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权利观念的凸现可以说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社会变迁在观念层面上表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点。2003年,点击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就是“权利”。孙志刚事件、收容条例的取消、婚姻登记办法的修改等等,引发的都是关于权利问题的讨论。有论者,把这一年称为“权利年”。 朱:今年宪法的修订,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又对公民的财产权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订,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对于中国的整个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观念必将发生深远的影响。可以预料,权利观念将进一步凸现。所以,对于权利问题需要作认真的思考研究。这里既需要有学理的研究和思考也需要有观念史的考察。 赵:改革开放以来观念的变化,可以对权利观念何以在现时凸现出来,作一解读。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以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为标志的思想解放,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人们从教条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开始敢于和勇于独立思考了。思想的活跃,虽然开始时,带有一种迷茫和混乱,但是终究是开始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了。人们开始象康德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敢于认识”了。这种观念的变化,我们可以称之为主体的觉醒。凡是亲历这一过程者,都可以感受到,此前,我们的思想是如何受到禁锢,不仅是外在的禁锢,而且是自己加于自己的各种禁锢。从心态到观念,都是如此。 朱:主体的觉醒是八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潮脉动的主流。独立思考后,出现的最有影响力的观念,一个是“选择”,或者说是“自我选择”;一个是“自我价值”。选择的概念开始是从外域的思想家那里引进的,很快就被思想敏锐的青年人首先接受。这里说的选择,不仅是道德善恶、人生道路的选择,还包括职业、生活方式的选择,等等。也就是说,主体觉醒,不仅要求允许独立思考,而且要求在自己的生活实践中作出可以付诸行动的自主的选择。这种观念,在当时最有代表性和吸引力的就是人才学家提出的“自我设计”的口号。至于自我价值的肯定,则是比选择更进了一步,不仅要求肯定个人的自主性而且要求肯定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一时期,人的概念也随之凸现。八十年代中期的“人学热”,就是这种观念变化在学术界的一个反映。 赵:但是,当时主体的追求还是相当分散的。其中经济利益的问题,虽然已经提上了日程,比如农村的“大包干”,就把对农民的个人的利益问题提了出来。当然,这些问题当时还不是关注的焦点。九十年代启动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上出现了强劲的利欲冲动。在我的记忆中,最富象征性的是某一年上海的春节晚会拉开大幕,映入眼帘的就是两个硕大的孔方兄,主持人的第一句话,就是“恭喜发财”。“财大气粗”,从一个贬义词一下子变成了一个褒义词,“财富”成为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司马迁的名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频频出现于报端,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君子罕言利”的传统观念一扫而空。整个社会都活跃起来,强劲地追求经济利益。个人的经济动机终于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不仅在政策上,在实际生活中,而且在观念上得到了肯定。以往被视为“不正常”和“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变成“正常”和“正当”的了。这是九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潮涌动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朱:个人经济动机的合法化,是八十年代个体觉醒的继续,又是它的深化。其集中的表现体现在如下的几个观念上,一个是“自主”、一个是“竞争”、一个是“成功”。这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观念。崇尚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使得每一个个体获得了选择与决策的广泛的机会,同时,原有的单位体制的日渐解体也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为获取较为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不得不自主地进行选择:自主地择业、自主地谋划自己的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主地参与市场的竞争。所以“自主”、“自立”的观念就成为一个普遍认同的观念。市场经济又是崇尚竞争的经济,竞争观念的确立是个人和单位立足市场的必要条件,如若沿袭计划体制下“等靠要”的积习,就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而竞争观念的普及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态度,使整个社会的活力释放出来。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追求“成功”,力求在“成功”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这种观念之深入人心可以从商家的广告中看出:“成功人士的标志”一度成为许多高档商品最喜欢用的广告词。在大学的校园里,追求成功,提高自身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成为莘莘学子普遍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对专业的选择,课程的偏好,还是对社会工作的态度,都以此为中心。这种趋势由于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肯定而获得了新的推动力。 赵:但是,主体的觉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生活中也日渐显露。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取向的利欲冲动,在现实生活中自发地演化为一种利己主义,而且是一种非常粗俗的、带有非道德主义色彩的利己主义。充斥于市场的假冒伪劣,诚信的严重缺失,贪污腐败的滋生蔓延,凡此等等,都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经济动机无疑是必须肯定的,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不能轻易加以否定的,否则经济就会失去活力,但是这种利益的追求是否有一个限度或界限呢?这限度和界限在市场经济下,在经济主体已经独立化的条件下,对于所有的公民来说,那就只有依靠法律所规定的作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界限的“权利”了。 朱:此外,市场经济带来的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按照资本、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逐步实现,使得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格局的分化。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群,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权利的诉求,收入较高的一部分公民还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有了超过维持生计限度的财产,所以保护财产权(包括财产的继承权)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同时,在体制的转变中,一部分公民得益甚少,甚至还有一些公民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原有的维持生计的基本手段,于是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基本的应得权利的诉求。这里的问题已经超越了利益多寡,利益是否平均的视角,而转向权利诉求。