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十三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一被写入十六大报告,标志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已经得到了全党的共识。将德治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发展,也是我们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对思想道德建设整个战略思想的最新发展。本文拟就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以德治国方略对公民道德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德治国是我国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治国方略的新发展。以德治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今天所说的“德治”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所谓“以德治国”,就是用社会主义道德来武装公民,利用其内在约束力作为公民规范、调节自己行为的指南,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国家得到良好治理的目的。 以德治国,首先就要解决德治的主体问题。我们认为,德治的主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谁来实施德治;二是指实施德治所依靠的社会成员的主体部分。因此这里有必要区分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并明确他们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应包括一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人。与“人民”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是个人的一种身份和资格。美国当代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在《公民与文明社会》中,指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P11)在我国,公民应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具有中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换句话说,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之外的全体国民,即公民中还包括受到法律制裁但未剥夺公民权利的犯人。可见,“公民”的概念在外延上大于“人民”。 我们再来就德治主体的两层含义研究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问题。就第一层含义而言,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是加强道德建设、推动德治的一分子,以德治国需要全体公民德治素质的提高;就第二层含义而言,我国实施以德治国所依赖的主体无疑是占公民大多数的“人民”,人民是以德治国的主体。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在国家治理上必须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以德治国的根本内容。鉴于本文所研究的主题是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故基本上是就第一层含义而论德治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我国思想道德领域的主流是积极的、健康向上的。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我国社会精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其表现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尤其是一些生活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一些干部官风不正,为正不廉,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经济生活中,偷税漏税、见利忘义、制假贩假、不守信用等现象已成为社会公害;社会风气污染严重,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文化事业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等等。一些公民的社会公德素质尤其缺乏,在公园里攀折花木,践踏草地者随处可见;在居民区里乱倒生活垃圾,随处堆放杂物;在公众场所不讲秩序现象也为数不少等等。上述道德失范现象及问题的存在都与我国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格格不入,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现状远远不能满足以德治国方略对公民提出的道德上的新要求,远远不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需要。所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就成为实施德治方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及其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作用 笔者认为,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成效。只有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德治主体——全体公民都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进而积淀为道德素质,社会道德风尚才能得到根本好转,以德治国才会有坚实的根基,才能得到根本的实行。我们首先研究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及其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作用。 1、公民道德素质重在养成。 何谓公民道德养成?我们认为,公民道德养成就是指家庭、学校、单位、社会根据公民个体道德的生长规律,通过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公民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一种道德教育观和道德品质培养方法。 反思我国道德建设的实践,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偏重于道德说教,或者以宣传鼓动的方式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却忽视了对教育对象的个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即只有“教”而没有“养”,其结果只能使“教”流于空洞的说教。 “养”之所以很重要,是因为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就会逐渐积淀为品德素质,使教育对象在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中表现出“德行”。习惯是使人按照一定的行为方式、倾向或社会风尚行事。当一定习惯养成以后,人们对于某件事或某个问题的处理,之所以一定要这样想、这样做,而不会那样想、那样做,就是习惯在支配和起作用。孔子云“少成若天性也,习惯若自然也。”[2]说的是从小习久成性,长期习惯于怎样,就会形成怎样的品格。古希腊的哲人就认为:“德是表现在行为上的习惯”,“德只能在习惯或制约中寻求”。一种教育既要有认识又要有行为习惯,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才能使公民的道德素质较快提高。我们必须树立一种认识:“养成”教育是德育的根基,公民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通过道德养成,使每个公民都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这样就能使整个国家、社会文明成习,礼仪成俗。 不仅如此,而且一种习惯养成之后就具有很强的稳固性、长久性,“积习难改”就是说改变已有习惯的困难性,所以良好的道德素质养成一旦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习惯,一种内在的要求,就对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产生巨大的作用,成为引导和激励公民的重要精神力量。 2、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核心,公民道德素质养成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具体来说,公民道德素质养成在以德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