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的功能定位:服务经济还是服务社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光飞(1972-),安徽肥西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问题和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学。(江苏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学者们大都从经济效用的角度来谈经济伦理,而对于经济伦理的道德内涵和社会功能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经济伦理应该从伦理角度来考察、规范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后果进行矫正;经济伦理还应该培育对市场行为主体权利和公众权益的尊重意识;经济伦理不应该只在经济学内部讨论问题,它应该不断从伦理学、法学等学科不断汲取资源来充实自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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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伦理近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学界不同学科学者们的关注。但学者们大都只从经济效用的角度来讨论经济伦理问题,即热衷于讨论何种经济伦理能够更好契合市场,何种经济伦理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而在企业界,企业家也大多只关注经济伦理在何种意义上能够给本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回报。可以看出,这样来谈经济伦理,完全是在经济学内部讨论问题,使得经济伦理几乎成了经济学的附庸。这样的思路实际上只是强调经济伦理的经济功能,而忽视了经济伦理的伦理和社会功能。从学理上看,其实是在背离经济伦理这个学科的重要传统。而针对中国的实践,这种有失偏颇的导向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培育过程中市场行为主体权利和公众权益是否受到尊重、市场经济的交易过程及其后果是否公正公平却未置可否,而从伦理角度来考察经济活动并规范经济活动恰恰正是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

      经济伦理(Business Ethics)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1997年,著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百科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这门学科的使命显而易见:它是要化解经济学和伦理学长久以来的一种对峙。经济伦理正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同时也对经济学提出了诘问和批判,对西方的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原因应该归功于他为沟通经济学和伦理学而作的开创性工作,特别是从经济伦理的方面对重大经济问题进行的探讨。

      那么经济伦理何为?经济伦理首先是要培植一种对市场行为主体如消费者和公众权益的尊重意识。从经济伦理这个学科的诞生背景来看,它是随着西方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并引发出很多问题的情境下产生的。它恰恰不是从经济效用角度出发,而主要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结果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这促使学者们反思传统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也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企业的社会责任道德地位、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市场行为主体权利和公众权益的尊重问题[1]。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合乎人类自利本性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自由竞争也的确是能激发个体积极性并创造出很高效率的经济生活方式。针对中国的实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安排有它的合理之处:即告别了原先的平均主义,承认个体的合法性追求,把个体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样的思路,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从宏观上说也无疑增加了社会总财富。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必须从个人权利出发,在契约基础上(正式的制度安排或非正式规则)构建社会关系,而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以及市场经济中个人之间累积的不平等和不均衡,进而宏观上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影响(例如两极分化),这样,国家(政府)基于从社会总体福利公平分配原则出发,必须出面对市场经济进行矫正,对经济关系进行重构,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再分配,其间,从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到结果分配,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都要受到矫正和监督,矫正的理念不仅仅出于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考虑,更重要的还出于伦理的考虑,无论是先发现代化国家还是后发国家的经验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否认人的求利本性,经济活动就会受到压抑。但如果我们只强调人的求利本性,而没有外在的约束,按照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经济人”随时都会置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于不顾的,随时都有可能将成本“外部化”,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结果最终不但会扰乱了经济交易规则,而且也会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在承认个体求利的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对于他人权利的尊重。所谓权利是指一种不受他人意志和行为决定和影响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个人能够成为独立的、具有尊严的,不沦为他人之手段的存在的根本条件,也就是说个人的权利保证人能够作为人,把人本身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条件,这是个体先在的、固有的,如果说伦理学关注的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权益,那么经济伦理更多的是聚焦于经济领域中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这应该被视为不可侵犯的一种权利,包括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知情权、公共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等。

      而在市场上由于政府、商家、消费者在权力、信息和资源的占有上不可能平等,政府有可能越位,干涉企业;商家随时都有可能为了赚钱而置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于不顾;企业与企业之间因“三角债”而扯皮;企业会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将成本外溢(受害者是公众)。显然这些现象都是不尊重对方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表现,而如果仅仅强调经济效益,违约的一方显然是出于理性的选择,能够给个人或本单位、本部门带来更多的利益。如果只鼓吹经济效用的经济伦理,实际上是助长了“经济人”的工具理性,最终会遭遇如奥尔森所说的“个体理性带来集体非理性”[2]的困境,而仅仅倡导经济伦理之于经济发展的工具效用,无法化约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中的张力,也无益于这个矛盾的解决。从长远的眼光看来,要强调政府对于企业经营权的尊重,要培育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更要强调商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尊重,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等,这些都是从尊重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所引发出来的。在转型期的中国,对于市场行为主体权益的尊重,不仅要依托法律,也应该发挥经济伦理的这个功能。

      二

      我们在谈论经济伦理的经济功能时,不能忘了经济伦理的传统,即马克思所开辟的经济伦理传统。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他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后,转而对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中的不道德现象从道义上进行批判,而不是仅仅只在经济学的内部来立论。相反,经济伦理要充分发挥作用,经济伦理应有自己的道德关怀,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工具效用,来充当经济学的附庸。我们要有一种更宽宏的视野,要跳出经济学的框架,从伦理判断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活动并规范经济活动。不仅是经济活动过程中,而是对经济活动的起源包括合法性问题(起点公平)以及财产的分配问题(结果公平)都应该保持一种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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