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领域中道德的适度定位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可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政治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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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伦理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往往把注意力直接放在如何看待与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状况、道德需求及其前景上,这样的讨论引发了许多截然相反的观点,如“滑坡”论和“爬坡”论。但是,它似乎忽略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就是这里所说的与道德发生关系的市场经济,究竟是指市场经济领域本身,还是指市场经济社会?我们可以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称作市场经济社会,但这不等于说这个社会被市场经济全覆盖了。如果我们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来讨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就容易引起诸多歧义。显然,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在市场经济领域内,道德究竟应当是什么样的状态、起多大作用、处于何种地位?对此存在两种极端的意见。一种是道德虚无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本身是无道德的,或者与道德无关。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经济学者和企业经营者。另一种是道德拯救或道德依赖的观点,认为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就是道德的失范和沦丧,所以应当效法西方发达国家,发起一场“经济伦理学”运动,唤起人们的道德良知和诚信意识,以整饬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伦理学者。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可能导致一定的片面性。道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应抹杀,而应给予适度定位。所谓适度定位,包括付出必要的道德代价,发挥恰当的道德作用,进行合理的道德选择和宽容的道德评价。

      一、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代价问题

      历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社会转型或体制转轨,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道德代价。原因很简单,道德对旧有体制的维护性功能,决定了它在新旧体制转换的嬗变过程中,或多或少会起到阻碍作用。这时候,不把那些不能适应体制变化的道德作为代价付出去,新体制的建立就会十分困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基本肯定了黑格尔关于恶的一个重要思想,指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这里有双重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7页)

      同样,在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刮一场道德的“沙尘暴”,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已有道德统统抛弃,新社会体制也不可能建立起来。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不例外。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付出道德代价,而在于付出去的道德代价是什么,是否过大,这种巨大代价的付出与经济社会的更新与成长相比是否值得,是否能在重建新的道德中得到补偿。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清醒地分析,在已有道德中,哪些能够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应当在这一领域保持或者重新建立起来;哪些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应当作为代价从这一领域退出,而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把道德分为美德境界和行为规范两个大的层次。前者是理想性、先进性的层次,属于价值理性层面,是必须通过自觉修身、修养、修炼而提升的高尚境界。道德境界的核心词是“善”。无论古今中外,善都是被推崇备至、人人景仰的一种美德,但又不是多数人在多数时间能够轻易达到的。如果我们对“善”做经济学分析,大致可以列出“付出大于所得”这样一个善的公式。所谓“乐善”就是“好施”,所谓“慈善”就是“普济天下”、“普渡众生”。在这个善的经济学公式中,“大于”越大,则善的境界越高,当付出大到只奉献不索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时,就达到了最高的善——至善。显然,这种层次的道德是崇高的、纯粹的,是任何一个社会不能没有的,但是却不能普遍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因为市场经济领域本身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营利领域,它所追求和遵循的恰恰是一个相反的公式:所得大于付出。一个置身于市场的经济主体,产出越大于投入,收入越大于支出,回报越大于成本,所得越大于付出,就越是一个成功者。这个成功者当然可以在营利领域之外追求善的境界,但在营利领域之内,让他遵循这种美德则是不现实的,也不应该这样要求他。

      行为规范则是工具性、普遍性的层次,属于工具理性层面。一般来说,它与道德主体的境界高下无关,而是每一个进入特定社会领域的人都必须遵守的。遵守了就是道德的,不遵守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规范的中心词是“正当”。比如在市场经济领域,公买公卖、货真价实,就是正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卖者或买者在行善。同样,遵守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赚钱再多、获利再大,都是正当的。这里,市场行为主体包含着“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他们在市场中的一举一动都有清晰的目的性:不是以献身精神追求善的境界,而是经过理性计算,确信无须大的牺牲即可获得合理利益的充量化。

      当然,道德的这两个层次是相互联系而非截然分离的。一般而言,有较高德性的善者能够更自觉地遵循行为规范,而遵守行为规范的正当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小善,视作“与人为善”的一般道德境界。但就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领域来说,二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道德作用的主要特征是把上述两个层次合二为一了。这种经济体制高度重视第一个层次,并且用第一个层次来取代第二个层次,即把善的美德境界等同于普遍的行为规范来推行。在计划经济中,这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推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的假设前提,是人人都具备或应当具备较高的善:计划的制定者无疑具有最高的善,是德高望重的善者,而计划的执行者也都富有献身精神。而且,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是覆盖全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与计划经济社会高度重合,适用于社会的道德同时也适用于计划经济本身。但是,当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候,这个特征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市场经济承认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求利动机,也只有当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力求收益最大化时,市场才得以成立。在正常情况下,市场经济领域不需要人们做出大的自我牺牲米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求,而需要时时规范人们行为、维护每一个人权益的完善的规则。“我们瞄准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改革的目标,就必须肯定追求自利是正当行为;如果我们继续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信条,等于抽掉了市场经济的发动机,市场将无法运转。”(茅于轼,第317页)因此,就对市场经济的适用性来说,道德的第一层次必然让位于第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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