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体现在“分配的公正”这个问题上,这又包括社会成员在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负担的分配两个方面的公正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1]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就后者而言,就有平均主义的公正理论、等级主义的公正理论、功利主义的公正理论、自由主义的公正理论等等。那么,社会主义的公正观和公正理论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它就是社会公正和集体主义的统一。这种集体主义公正观和公正理论,既包含了人类对社会公正问题理论反思的积极成果,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规定性。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以“真实的集体”为前提的,其真实性就在于:第一,组织的有序性。它不是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而自发发生的群体,而是适应着现代大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有组织的人的共同体。它有结构严密和相对稳定的组织系统,依靠着系统的整体功能而发挥着集体的作用。第二,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集体”能够得以形成的根源和基础。这种利益不是被宗法关系掩盖着的虚幻的所谓“整体”利益,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的和精神的利益。正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才使得集体和组成集体的各个体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第三,义务的双向性。这就是说,集体和组成集体的个人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始终是互为对象的,而不是像封建宗法式的整体那样,是权利和义务相分裂的单方面的片面的义务体系。正是这种义务的双向性,才使得社会主义集体得以存在和发展。如果我们把马克思所说的“真实的集体”也看作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集体”,就是“真实的集体”。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就是以这样的“真实的集体”为前提的。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所标示的是人们在行为选择中,要正确地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努力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能够顾全大局,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以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可见,集体主义旨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它是以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能够成为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为最高的价值目标的。所以集体主义的价值内涵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它内在地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层次递进的价值规定,这就是:集体利益的首要性和优先性;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结合性和协调性。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全面的把握表明,集体主义虽然不等于社会公正,但它包含着公正的内涵,社会公正是集体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因此,集体主义对社会公正起着一种价值定位、价值定向和价值实现的关键作用,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的精神条件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社会,离开了集体主义,社会公正的价值内牺就会变得空洞抽象,就无法同上述的平均主义公正观、等级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和自由主义公正观划清界限。 公正是一个常设常新的重要的伦理学问题。从理论上来看,历来的公正理论都把公正归结为三个层面的要求:1.平等原则,它可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地对待”,或者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是公正最低限度的要求,即所谓“形式上的公正原则”[2];2.得所当得的原则,也即付出和获得能够相称对等,这里又有平衡的意思。所以拉法格说,公正观念“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3]。罗尔斯也认为,公正是“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4]。3.补偿原则,也即我们平常讲的“损有余而补不足”,很显然,分配公正的这三个层面的要求都只具有形式的性质,它可以容纳各种公正观,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或集团的人们,都可以对其赋予各自的内涵,做出自己的理解和把握。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个古老的最一般的价值范畴,由于其本身的形式性和普遍性,它要获得具体性和实践性的意义,还得有其他的具体的、实践的价值来规定,这就是为什么存在着平均主义公正观、等级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自由主义公正观等各种各样的公正观的原因。社会主义既反对平均主义、等级主义,又反对狭隘的功利主义、抽象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公正只能由集体主义来予以价值定位,来推动其价值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正观只能是集体主义的公正观。 就平等原则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所要求的平等,具体表现为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机会平等、平等竞争等等。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伦理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所实现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正,也才是有效率酌。很显然,要维护这种公正,不仅要排除平均主义、等级特权和财产特权的干扰,还必须克服由于利益的驱动对上述平等要求的破坏。价格垄断,供求信息的不对称,竞争规则的失序,常常是这些干扰和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所要求的平等,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社会集体的代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这里包括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的制订和贯彻实施,以及对其执行者的管理等等,如果国家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这方面充分发挥有效的职能,所谓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平等竞争,就将是一句空话。二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单位、组织必须能够对自身利益有着正确的理解,能够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在这个基础上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优化。而要做到这两点,自然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究其根本,都无不涉及个人利益(在这里主要表现为企业或商家的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如果人们都能按照集体主义原则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首要性,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把这两者有机地协调和结合起来,且以此来规定平等的实在内涵,那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即起点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就能够为人们所理解。通过市场竞争所造成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差别也就能够被视为合理的而为人们所认同。不仅如此,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还有利于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权利和义务、竞争和协作等结合起来,克服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消除由于自发竞争所可能造成的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消耗,以协作的生成性来补益竞争的消耗性。同样,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商家内部,其管理者和职工之间,也只有实行集体主义的公正观,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内部的平等的实现,真正形成企业内部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