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优先于功利?

——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正华(1970-),男,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湖南 湘潭 411105)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批评,然而,面对这些批评,功利主义并非没有回避的余地。罗尔斯由此提出的正义优先于善、自由优先于功利等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实际上,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都有一定的适用限度,优先性问题的提出本身是成问题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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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正义或功利、善等是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一般而言,一个符合自由或正义原则的行为是合理的,同样,一个能产生最大功利或善的行为也是合理的。然而,上述评价行为的两种标准何者更为基本?这样就产生了所谓的优先性问题,对“优先性问题”的不同回答实质反映了伦理学上义务论与功利论的分野。

      自罗尔斯以来,人们对“自由是否优先于功利”或“正义是否优先于善”等问题的讨论变得热烈起来,罗尔斯对“优先性问题”给出了一个具有当代特征的答案,他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作了比较系统的批评。罗尔斯的批评在学界产生了很大反响,有人认为他对功利主义作了毁灭性的批评,也有人则不以为然,抱怨罗尔斯并没有真正超越功利主义。罗尔斯自己很重视这些批评,他希望由此提出其建设性意见,并一举取代功利主义。罗尔斯所提出的建设性理论是否合理是一回事,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否成功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固然有着紧密的关联,但本文并不打算全面评价罗尔斯理论的这两个方面,只希望借助罗尔斯的有关论证,对上述“优先性问题”作一些简单的思考。

      一

      功利主义是与传统的唯理主义伦理学、社会契约论等相区别的一种思想,其主要理论趋向是相信一切政治、立法、伦理原则是否合理、能否成立,归根到底应当以能否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19世纪英国思想家边沁、密尔等人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角度系统地阐述了功利思想。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在理论上无多大发展,但在西方社会中依然影响深远,在人们处理实际事务中占有主导地位。

      功利主义以目的或效果来衡量行为的合理性,认为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它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福利或满足的总量。功利主义的这个看法常常招致批评。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只关心获得满足的总量,而不注重对总量的分配,他说:“功利主义……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1](P23)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这一指责是非功利主义者对功利主义者常有的指责。比如J·L·麦基说:“根据功利主义的看法,某一可满足欲望的事物从某人转移到另一人,只要保持其大小,并无道德意义。”[2](P86)格雷也称“作为一个集合的价值,功利主义必定对分配漠不关心,并对权利要求所标志的明显的分配酬资无动于衷。”[3](P73)罗尔斯在此显然并没有表现出理论上的巨大独创性,与其它非功利主义者的批评并无根本不同。

      可是问题是上述对功利主义的惯常批评是否可靠?功利主义如果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不注重分配,只关心福利或满足的总量,功利理论作为伦理原则,它固然简明扼要、简便易行,却难以落实于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显然存在着大量的分配原则,它们在社会组织与社会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注重实际的功利主义并不会仅仅为了抽象理论的缘故而不顾事实。理论上,功利原则并不与分配原则相冲突,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功利原则同样适应于分配原则之中。从功利主义的原则“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看,它含有对某种分配的关心。密尔曾详细分析了公正与功利的关系,他相信公正的分配符合人们的共同利益,它“所吸集的感情比任何比较普遍的利益所吸集的感情强得那么多”。[4](P58)对他来说,这种公正或正义原则本身是凭借功利原则而派生出来的,并且“一切道德上规律都是依据于这种经验的”[4](P24)。实际上,功利主义者常常并不反对分配原则,只不过他要求分配原则在公利与私利之间达到协调,比如,边沁曾特别强调立法以调节私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与公共利益协调。

      罗尔斯承认功利主义考虑到了分配原则。比如他提到,在功利主义理论中,“正确分配都是那种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1](P23)。不过对罗尔斯来说,他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于指出功利主义不关心分配,而是希望提出一种建设性的分配原则。罗尔斯提出的分配原则应当是非功利主义的,并且相对于功利原则来说,它是优先的。如果罗尔斯的确提出了这样一种非功利的分配原则,将无疑对功利主义构成重大的挑战,同时优先性问题也一举获得了解答。下面我们来看看罗尔斯是否已做到了这一点。

      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便是这样一种分配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都将同意的原则。罗尔斯设想,公平的条件可在他所谓的原初状态中达到,他具体的构想过程是:在无知之幕的约束下,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因而人们选择的分配原则或正义原则将首先反映自由和平等。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人们将喜好平等的分配原则甚于任何非平等的分配原则,它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1](P17)那么这种平等原则能否是非功利的?作为义务论自由主义者,罗尔斯无疑会作肯定回答,他明确地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一种平等的自由的原则,……这些原则指定了人们的目标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1](P28)“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以达到任何福利或满足的总量为先决条件,不以符合任何其它功利目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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