人以群分”。但是,在一个特定的空间环境中,并不是所遇的所有陌生人都能与你有这样的共识,更多的情形可能是多元文化或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这一点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无疑这一点不利于彼此互信的达成。但是,正如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4]所示的,伦理的公度性是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不断妥协的结果,所以,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是商谈过程中不同主体对于平等原则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交谈双方的价值观念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都应该尊重对方的话语权利,并尽可能地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寄予对方以更多的理解与同情。这是现代社会关系能否构建起互信的最重要的道德主体性要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